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专题):境内银行之间是否可以开立外币融资性保函?
作者:光大银行 林跃伟
一、背景
有同事询问“我们可以对境内银行出具外币的借款保函吗?”
二、合规分析
首先,目前的外汇管理规章并没有对境内银行间开立融资性保函以及凭此类保函在境内银行获取外汇贷款作出明确的管理规定。上述背景问题应归属于境内外汇担保范畴。因此,以此归属为出发点进行可行性论证如下:
要弄清境内银行之间是否可以开立外币融资性保函,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境内银行之间开立外币融资性保函是否属于上述第八条所禁止的“以外币计价结算”呢?
《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函》([97]汇政法字第2号)第二条第3款规定“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或现汇向金融机构质押,获取人民币贷款,或者除金融机构外,境内机构之间的质押行为属于擅自以外汇质押,违反《条例》第六条有关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的规定”。
[注:上述“《条例》第六条”现已变更为“《条例》第八条”。另外,境内机构以外汇质押获取人民币贷款已被后来的文件放行。]
根据上述条文的表述判断,不允许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担保,但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担保。所以,境内银行之间开立外币融资性保函不属于《条例》第八条所禁止的“以外币计价结算”。
问题二:境内机构能否凭上述外币融资性保函在一家境内银行获取外汇贷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对境内机构在境内银行筹借外汇贷款不作限制(只管用途)。
那么,境内机构筹借外汇贷款采用的境内外汇担保方式有限制吗?(如涉及境外担保,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章执行即可,此处无需分析)
境内外汇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和质押,抵押不涉及外币。融资性保函属于保证担保方式,是融资中最基本的担保方式,法无明文禁止,可以采用。质押方面,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第一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在向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外汇质押,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至于,以外汇质押贷外汇,也属法无明文禁止,实务操作中各家银行都在做。
问题三:保函申请人怎样向开立融资性保函的银行提供反担保?
同样,涉及人民币担保或境外担保,此处无需分析。需要注意的是以境内外汇反担保。如果保函申请人以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提供反担保,没有问题。如果保函申请人以人民币购汇提供反担保,则不行。因为,融资性保函属于外汇管理上的资本项下业务,不得提前购汇。
三、结论
境内银行之间可以开立外币融资性保函。境内机构可以通过境内的A银行开立融资性保函到境内的B银行获取外汇贷款。但是,境内机构不得提前购汇向A银行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