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附官方28条解读)
日前,为进一步在全社会层面推广和普及自由贸易区相关知识,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群众,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专门研究发布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委会管辖区域问答60条》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内资企业设立与区外有什么不同?(1)自贸试验区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有规定的企业外,其余试行认缴制。(2)试验区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日前,为进一步在全社会层面推广和普及自由贸易区相关知识,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群众,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专门研究发布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委会管辖区域问答60条》
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内资企业设立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1)自贸试验区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有规定的企业外,其余试行认缴制。
(2)试验区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试验区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仍保留为照前审批的事项,除银行、保险、证券、药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等30多项外,全部实行筹建登记。申请人在完成前置审批前,先发放项目筹建营业执照,便利企业准入。
(4)试验区试点开展“一天一证一章”制度改革。将企业设立所需的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改革为一个证照,与企业公章一起发放,实现一天办结。
(5)试验区试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6)试验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1)自贸试验区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有规定的企业外,其余试行认缴制。
(2)试验区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试验区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仍保留为照前审批的事项,除银行、保险、证券、药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等30多项外,全部实行筹建登记。申请人在完成前置审批前,先发放项目筹建营业执照,便利企业准入。
(4)试验区试点开展“一天一证一章”制度改革。将企业设立所需的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改革为一个证照,与企业公章一起发放,实现一天办结。
(5)试验区试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6)试验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外商投资准入试行负面清单备案制。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向商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保税区原注册企业是否自动享受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还要履行哪些手续?
已在区内注册企业可以享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但需要完成工商执照变更程序,更换新版营业执照。
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还需要年检吗?
不需要。工商部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了企业年度检验,但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即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五、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经营,环境保护方面有特殊监管要求吗?
无论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还是在自贸试验区外,无论是外资项目,还是内资项目,都应当遵循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没有特殊的环保监管要求。
六、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评吗?
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七、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评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建设单位只需要在备案后、开工前办结环评批复手续即可。自贸试验区外,目前外资项目环评还是需要在核准前办结。
八、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在金融服务领域扩大投资开放有哪些措施?
1.银行服务开放措施: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公司、企业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开放措施: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国际航运保险开放措施:
推进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允许境内外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服务中介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航运保险业务。
4.资本市场服务开放措施: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基金。
5.典当开放措施:
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典当行。
6.资信调查开放措施:
取消对外商投资设立资信调查公司的限制。
7.资本市场服务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九、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在航运服务领域扩大投资开放有哪些措施?
1.远洋货物运输开放措施: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2.国际船舶管理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3.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开放措施: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4.道路客运站(场)经营开放措施:
允许外商以合作形式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5.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开放措施: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在商贸服务领域扩大投资开放有哪些措施?
1.增值电信开放措施: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新闻网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除外),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2.盐的批发开放措施: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自贸试验区内。
3.融资租赁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管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4.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开放措施: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十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在专业服务领域扩大投资开放有哪些措施?
1.律师服务开放措施:
(1)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2)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联营。
(3)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参与前述试点工作。
2.信用评级开放措施:
取消对外商投资设立信用评级公司的限制。
3.广告业开放措施:
取消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投资者的资质及业绩要求。
4.旅行社开放措施: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5.人才中介服务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
6.认证服务开放措施:
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投资者资质的限制。
7.工程设计开放措施:
对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为天津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8.建筑服务开放措施: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担天津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9.经营性租赁开放措施:
对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经营性租赁公司,不再要求其外国投资者上一年度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
10.会计服务开放措施:
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具体办法由天津市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十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在文化服务领域扩大投资开放有哪些措施?
1.演出经纪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天津市提供服务。
2.演出场所经营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场所经营企业,为天津市提供服务。
3.其他印刷品印制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其他印刷品企业,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十三、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在社会服务领域扩大投资开放有哪些措施?
1.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开放措施: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允许举办外商独资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
2.留学中介开放措施: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
十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在制造业领域扩大投资开放有哪些措施?
1.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开放措施:
允许外商独资开展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2.汽车电子开放措施:
允许外商独资开展汽车电子总结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
3.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维修与再制造开放措施:
允许外商开展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维修与再制造业务。
4.摩托车生产开放措施: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
十五、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自行运输?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行“区内自由”,指的是“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分送集报”表示企业在货物进出区后的30日内,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改变原来逐票向海关申报的方式。
“自行运输”表示企业无需使用海关监管车辆(“白卡”车辆)运输货物,可以使用企业自己的车辆在整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运输。大大节省了运输时间与运输成本。
十六、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有哪些探索?
在检验检疫方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将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机制,探索出入境游轮检验检疫新模式,实行第三方检验机构认证制度。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推进标准和结果互认。建立检验检疫分类监管模式、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检制度,建立健全检验检疫预警和防控体系以及区域关检联动新模式。
十七、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监管有哪些改革?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旨在转变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方式,减少外汇管理中的行政审批,从重行政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微观管制转变为重宏观审慎管理,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便利企业“走出去”。同时,通过采用海量数据的跟踪、现场的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达到便利企业和防范风险的有机结合。外汇管理改革的实施给区内注册企业提供了以下便利:
一是经常项目业务流程将大幅简化。简化区内主体与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的单证,支持企业集团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与轧差净额结算。
二是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进一步便利化。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实行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赋予企业结汇选择权,规避汇率风险,便利跨境融资,取消部分债权债务行政审批手续。
三是支持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允许跨国公司以外币资金池、内部结售汇等方式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放宽企业境外运用限制,便利企业外汇资金使用。
四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取消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允许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同时简化了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十八、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方面有什么优势?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将创新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积极推进对跨境电商进口货物在监管区域内视为“海外仓”,只做检疫,不做检验;对“海运海淘”物品,以及海运过境的个人物品,按快件处理。同时,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在海外备货仓模式基础上,开展“B-B-C海运备货”、“B-C海运直邮”进口和“集中出口”跨境电商业务。
十九、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对跨境电商类企业在行邮税方面有什么优势?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由于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故也为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课税对象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行邮税的优势体现在依托B2C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户与买家直接寄送,在课税上只针对商品征收行邮税一种税款,免去了中间多道经销商转手产生的增值税,入关的关税,消费税的多道税种,降低了进口商品的税收壁垒厚度。
二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内容?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将会改善维修和再制造行业原料短缺状况,提升区内相关企业利润水平,助力循环经济规模化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口了大量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设备都将进入维护、保养、修缮阶段。以航空器为例,我国的高端飞机维修市场主要掌握在外资和合资飞机维修企业手中,而毛利率最高的发动机维修,六成以上需要送到海外维修。天津自贸试验区将从豁免区内企业获取料件进口银行保函,减免料件、修理工具的进口环节税,提升进口通关速度等领域开展改革创新试点,助力内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二十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金融领域有哪些创新?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将紧紧围绕推进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提升租赁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和推动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5个方面开拓创新:
在推进金融制度创新方面。支持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或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鼓励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区内试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
在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方面。扩大机构开放,在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民营中小型银行、有限牌照银行、专业机构设立等方面进行尝试,对中小型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管;扩大业务开放,在离岸金融、动产融资、跨境再保险、巨灾保险等业务开放方面进行探索。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在提升租赁业发展水平方面。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巩固优势产业,形成自身特色,打造比较优势。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权属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除此以外,天津自贸试验区还将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推进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优化京津冀地区金融资源配置。
二十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跨境人民币支付方面有哪些突破?
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不需要事前审批,只需要在事后的一段时间内备案即可。全国范围内取得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都可以通过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设立分公司(无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子公司),参与跨境人民币支付试点业务。银行方面只要核查企业提交的贸易凭证,确保真实的贸易背景即可。
二十三、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开展哪些航运金融业务?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拟开展的航运金融业务,是航运企业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融资、保险、货币保管、兑换、结算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相关业务的总称。可分为船舶融资、船运保险、资金结算和航运价格衍生产品四大类型。
(1)船舶融资。包括在建船舶的融资和构建船只的融资。航运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金额大、风险高、回收期限长的特点,仅靠航运企业的自有资金很难实现合理的发展,需要借助一些外力来弥补资金的需求。船舶融资就是对航运企业构建船只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
(2)船运保险。航运保险在我国又称水险,主要包括船舶险、货运险和保赔险。货运险针对船上所运输的各类货物,船舶险以各类船舶本身为保险标的。这两个险种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3)资金结算。由于航运企业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所以需要一个金融机构来为其进行货币保管、兑换、结算等业务,也就是资金结算业务。
(4)航运价格衍生产品。航运价格衍生品是航运业、与海运相关的石油和钢铁等行业规避海运价格风险的工具,主要有三种产品,即航运指数期货/期权、运费期权以及远期运费合约。
二十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人民币结算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主要是两方面内容:
(1)简化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天津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范围。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包括境外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十五、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可以实现哪些功能?
主要可以实现以下功能:(1)账户查询。提供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内账户信息的查询,包括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2)跨境资金归集下拨。实现跨境资金池内资金快速便捷划拨,支持资金全自动归集、下拨和手工调拨。(3)资金池监管。通过账户看管功能,实现对资金池各账户的监控和管理,降低风险。(4)计价功能。根据资金池各账户对公司总部的贡献度,自动核算相应利息。(5)交易报告。提供资金池内各账户交易信息报表,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二十六、哪些企业适合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总部设在京津冀地区的央企、跨国公司、大型企业、财务公司,都适合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鼓励以上企业在区内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并在天津市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从境外调拨资金境内使用,形成人民币离岸市场。
二十七、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允许开展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央行2014年11月发布了《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意味着这一政策已扩展至全国。但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不同的是,区外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资格、净流入额度上限和资金使用范围有更严格的要求。如区外企业参与人民币资金池归集的境内、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不能低于50亿、10亿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上限不得超过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10%(人民银行有权调整比例);账户内资金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二十八、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租赁领域有哪些改革创新措施?
主要创新措施:(1)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登记交易平台和中国金融租赁登记交易平台;(2)扩大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3)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4)支持租赁企业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租赁,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5)允许租赁公司办理境内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时收取外币租金;(6)允许租赁公司开展保理和福费廷业务;(7)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8)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回租结构项下交易时,以外币形式支付租赁设备价款;(9)允许境内机构转让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股权时,以外币形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