谭卓然:自贸区连载之二【自贸区 特殊的特殊监管区域】
文/谭卓然律师第二批自贸区挂牌已满月,第三批也在火热申报中。与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比,自贸区有什么特别之处?1、设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出,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下称特殊监管区域)。
文/谭卓然 律师
第二批自贸区挂牌已满月,第三批也在火热申报中。与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比,自贸区有什么特别之处?
1、设立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出,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
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下称特殊监管区域)。由此可知,我国的特殊监管区域有六类,并由国务院批准设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广东、天津、福建的自贸区设立以及上海的自贸区设立及扩区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特别之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法律的制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从设立角度比较,自贸区比特殊监管区域的格局更高。
我国目前的四个自贸区均分别涵盖了不同的特殊监管区域。例如,上海的自贸区120.72平方公里的实施范围涵盖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4个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相应地叠加了不同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
特殊监管区域以货物贸易为主,开展国际贸易、保税物流等业务。《指导意见》肯定了特殊监管区域的积极作用,也指出“功能单一”的问题。纵观四个自贸区的《总体方案》,自贸区的实施范围不仅有特殊监管区域,也涵盖非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除了贸易便利化的制度创新外,还包括投资制度和金融制度的创新,以及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等。明显地,功能多样是自贸区的又一特别之处。
3、外国经验
本文先来看韩国的经验。在韩国,与我国自贸区类似的区域称为自由经济区(Free Economic Zone)。通过韩国Free Economic Zone Planning Office官方网站的信息整理,了解到韩国自由经济区情况如下。
根据2002年颁布的《自由经济区选定及管理法》(Act on Design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Free Economic Zones),韩国先后设立了8个自由经济区(Special Economic Zone)。
第一个自由经济区于2003年8月在仁川设立。仁川自由经济区涵盖了仁川国际机场,仁川港,以及松岛(Songdo), 永宗(Yeongjong), 青罗(Cheongna)三个片区。各片区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发展如下六大产业:
1)商务及金融产业,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区域总部、会议中心及贸易中心、离岸金融中心、财务咨询公司、银行及多种辅助设施等;
2)物流产业,航空站、国际快递中心、货物中转站、国际配送区等;
3)高端产业,知识密集、航空、汽车、信息技术等;
4)生物医疗产业,外资医院、牙科医院、疗养院、药房等;
5)教育产业,外资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
6)旅游及文化产业,高尔夫球场、酒店、度假村、主题公园等。
韩国自由经济区的发展超过10年,其设立的法律依据、区位及实施范围、产业布局等可为我国自贸区借鉴。
综上,我国的自贸区比特殊监管区域的格局更高,叠加了不同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更多样化。因此,谭卓然律师认为,自贸区可看作是特殊的特殊监管区域。鉴于自贸区的特殊,用跨界思维看待,跨区域、跨部门、跨国界研究,或许能找出更多亮点。
作者介绍:谭卓然,法学硕士,国际贸易学士,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曾任职国内顶级海事律师所及跨国航运和物流企业,围绕实务操作、市场、法律领域专注供应链行业十余年。欢迎联系,邮箱:tanzhuoranlawyer@qq.com, 微信号: 34687891,新浪微博@海商律师Vinc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