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扣款“潜规则”是否侵权
假如你已经在信用卡里预存了钱用于还款,可银行却偏偏先把你关联借记卡里的钱给扣除了,给你留下了不但没有利息、取现还要手续费的存在信用卡里的钱,你会怎么处理呢?
假如你已经在信用卡里预存了钱用于还款,可银行却偏偏先把你关联借记卡里的钱给扣除了,给你留下了不但没有利息、取现还要手续费的存在信用卡里的钱,你会怎么处理呢?
文 黄 丹 本刊记者/邢 力
最近,中国某银行上海分行的一名信用卡持卡人挑战了银行业胡乱扣款的“潜规则”,因不满银行先将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钱扣光,再扣信用卡中的存入款项,以致多余的钱款留在信用卡上支取不便,愤怒之下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以及3倍赔偿。
日前,法院对这起信用卡纠纷做出判决,虽因被告已赔偿了原告的利息损失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但仍认定被告银行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并建议银行改进服务。
不满扣款方式起诉银行欺诈
为还款方便,上海人张力(化名)将信用卡与自己的储蓄卡进行了绑定。按照银行账单要求,张力应于2013年8月30日清偿当月还款额,计人民币40762.10元。但是到了8月30日当天,张力发现储蓄卡账户里的余额不足,只有3289.03元,当晚接近22时,张力通过ATM机向信用卡存入了38300元用于还款,并当场收到了还款短信通知。这下,信用卡存款和储蓄卡余额相加,就多出826.93元。
第二天,张力收到通知,银行将储蓄卡内的3289.03元也全部扣除了。张力又仔细核对了账户,发现银行先是将储蓄卡内的金额扣光,剩下的才从信用卡内扣,826.93元就留在了信用卡,取现不便,也无利息收入。
经过多次交涉后,银行才将张力的信用卡内的钱转到了储蓄卡账户上。张力认为,银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遂将建行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多扣划储蓄卡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4元以及占用资金的3倍2478.90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原告的还款行为是否符合约定
原告认为,根据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从中可见多种还款方式并存,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并不排除其他还款方式;且原告于最后还款日晚上时间向信用卡账户存入了部分钱款,原告已完成了还款行为。
“原告既已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即是排除了其他还款方式,原告向信用卡账户存钱的行为不是归还钱款,而是为了提高信用卡额度。”被告在庭审中指出,“原告的还款时间点已超过了银行营业网点的当天营业结算时间,以至于该笔款项于第二日到账,因此实际上原告未于当日还款已造成欠款逾期。”
焦点二:被告先从储蓄卡扣款的行为是否符合约定
《领用协议》中约定“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约定方式扣款。若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乙方有权按可用余额扣款或拒绝扣款”。
对此,原告认为,此条为霸王条款,约定还款账户是选择性的,不是排他的;原告在还款时收到信用卡的还款短信提醒,说明被告已经收到了该款项,应该先划扣信用卡的钱款。
被告辩称,约定账户还款是排除其他账户的约定,被告的扣款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根据领用合约,选定了约定账户还款的话,应该先扣借记卡,不够再扣信用卡,此系行业内普遍做法;银行信用卡入账时间和交易时间不同,在营业终了之前是在当天扣帐,但是在营业终了之后还款只能在第二天扣款。
焦点之三:银行的扣款行为构成侵权吗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多扣划原告储蓄卡账户余额826.93元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并且在原告多次交涉后,被告才退还原告款项,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起诉是为了社会监督,银行是公共性机构,虽然损害单个用户金额少,但是用户基数大。
被告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被告没有占用原告的资金,原告没有遭到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3倍赔偿情形与本案不一致;被告在本案开庭前已支付了0.4元利息,被告并不构成侵权。
银行的扣款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作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具有排他性的约定,也未对最后还款日的具体时间点作出界定;根据通常理解,自然日的结束时间应为24时,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明确告知应在营业网点营业时间结束前进行还款,故原告的还款行为和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何时去银行还款是原告可以控制的,但银行何时将原告还款入账是原告无法控制的,将原告无法控制的时间点作为衡量原告是否逾期还款的标准,显失公平;原告在被告银行自助终端上完成还款行为,被告应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相应钱款至信用卡账户,被告超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钱款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已经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
然而,因被告已赔偿了原告利息损失0.4元,对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本案因被告结算系统未及时将原告还款入账引发,被告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以达到侵占原告钱款的目的,故不适用3倍赔偿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理财金手指
银行扣款程序和服务应进一步改进
这起案件本身所涉及的金额虽然很小,但折射的问题却并不小。
首先,虽然银行业目前普遍实行先扣约定账户再扣信用卡账户,但实际上这么做并不合理,因为客户存在信用卡账户里的钱,既收不到任何利息,取出来也还需要手续费,所以可以认定为客户把钱存在信用卡里就是用于归还透支欠款的。而当客户已经在信用卡账户里预存了用于归还欠款的资金,银行依然先扣除约定借记账户里的资金,显然对客户的利益产生了损害。
更重要的是,目前的信用卡合同中很多细节问题并未有明确的约定,比如最后还款日只写到日期,并没有写到具体的时间点,而客户又不清楚银行系统的具体扣款时间,所以就容易引发双方的分歧,由此可见,银行应该在信用卡使用合同中明确告知信用卡持卡人最后还款日的最后还款时间点,以及完善合同中关于账户扣款顺序的约定。
其次,在本案中,被告于还款日次日早晨扣划储蓄卡账户内余额时,信用卡还款的资金此时仍未入账,银行方面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扣款系统,如设置系统自动扣款时自前一日24点开始预留一定时间,待确定信用卡资金有无到账之后再进行扣划。
最后,银行也可对信用卡扣款服务进行改进,如持卡人提出申请,允许类似本案情形下的信用卡余额转至储蓄卡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