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笔误错填承兑汇票 银行拒绝付款被诉法院

2015-01-08 15:221766

山东某公司由于工作人员的笔误,将“如东”写成“姑东”,“南通”写成“南道”,导致一张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遭到银行的拒绝给付。日前,经过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对该汇票予以兑付,原告放弃要求该银行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山东某公司由于工作人员的笔误,将“如东”写成“姑东”,“南通”写成“南道”,导致一张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遭到银行的拒绝给付。日前,经过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对该汇票予以兑付,原告放弃要求该银行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据悉,山东某公司与南通某公司存有业务往来。双方结算费用时,南通公司将一张价值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空白背书给山东公司,而该汇票系由如东一公司空白背书给南通公司,关注票预安微信平台获取更多票据知识。付款银行为南通一家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山东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代为收款,却遭到南通银行的拒绝,理由为票据背书不连续。

  原来,山东公司拿到汇票时,该汇票的被背书人手写一栏均为空白。由于工作人员并非南通本地人,一时疏忽,填写被背书人一栏时出现笔误,将该南通公司名称中“南通”二字写成“南道”,并将如东公司名称中“如东”二字写成“姑东”,票预安专业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监控预警。导致该银行认为背书不连续,拒绝付款。山东公司遂将该南通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5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实践中,存在因背书人或被背书人在签章或者记载事项时疏忽有误而导致瑕疵背书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虽然票据形式上背书不连续,但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票据背书实质上是连续的,即可认定该背书为连续背书。因此,本案中,山东公司持有的票据实质背书连续,系因笔误而导致票据背书存在瑕疵,银行应当予以兑付,但因该笔误系因山东某公司自身疏忽所致,相应的利息不应由银行来承担。在承办法官多次阐明法理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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