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朴:低不良率下信用风险管理的前瞻性
长期以来,国际银行界普遍将不良贷款率作为衡量信用风险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大银行在年报中都会较为详细地披露银行的贷款分类。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美等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飙升较为鲜明地反映出该指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跳跃性特征。
长期以来,国际银行界普遍将不良贷款率作为衡量信用风险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大银行在年报中都会较为详细地披露银行的贷款分类。然而,就反映资产质量变化的及时性和前瞻性而言,不良贷款率指标尽管通过努力可以做到及时,但难以做到前瞻。近期,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尽管有所上升,但仍保持在低位,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银行业风险抵补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银行风险管理的体制机制和专业性、有效性进步明显。然而,风险是一个难以捉摸的强大对手,风险管理永无止境。从审慎的风险管理角度,有必要持续反思:不良率低是否等同于银行业的信用风险低?如何在低不良率的情况下提高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前瞻性?这些问题都值得认真探究。
一. 不良贷款率指标难以前瞻反映信用风险状况
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既可能来自外部环境的影响,也可能源自银行内部经营管理不善等,现实中两方面因素往往相互交织。其中外部环境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化、企业盈利能力的波动、区域经济波动和信用状况的变化等;内部经营管理因素包括信贷标准放松、审批不力、贷后检查失效等。
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美等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飙升较为鲜明地反映出该指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跳跃性特征。以西班牙为例,2000-2007年西班牙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始终维持在1%左右的较低水平上,之后受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西班牙房地产价格下跌超过20%,银行业房地产贷款质量迅速恶化,不良贷款率迅速飙升。2011年底,西班牙银行共计持有约3230亿欧元房地产相关资产,其中正常类资产为1480亿欧元,问题资产为1750亿欧元,坏账率接近55%。这使西班牙银行的不良率很快跃升到8.2%,2012年9月份进一步上升到10.7%,2013年末上升至13.5%。西班牙银行业的上述经历充分体现了不良贷款率这一指标的滞后性特征。在信用风险开始累积的时候,不良贷款率指标往往仍然维持在低位,难以及时识别和捕捉潜在风险;随着信用风险的不断累积并超过临界值,不良贷款率可能会短时间内急速上升,表现出很强的跳跃性,此时再来管理信用风险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
不良贷款率指标本身的使用目的决定了其滞后性。不良贷款的认定来自贷款分类,商业银行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贷款分类主要用于帮助监管当局准确了解当期(而不是未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据此计提损失准备金。具体而言,我国银行贷款分类的目标有三个: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贷款分类是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工具,但未必是现代意义上信用风险管理的合意工具。尽管贷款分类制度设计中通过引入“关注类”贷款、强调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并重等,体现出了一定的未雨绸缪的成分,但贷款分类的总体目标决定了贷款分类是“往回看”的,而不是向前看的。从不良贷款的定义上看,列入不良贷款的信贷通常缺陷已经很明显,已经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失。不良贷款更多的是对问题贷款的事后(及时)确认。事实上从会计核算看,不良贷款是已发生损失(incurred loss),而不是潜在损失。
在日常的信贷管理中,不良贷款率指标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容易被商业银行不审慎的经营行为所利用,导致对风险低估。贷款分类本质上是依赖专家主观判断的分类体系,缺乏严格的定量分析和统一客观的分类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为银行隐藏或推迟不良贷款的暴露留下空间。这也就意味着,不要说是提高贷款分类的前瞻性,就是单单将已有的损失及时加以确认,也并非易事。例如,不同银行对于逾期多少天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采取了不同的标准。这是造成在银行体系信用风险上升时,逾期类贷款和不良贷款变化趋势不一致的主要原因。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银行业正常类贷款向下迁移形成关注类贷款大幅增加,逾期贷款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而不良贷款的形成却在逾期贷款和正常类贷款下降两三年后才有所反弹。
作为一个时点指标,不良贷款率不仅受贷款分类准确性的左右,而且受一定期限内不良贷款处置速度的影响,后者则直接受限于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以及会计政策。这进一步削弱不良贷款率指标在判断资产质量上的可靠性,在跨国比较时尤其如此。因此,在先进国家的实践中,信贷损失率指标,如拨备成本率(当期拨备除以平均信贷余额)、总核销率(总核销额除以平均信贷余额)和净核销率(总核销额减去不良资产回收额除以平均信贷余额)往往受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和外部分析人士的更多关注。尤其是净核销率,其趋势往往作为判断信贷周期的主要依据。在我国,采用信贷损失率作为主要的信用风险判断指标还存在一定的障碍,主要是不良资产核销流程和条件受到财政部门相关政策的严格限制,这一局面随财政部2013年以来相关政策的放松有望逐步改变。
此外,不良贷款率的分子为不良贷款,是基于过去和已发生的事实,而分母为各项贷款余额,反映了当前的贷款规模,从而存在通过调整当前的放贷行为压低不良率的可能性。不良贷款率也会受到贷款期限变化的较大影响,期限越长不良贷款率的滞后性越明显,对信用风险的警示作用越有限。实际中,个别银行甚至运用倒推法,先确定利润目标,再确定相应的专项准备金,据此推算不良贷款余额,进行所谓的“利润管理”。
二. 为什么现阶段需要格外强调信用风险管理的前瞻性?
为了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2005年以来,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引入贷款的12级或13级分类,国家开发银行实行14级分类。这较好地解决了贷款五级分类过于粗放的问题,但距离前瞻性的风险管理仍有不小差距。与很多经济体相比,现阶段我国银行业尤其需要引入前瞻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一是风险管理的本质特征就是前瞻性的事前管理。一般认为,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是可能的损失;而损失是实现了的风险。更进一步说,风险是一个明确的事前概念,损失则是一个偏于事后的概念。风险管理是要防范损失于未然,是在损失发生前采取的旨在获取盈利、降低损失的措施。因此,没有前瞻性就谈不上风险管理。
二是近五年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这与我国作为发展中经济体的风险特征并非完全吻合,需要格外警惕未来资产质量的变化。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2000年到2009年这10年间,高收入国家不良率水平的均值为2.55%,最低值为1.45%;中等收入国家不良率水平的均值为7.1%,最低值为3.35%。不良率与收入水平呈现负相关,收入水平低的国家,不良贷款率通常会高一些。我国最近几年的不良率始终维持在1%左右,不仅低于高收入国家,也明显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
三是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大环境下,银行容易低估风险,也易滋生自满的情绪。我国银行业近十多年来尚未经历过完整经济周期的考验,缺乏跨周期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和手段。经济的持续向好容易使银行在进行业务决策时出现过度乐观,少数银行甚至可能丧失对风险和危机的警惕性。国际上有研究表明,宏观经济增速每下降1个百分点,银行不良贷款随后可能上升0.3-0.6个百分点,对于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这种情况可能更为严重。从日本等国的教训看,长期经济繁荣带来的过度乐观预期,往往会使银行机构难以在经济放缓时及时调低盈利预期和风险偏好,埋下风险隐患。
四是当前银行机构面临的市场竞争比过去更为激烈,银行盈利压力越大,越容易忽视风险管控。部分银行的绩效考核机制过度强调短期盈利、规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一些机构在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中规模和短期盈利类指标占了大量比重。在这样的考核机制驱动下,银行机构拼规模、抢份额的行为不断加剧,风险管理被放置在一边,忽视最基本的合规管理要求。在利率市场化等外部压力的裹挟下,一些机构进行政策博弈甚至规避监管的倾向日益明显。
五是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尽管过去十年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2013年以来钢贸企业、光伏产业贷款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表明,在激烈的业务竞争面前,一些银行有意无意忽视了风险,放松了信贷审查标准。在风险发生后,少数银行不能及时下调贷款分类。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三.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前瞻性的探索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银行业也在探索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的前瞻性。本文以下主要介绍压力测试、隐含不良率、违约概率三种方法和工具。
1.提升压力测试技术,加强信用风险预警
在信用风险管理领域,压力测试是一种重要的前瞻性管理工具。相较于常态下的度量方法,压力测试可以衡量极端波动下的风险,即尾部风险,因此银行可以通过压力测试事前构建极端情景度量非预期损失,从而根据测试结果对其资产组合或者信贷政策进行调整以减少潜在风险的冲击。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明确提出银行在使用内部模型法测量风险时必须全面而谨慎地执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为银行前瞻性风险管理提供指标。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进一步提高对压力测试的重视程度,要求压力测试必须确定市场或经济可能的极端波动情况,采取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进行信用风险压力测试以评估监管资本在特殊情形下的变化。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银行管理层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以识别潜在的市场风险。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压力测试因其前瞻性不断受到国际监管机构的重视。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首次专门就压力测试发布了独立监管文件《稳健的压力测试实施和监管原则》。各国监管当局也大力推进压力测试的应用,如美联储在2009年上半年对美国最大的19家商业银行进行压力测试以了解各家银行在极端市场条件下的资金缺口,压力测试也已经成为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进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常用工具之一。此外,英国、德国、奥地利、芬兰、西班牙、挪威、澳大利亚等国也纷纷开展压力测试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我国大多数银行都已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开展针对信用风险的压力测试,不少银行尝试与经营管理结合,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压力测试的情景设计、压力测试结果在经营管理中的应用、董事会高管层的重视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在信用风险的压力测试技术中,其中的一个难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环)在于如何考虑信用风险的二次冲击,即当宏观经济较差、不良贷款率上升、信用风险集中爆发时,可能会出现银行资本需求的上升、抵押品价值的下跌和资产价格的下跌,这可能导致银行进一步收缩信贷,从而使得宏观经济进一步下滑,引起不良贷款率的进一步上升。
2.结合隐含不良率,更好地判断信贷资产质量
基于贷款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率指标存在较大的主观成分,而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高盛公司提出的隐含不良率(Implied NPL Ratio)指标通过分析企业财务数据判断贷款偿还的可能性,具有较强的波动性和先导性,对于反映贷款信用风险具有较好的预警效果。
隐含不良率是旨在直观地预判企业贷款质量的指标。该指标选择EBITDA(扣除利息、所得税、折旧和摊销前的营业利润)代表企业盈利能力,通过比较EBITDA与利息支出的大小,来判断企业债务质量;将债务质量不佳的企业负债占企业总负债的比例作为评判整体贷款质量的指标。这一思想来源于“EBITDA利息覆盖率”(EBITDA除以财务费用),该指标主要用于判断企业是否有收购价值,为税率、折旧摊销政策以及资本结构不同的企业之间统一比较盈利能力提供了方法,投资者通过该指标可以快速判定某一企业在再融资之后是否有足够盈利偿还利息。EBITDA利息覆盖率愈高,企业杠杆收购价值愈大,反之愈小。隐含不良率从EBITDA利息覆盖率出发,认为只要企业“盈利”(EBITDA)可以覆盖“利息支出”,其债务就是可持续的,反之,企业就会违约。隐含不良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隐含不良率=“EBITDA”为负或者小于“利息支出”的样本企业负债之和/全部企业总负债。
从原理上看,隐含不良率通过比较企业当期盈利指标EBITDA和利息支出的大小,实时反映了企业偿债能力和贷款质量。该指标与当前宏观经济、行业趋势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挂钩,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实际应用中,隐含不良率对信用风险也表现出较强的预警作用。通过实证比较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全部不良贷款率”与“非金融上市公司隐含不良率”的关系可以发现,从总体趋势看,相较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各国的企业隐含不良率走势具有明显的先导性。从国内的情况看,企业隐含不良率对信用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前瞻预判效果。
隐含不良率直接从企业作为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特别是从EBITDA出发,直观反映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当前企业贷款质量,并且其计算指标可以从企业财报中获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数据的特性看,银行信贷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滞后性,而隐含不良率依赖的财务数据则可以客观、及时地反映微观企业的经营状况,可以提前提示信用风险;对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实证结果也表明该指标具有一定的预警效果。但隐含不良率也存在一定的“短板”:EBITDA不能全面反映现金流情况,作为偿债指标并不十分准确;隐含不良率指标波动性较大,易受季节性、偶然性因素影响;未包含企业融资能力、资产可变现性和抵押品价值等贷款偿还影响因素。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隐含不良率指标主要用于预判信用风险的参考。
3.借鉴违约概率,完善贷款分类标准
在巴塞尔资本协议II框架下的内部评级法,提出了一个与不良贷款率类似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即违约概率。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段内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是内部评级法评估模型中主要输入变量之一。通过比较不同企业的违约概率,商业银行还可以有效地区分信用风险,并根据违约概率所反映的债务人违约的可能性,进而计算出预期损失的大小。内部评级法概念体系下将违约的可能性和损失的大小分别计量,是银行开展前瞻性、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给出的违约定义,若出现以下一种情况或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债务人将被视为违约:一是银行认定,除非采取追索措施,如变现抵押品,借款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集团的债务;二是债务人对于银行集团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以下情况将被视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债务:一是银行停止对贷款计息;二是发生信贷关系后,由于信贷质量出现大幅度下降,银行冲销了贷款或计提专项准备金;三是银行将贷款出售并相应承担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四是银行同意消极债务重组,由此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减免或推迟偿还本金、利息或费用,造成规模下降;五是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的情况;六是债务人申请破产或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偿债银行的债务。这一违约定义已经成为国内金融机构判断违约时的主要依据和参考。
目前,对于违约概率的测度方法日益改进和完善,呈现从只考虑借款人自身的微观经济特征转向同时考虑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从基于历史数据的静态测度转向以预测为主的动态测度等趋势。从国内的实践看,对违约概率的量化和应用要落后于国际先进银行,近期银监会批准六家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提资本,其前提是开发一套较为精准的PD模型,目前国内银行业在确立一致可操作的违约定义、建立违约数据库和损失数据库、转移矩阵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其前瞻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四.提升不良贷款前瞻性的几点建议
基于贷款分类的不良贷款率指标以其简单易懂的特征被广泛应用于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实践,但在度量信用风险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银行单纯依靠它容易误判信贷资产面临的风险。当前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但应当未雨绸缪,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在新的内外部条件下更好地管控住风险。
银行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违约概率、隐含不良率的预警作用,并运用压力测试对极端情景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前瞻性地判断信用风险的演变态势,据此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防范。商业银行应当花大力气研发适合我国银行体系的压力测试情景和宏观经济结构化模型,完善压力测试所需要的宏观和行业数据库建设,针对我国银行体系存在的潜在风险开展压力测试并定期审核压力测试方案,不断提高对市场极端风险的预见能力,提升我国银行体系在重度压力环境下的稳定性。
加强对不良贷款波动的监测。在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加快、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滑、不良率上升有其必然性,对于温和的不良率上升不必过分恐慌,但对于较大的、区域性的不良率波动应予以足够重视。应加强对关注类和逾期贷款的监测,特别要关注未被划分为不良贷款的逾期贷款、高风险领域贷款以及异地授信、多头授信、法人账户透支等。
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应充分借鉴违约定义中的违约标准,在确定不良贷款的过程中充分将违约定义中的相关标准考虑其中:关注可数值化的客观指标,如明确本金、利息逾期的期限;关注可事件化的判断指标,如破产、核销、信贷资产转让损失等。在不良贷款的认定中,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变化,体现前瞻性。商业银行应改进绩效考核体系,降低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的考核压力,促进分支机构客观反映信用风险。根据宏观形势和借款人风险的变化趋势,适时加大贷款质量分类的监测分析频率,及时调整贷款分类结果。防止借款人利用“借新还旧”和“搭桥”等手段掩饰贷款质量的变化。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形成有利于银行客观反映不良贷款的监管导向,促进信贷资产准确分类。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内部评级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贷款分级,有效区分信用风险的每一水平,计算每一等级的违约概率。尤其应该细化高风险级别贷款,避免信贷资产过于集中在某一两个级别之上。应当鼓励商业银行对外披露更为详细的内部评级结果。
坚守信贷标准。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依赖于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加强贷款全流程的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贷款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贷前调查尽职充分,有效识别授信集中度风险和关联客户风险等;贷后加强对影响企业还款因素的持续监测,跟踪和监控资金流向。同时,应提高员工对信贷风险的防控意识与合规意识,形成良好的信用风险管理文化。特别要在市场或行业状况较好的情况下,严守信贷标准,防止由于过度放贷带来未来不良贷款集中爆发的隐患。
借鉴互联网金融思维,创新风险管理模式。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进步,必将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带来深远影响。例如,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利用电商的支付结算数据和信用记录,向许多难以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小微客户群体发放无抵押小额信贷。长期以来,尽管银行业拥有海量的支付信息,但这些信息并没有被用于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银行的客户经理常常“赤手空拳”地进行尽职调查、核实财务信息,不仅效率低,而且面临不必要的风险。银行通过开发诸如POS贷等产品,就可以更好地识别低风险的客户,并利用动态数据持续做好风险管控。通过多渠道的信息采集和大数据,将可以更好地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动态风险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其潜在的风险隐患和变化趋势。
切实加强审慎监管。每一次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危机,都有其宏观背景和微观征兆,前者是危机前持续的大规模资产扩张,后者是进入拐点后不断涌现的风险事件和预警信号。要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必须坚决实施审慎监管,切实发挥审慎监管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引领作用。在宏观审慎方面,要及时要求和指导商业银行有针对性地开展压力测试,评估压力测试结果,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在微观审慎方面,要求和指导商业银行开展风险预警,提高风险事件披露的透明度,加强风险事件之于风险预警的关联度,据此开展现场检查,出台监管政策。在审慎监管方面,银行监管机构近年来进行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探索。比如根据2009年以来信贷资产的大规模扩张势头,及时出台拨贷比监管要求;及时出台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监管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实施“三法一指引”等。这方面的经验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归纳,并进一步在监管实践中不断完善。
来源:网络
欢迎关注微信:物流金融 wuliujin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