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中国租赁——细数这一年”之国家战略及政策试点篇
2014年3月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下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导读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公布,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对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3年12月20日《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印发,明确了我国飞机租赁的“三步走”战略,并提出了七项发展飞机租赁的具体政策措施。
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3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下发,进一步明确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执行规定。
2014年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2014年1月2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船舶进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5号)下发,规范船舶进口的有关税收政策。
2014年2月19日,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下发生效。《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也有所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30%、25%和15%,对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明确比例限制。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司法解释共5部分26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014年3月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下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2014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融资租赁物权利状况,避免因融资租赁物占有与所有分离导致的租赁物权属冲突。
2014年3月21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
2014年4月4日,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4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2014年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海洋工程装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784号)下发,进一步明确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是当前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加快推进海洋工程装备发展。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有效拓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及中小型专业化配套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支持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加快发展。
2014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出台,提出以下要求:着力优化外贸结构,进一步加强进口,充分发挥进口贸易集聚区对扩大进口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政策,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结合“营改增”改革范围的扩大,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服务出口。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区域性通关一体化试点,推行通关作业无纸化,加快通关速度。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加快推进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改善融资服务,积极发展融资租赁,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全球授信管理,加强与重点行业出口企业合作,稳步将供应链融资延伸到境外。
2014年5月8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14〕第8号,拓宽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合理调整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加大金融对消费的支持力度。
2014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就规范同业业务种类和会计核算、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2014年5月13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下发,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4年5月26日,《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提出围绕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发挥海空两港优势,加快发展港口航运、现代物流等产业,推动建设空客亚洲制造和营销中心、全国飞机租赁中心、北方航空货运中心,促进依附于航空运输的金融保险、航空会展、服务外包等高附加值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建设融资租赁中心,扩大业务品种和规模,创建国家租赁业创新示范区。
2014年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公布,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
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4日,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以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
2014年7月11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98号)下发。
2014年7月2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发布,将融资租赁确定为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之一,要求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规模化经营;建立和完善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系统性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及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2014年8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现阶段我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的11大主要任务,提出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2014年8月14日,《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41号)发布,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将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标志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作为国家租赁创新试点区的先行先试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
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公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发布,对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014年10月31日,全国海运发展推进会召开,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从加快海运结构调整、加快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港口升级和现代物流发展等9个方面提出了60项任务措施,着力促进海运发展提质增效,切实把国家海运发展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2014年1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要求继续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进口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进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支持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企业开展进口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2014年12月4日,《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发布。为避免租赁物权属冲突,商务部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各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可及时通过商务部统一配发的账号和密钥,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公示租赁物权利状况,规避租赁物被非法出售、抵押等风险。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来源:东疆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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