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办法修订,两融金额不超净资本4倍
据测算,目前有4家券商的两融金额已达到其净资本4倍的上限,不得再增加规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2日表示,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增加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同时,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
据测算,目前有4家券商的两融金额已达到其净资本4倍的上限,不得再增加规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2日表示,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增加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同时,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
邓舸表示,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的迅速增长,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优化相关业务监管规定,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此次修订《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券商两融规模与净资本匹配
《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强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与监测监控职责;明确监管底线,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合理控制证券公司业务规模,要求其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完善客户参与条件,取消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和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使之更加灵活、合理。
《管理办法》原第十九条增加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要求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对此,有分析指出,截至5月底,全部开展两融业务的券商净资本规模不足8500亿元,这意味着两融余额的业务理论上限约为3.4万亿元,以目前两融余额高达2万亿元计算,仍有约万亿元空间。不过,由于券商净资本还有其他业务用途,实际增长空间将小于理论上限。据测算,目前有4家券商的两融金额已达到其净资本4倍的上限,不得再增加规模。
实施逆周期调节
对于两融业务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证监会表示,境外市场普遍采用调整客户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工具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进行调整,达到宏观审慎管理的目的。结合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快速发展现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二是在原第二十六条中增加“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的规定,明确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方法。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三是对证券交易所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的机制予以明确,在原第三十五条中增加“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的规定。四是增加“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的规定。
《管理办法》原第十一条增加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