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五道口: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之道
5月24日,来自监管层、传统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专家学者等多方与会嘉宾,在2015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中的“互联网金融新趋势”主题论坛上,分享了关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之道。“互联网+”融合之道在早期,互联网金融曾被视为“搅局者”,但随着新兴力量与传统金融的繁荣共生,市场也更加理性。业界已
5月24日,来自监管层、传统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专家学者等多方与会嘉宾,在2015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中的“互联网金融新趋势”主题论坛上,分享了关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之道。
“互联网+”融合之道
在早期,互联网金融曾被视为“搅局者”,但随着新兴力量与传统金融的繁荣共生,市场也更加理性。业界已基本形成一种认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互补的关系,双方各有优势。
在时下火热的“互联网+”浪潮中,东方财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其实则表示:“我看见99%的公司是在做‘+互联网’。”他认为,传统企业把互联网作为工具,来提升体验和效率,只能算是“+互联网”,这是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反应。而“互联网金融”是化学反应,促进了一个业态发生很大变化。
“‘互联网+’是一个思维的改变”。在蚂蚁金融服务集团首席战略官陈龙看来,在互联网这样一个时代,金融的观念也可以被改变,金融可以做一个“小确幸”的金融(即微小而美好的、可依赖的、可相信的、有幸福感的金融),它的核心以用户为核心,而不是以赚钱为目的。
与此同时,传统金融也加速与互联网融合。广发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王兵表示,从互联网金融到互联网+,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开始尝试与互联网融合,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将面对一大批渴望通过“互联网+”实现创新升级客户,以及各种基于互联网应用场景的需求。
“金融最重要的两个要素,第一个是渠道的连接能力,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它都是连接双方的,所以连接能力非常重要,而互联网能够大大改进连接的能力。第二个是风险甄别的能力,这是金融机构的一个核心竞争力。陈龙表示。
“互联网公司跟金融机构之间完全可以互补,因为它们的强项非常不一样。”陈龙表示,由于客户群体的差异,相对竞争力的差异,两者可以一起做很多的事情。互联网公司的强项是渠道、触达能力,以及大数据、互联网的技术,金融机构是对金融产品的开发,对风控的理解,结合可以做得更好。
王兵表示,在互联网金融新趋势下,在金融脱媒浪潮中,商业银行市场定位需要在与互联网公司等其他非传统金融机构的竞合中找到平衡,在所属产业链中找到发力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优势相对较弱的环节,选择合作共赢,在优势比较明显的核心环节要坚守底线,创新进取。
“互联网金融这个词会消失,因为它会和金融很好地融合,成为金融的一部分,到那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说通过理念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我们利用互联网、移动、大数据让金融变得更美好。”宜信财富创始人、CEO唐宁在总结互联网金融的趋势时说道。
互联网金融定位于长尾客群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与业务范围,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兴介绍说,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创新型业务,从国内实践看主要体现为网络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信贷、网络销售金融产品和众筹融资等形式,从融资体量上看目前P2P网络借贷在互联网金融中占比最高。
王兵表示,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为长尾客群提供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以及理财等丰富多样的低门槛、低成本、简单快捷的金融服务,移动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高效载体,可以借助发达移动互联网,将信息化、数字化金融服务随时随地、低成本地提供给需要的人群。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问题就是要解决场景化的问题。”王兵表示,没有场景就没有用户,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不能无的放矢,而是要基于某种日常应用场景,有广泛用户需求。对需求进一步细分,即生活化的演绎。衍生出更多产品,产品创新才能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客户才能跟随。
监管要为业务创新预留空间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责,目前监管领域已经初步形成第三方支付由央行负责监管,P2P网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众筹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基本布局。
“对P2P网贷监管我认为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在划好业务红线的同时,也要为业务创新预留空间。政府监管、行业治理、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不可偏废。”文海兴说。
在文海兴看来,互联网监管政策制定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支持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鼓励和保护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依法合规的金融创新活动;二是在政策支持下要防范金融业务风险,防范打着改进技术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透明度和合规销售,注重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投资者的金融教育和提升风险的水平;四是加强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共同加强法治建设,加强防范和打击冒用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金融活动,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他表示。
陈龙则认为,金融创新监管应遵循金融的本质。金融不定性越大的产品或者行业越难互联网化、去中心化,它的发展相对也会越慢,对传统金融的冲击也会更缓慢,而它良性发展越需要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推动。不定性相对小的金融更值得创新力量去推动,监管介入得少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