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第三方支付作为支付中介,为用户和银行提供接口和通道,便利了经济的发展,扩大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第三方支付创新了金融支付工具和支付渠道,给我国现有的支付体系带来变革。然而,作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第三方支付产业,在发展过程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如操作风险、系统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信用风险、非法套现、市场风险、欺诈风险等,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引导支付服务市场朝着竞争、创新、效率、安全、自律、规范的目标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
第三方支付作为支付中介,为用户和银行提供接口和通道,便利了经济的发展,扩大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第三方支付创新了金融支付工具和支付渠道,给我国现有的支付体系带来变革。然而,作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第三方支付产业,在发展过程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如操作风险、系统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信用风险、非法套现、市场风险、欺诈风险等,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引导支付服务市场朝着竞争、创新、效率、安全、自律、规范的目标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国外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成熟做法
(一)法律定位与监管原则。美国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用户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是用户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享有的债权,而不是美国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银行存款,正因如此,美国认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货币转移业务被视为“货币服务业务”,通过对现有银行业的货币服务业务监管制度进行适当的延伸,从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货币转移业务进行监管。欧盟则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制为银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实行机构监管。在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上,都实行审慎原则,但又适度监管、鼓励创新,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上都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先。美国奉行最低限度原则、审慎监管原则、过程监管原则、权利分散原则。
(二)监管部门与监管体制。美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部门包括金融监管机构、消费信贷监管机构和商业监管机构等。联邦层面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个监管部门,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对第三方支付最重要的监管部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用户滞留资金,必须存放在本银行里开设的无息账户中,而这些银行是FDIC的被保险人,FDIC可以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及用户滞留资金的监管。
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业务涉及的问题较多,存在资金安全、隐私保护、系统风险、洗钱套现乃至税收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美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部门还包括横向的财政部、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税务总署等采用纵向双线的监督管理体制,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进行监管,从而达到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的目的。欧盟一直致力于区域一体化和建立单一欧盟支付区(SEPA),采用了集中监管的体制,欧盟中央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监管部门。
(三)监管立法与监管依据。在立法方面,美国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监管依据,并对原有的法规进行相应的补充。如尤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1997年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8年签署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和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分别提出联邦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实行最低限度原则、禁止联邦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征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实行多重征税或歧视性税收政策、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功能性监管等。
(四)监管措施与监管手段。对第三方支付主要通过对技术风险、资金沉淀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几个方面实施监管。对于技术风险的监管,美国网上支付的思路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现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而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
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目前中国的监管主体过于单一,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主要依靠政府,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目前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定监督管理者,商业银行起到协助监督的作用,仅仅依靠人民银行及其商业银行的监督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有效监管,依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参照美国及欧盟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的成功经验,建议在中国构建多元化的第三方支付网络监管体系。
(一)建立系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体系。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具体做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民银行网上跨行清算系统,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央行跨行清算系统中,成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日常监管的“专门资产管理公司”。
(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的统计监测与风险评估。对于电子货币应明确其定义以及发行方,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规范和调整,并将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纳入到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中。通过关注沉淀资金,改善货币统计监测,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
(三)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建立完备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发展处于成长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要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制定弹性政策,在发展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一是要有一个权威的行业协会和系统的行业规则。这就要求行业协会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原则性要求,制定详细的指导性文件。二是支付体系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三是要有高效的问题查处机制。对部分问题的查处将可能遇到困难,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提出充足的依据。可见,未来防范第三方支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向是加强对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将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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