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货币政策操作历程
2014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在北京、江苏、山东、广东、河北、山西、浙江、吉林、河南、深圳开展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主要解决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货币市场平稳运行。
2014年:
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在北京、江苏、山东、广东、河北、山西、浙江、吉林、河南、深圳开展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主要解决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货币市场平稳运行。
2月21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平稳过渡到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了评估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着力改进和完善“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自贸区的先行先试,将为在全国推进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为下一步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打好坚实基础。
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2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
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 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4月25日起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分支行开展信贷资产质押试点。将信贷资产纳入央行合格抵押品范围,有利于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问题,进一步完善央行抵押品管理框架。
4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精神,人民银行创设抵押补充贷款(PSL)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改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
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6月16日起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含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非对称方式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 支持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调整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发放条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明确量化标准,对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业务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完善。
2015年:
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改进支农和支小再贷款发放条件,明确金融机构借用央行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发放“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数量和利率量化标准,加强对再贷款使用效果的监测考核,并增加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额度500亿元,其中支农再贷款200亿元、支小再贷款3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继续扩大“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引导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4月19日,央行表示,将自2015年4月20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的支持力度,自4月20日起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并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