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O拓展缓慢的原因和对策分析
自2013年7月1日国际商会URBPO(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s,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正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以来, BPO在欧美市场上得到了一定的推广和使用,国内也有个别银行进行了试点。但,总体来看,BPO的拓展规模和速度远远低于人们此前的预期!
BPO拓展缓慢的原因和对策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 林清胜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 曾娟
自2013年7月1日国际商会URBPO(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s,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正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以来, BPO在欧美市场上得到了一定的推广和使用,国内也有个别银行进行了试点。但,总体来看,BPO的拓展规模和速度远远低于人们此前的预期!
与此相反,工作原理类似于BPO的产品---银行存款(授信额度)担保下的电子交易数据匹配,银行就自动代为付款的产品,却已由深圳某网银科技公司开发出来,并开始在几家股份制银行及某国有大行深圳分行网购系统中投入使用!这种新兴的支付结算方式既方便了消费者又加速了销售商的回款速度,极大地促进了网络B2B、B2C的销售,是一种可称之为“网络银联”的新一代支付结算方式,在将来很可能会取代目前银行卡的支付结算功能!
新兴的互联网电子产品,只要很好地满足了人们的消费需求,往往就会有强大的持续生命力。正如网上商务这种新生事物,在10几年前在欧美已率先发展的时候,在国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却还受到冷落;可是,近几年来,在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中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带领下,它获得了爆炸式发展,其受关注程度和影响力甚至远远超过了西方国家!
为此,我们相信,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渠道,BPO因集合了信用证的安全性与赊销的快捷性,具有业务自动化操作、无纸化处理,便捷、高效、低成本、低风险等众多优点,经过前期一段时间的推广和使用后,它所具有的旺盛生命力一定会逐渐被广大企业和银行所体会和接受,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前,BPO在国际市场尤其在国内市场的拓展效果还差强人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采取相应的措施,经过国际商会、银行和企业多方的共同努力,一定能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
一、BPO的发展现状
尽管BPO业务有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但是,其实际推行效果却差强人意。目前,全球仍只有48个国家和地区的169家金融机构签署参加了BPO业务办理的技术平台--TSU(Trade Service Utility,贸易服务设施),只有84家银行集团在技术平台上实现与TSU平台正式相连,而正式采用BPO的银行集团才58家,其中,属全球前20家最大贸易银行的有15家,同时,全球也只有35家左右的国际性大型跨国企业正在积极使用着BPO。
从国内银行的情况来看,BPO的推广进展则更加缓慢。继2010年4月,中国银行进行第一笔BPO交易,用BPO替代国内信用证,成为国内第一家在国际结算领域开立BPO的银行之后,截至目前,我国仍然只有11家银行加入了TSU,其中,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4家银行正式采用了BPO。
对我国的一些企业来说,BPO其实也并不算是一项新兴的业务。我国早在2005年就已经开始了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等类似BPO的业务。海关、纳税义务人以及银行依托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这个平台实现了电子支付担保,虽然使用方便快捷,但是其用途比较局限,仅用于进出口税费的支付担保。要将BPO真正应用于更宽广的领域,未来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BPO难以迅速扩张的原因
作为一项高效、便捷、省钱、省力的国际结算新渠道,BPO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势头并未如预期那么迅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一)对BPO的认知与重视程度不够。当前,随着BAT(百度、阿里、腾讯)三大互联网企业巨头不断推出各类创新金融产品对银行产生冲击,银行开始逐渐重视互联网金融,重视大数据采集与应用。从纷繁的数据中抽象推理出规则与原理,以实现对未来的前瞻性预测,正是大数据的价值及意义所在。然而,目前各大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重点集中在将传统银行产品从线下移至线上的操作以及实现银行网上商城的拓展,鲜有重视金融电子化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领域的发展和运用,使得BPO无论是在银行还是在企业的认识程度均不高,更不必奢谈受重视程度,其业务发展当然受阻。
(二)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与BPO系统尚难以实现无缝对接。BPO是ICC与SWIFT合作利用后者开发的为供应链融资服务的云应用——贸易服务设施(Trade Service Utility,TSU)和新的报文信息传递标准(ISO20022),以及双方合作制定实施的URBPO规则,来构建一个能让买卖双方的购销数据自动匹配的电子化交易匹配平台,以促进交易的成功实现。这意味着,银行与企业的操作只能进入BPO要求的系统,即TSU系统提供的适用交易匹配应用平台(Transaction Matching Application,简称TMA)来进行,而目前中资银行中还没有哪家银行能将自己的业务操作系统与BPO的操作系统进行有效对接,从而实现银行内部自动联动记账的,这也给银行的记账与数据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推广BPO业务的热情。与此同时,TSU系统本身在适用性、安全性、业务处理功能的多样性、便捷性等方面,也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在这方面,国际商会将会在今年3-4月份间对TSU系统进行升级换代,相信之后,该系统将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三)赊销的强有力竞争加大了BPO被选择的难度。从国际市场看,整个市场商品过剩而购买力相对不足,形成庞大的买方市场,很多出口企业不得不选择赊销以获取订单,赊销成为一种主要的竞争手段。在资金流领域,赊销一直占据着全球主流的支付地位。赊销目前占全球贸易总额的80%左右,SWIFT组织预测10年后这一比例可能要提升到90%。由于赊销方式支付时只需要极少的单据如订单、发票、运输单据等,处理起来更加简单方便,从买方角度而言,赊销无论是从减少资金占用还是规避风险等方面,较BPO而言,都是更为有利的选择。
(四)我国的供应链贸易金融服务与国外还存在较大差距。在BPO模式下,企业的整个供应链操作都将会在交易匹配应用平台(TMA)中有相应体现。BPO使银行介入国际供应链的每个环节,从合同签订伊始至货物发运后付款结束,银行全程参与,不仅通过TMA掌握商品信息、物流信息,了解整个贸易周期全貌并籍此采取灵活的风险控制手段,同时银行还可以根据供应链行进的每个关键节点为客户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的供应链融资起步较晚,较之欧美等国际领先银行稍显滞后,在相关的配套服务上未能跟上形势,使得金融供应链的效率远远跟不上货物供应链的步伐,致使BPO的魅力难以精彩纷呈。
(五)业务风险转换系数还有待进一步明确。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资本约束的管理。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初稿所采用的监管框架,将传统贸易融资业务的加权风险转换系数由原来的20%提高为100%,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巨大反弹,虽然,欧洲议会在2013年4月批准了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恢复为20%,但对于超过一年期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仍需按照100%计算信用转换系数。可是,对于银行不掌握货权的BPO项下的融资风险转换系数问题及银行经济资本占用问题,目前,国际商会并没有与巴塞尔委员会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因BPO项下融资风险转换系数问题不明确,对银行办理业务的经济资本节约效果不清晰,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银行拓展BPO业务的积极性。
(六)缺乏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和权威的操作规范。BPO作为新生事物,即使是在已正式开办该业务的国内、国外银行,业务也大多处于试点阶段,业务拓展进程缓慢,整体业务量都不大,实务操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还很有限,难以对业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细节问题加以全面地归纳总结,因此,目前也没办法出台相关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贴近实务的操作规范。同时,也正因为成功的业务案例还很有限,国内银行界、法律界对BPO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谈不上有什么典型的案例纠纷可以加以提炼。 “业务发展,制度先行”,没有充足的制度保障,业务的正常推广就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受阻。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相关对策来加快BPO在全球尤其在我国的拓展步伐:
(一)加大对BPO的学习与宣传力度。BPO统一规则虽然出台一年多,但仅有部分银行从业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士有所了解。URBPO1.0的英文版刊物也不过于前不久才刚刚正式推出,而中文版的URBPO,中国国际商会还未正式翻译出版,限制了BPO的学习推广。所以,要想真正认识BPO的具体操作方式并感受其带来的高效便捷优势,并探索BPO的广泛应用领域,必须首先加强对BPO的系统研究,提高认识,加强培训,然后再加以营销推广,不断扩大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
(二)搭建配套适用的银行业务衔接系统和业务处理平台。建议商业银行加强相关领域配套技术的开发研究,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在现有的内部业务操作处理系统中开发BPO业务模块,打通与SWIFT TSU的对接接口,把TSU复杂的报文信息转化为商业银行简便可行的操作界面,同步实现BPO与会计、信贷、内控、监管的融合,既满足自身业务安全与数据统计的需要,同时,将成熟的系统衔接架构延展至本行自动化的贸易金融服务平台,完成BPO-TSU系统与本行业务处理系统间的顺利对接和落地处理,满足业务的拓展需要,增强市场竞争力与客户粘度。我们相信:越早开发出系统配套产品的银行,将越有可能成为企业的战略型合作伙伴,抢占市场先机,扩大竞争优势。
(三)强化BPO支付工具的安全性便捷性,提高市场竞争力。虽然从大的方向看,未来的国际市场是买方市场,但要维持正常的可持续的国际贸易环境,贸易双方无论是买方或者卖方都希望有公平的交易机制。BPO将赊销的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为赊销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更为灵活方便的贸易结算与贸易融资途径,简化并加速业务处理流程,推进赊销的电子化进程,缩短交易周期,实现提前付款,重新分配了买卖双方风险,弥补原有赊销结算方式的缺陷,使得赊销贸易更加安全,保障了赊销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银行都应该更加重视BPO作为支付工具的安全、便捷作用,从而充分利用BPO的潜在市场机遇,大力推广使用该结算工具。
(四)充分利用BPO产品优势,完善与供应链配套的相关贸易金融服务。BPO原本就是国际商会和SWIFT组织为了满足全球供应链发展的需要,共同合作开发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新渠道。目前,国内的供应链贸易金融服务需求市场巨大,不仅大型企业有需求,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供应链上的上下游企业均有很大的需求。建议让BPO的应用与企业运营系统及银行业务系统关联起来,打通物流、资金流的循环网络,实现贸易金融的信息化、自动化,将供应链贸易金融服务与物理供应链紧密结合,从订单到支付各个物理供应链环节同步提供配套的贸易融资产品,如装船前根据系统订单信息提供订单融资或打包贷款服务,装船后根据发票、装船等信息提供发票融资、仓单融资、或者押汇、保理、福费廷等服务,满足企业的各方面资金诉求,营造BPO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独特的竞争优势。
(五)主动把握机遇,积极寻找突破“风口”。我们知道,URBPO仅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BPO是买方银行对卖方银行的付款责任,它的受益人是卖方银行而非卖方,卖方银行在其中是受益人却没有多少责任要求,可以说是权大责小,它推动业务发展的动力自然会大些。基于我国历来出口大于进口的实际,再加上当前人民币面临贬值的趋势,建议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当前世界各国经济复苏、国际贸易回暖的大好时机,在出口领域加大营销和推广的力度,争取BPO在出口业务中率先获得突破,这不仅可能性更大一些,也更符合我国出口方银行的利益。
由于前期国际上BPO的成功实践主要集中在零售业、汽车行业和化工业,为了更好地把控风险,建议银行在业务推广的初期,加强与国外往来银行间的沟通和合作,可以在这三个行业中,先挑选一些与自身合作比较好、购销渠道稳定、客户稳定、信誉纪录良好、对其又比较熟悉的共同客户作为重点营销的对象,在取得突破后,再以点带面,稳步扩展BPO的使用范围,相信待在这三类行业和企业尝到办理BPO的甜头后,其它行业和企业也将会很快发现这种新的支付方式带来的好处。
此外,国际商会也有必要加强与国际银行业巴塞尔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系,明确BPO项下贸易融资的加权风险转换系数为20%,支持BPO业务的发展。同时,国际银行业也应当共同努力,稳步扩大BPO的实践,从日常频繁的业务处理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并与法律界加强合作,进一步提炼出一套全面、实用的业务操作规范,促进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总之,目前BPO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和困难如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违约风险等是难免的。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系统自身功能的丰富和完善、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和业务处理经验的不断积累,BPO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领域电子化的核心产品,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凭其内在的优势与巨大潜力,获得银行与企业的青睐,顺风而“飞”,展翅翱翔,迎来快速发展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