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的“合理审查”原则
2013年3-4月,南京某公司收到境外汇入汇款3笔,申报为理论、科学研究与发展收入,未通过外汇账户,直接结汇1718万元人民币转入其人民币账户,并购买了人民币定期理财产品。
作者:北京银行杭州分行李智娟
案情描述
2013年3-4月,南京某公司收到境外汇入汇款3笔,申报为理论、科学研究与发展收入,未通过外汇账户,直接结汇1718万元人民币转入其人民币账户,并购买了人民币定期理财产品。
该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研发;提供医疗行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向经办银行调查了解,银行对此三笔收入均未审核相关材料(事后查明无合同和发票等其他材料),直接办理结汇。
外汇管理局与本地税务部门联合核查的结果显示,至2013年11月底,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上无主营业务支出和收入发生,收入来源为人民币定期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同时还有向南京某企业提供的短期融资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点评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相关规定: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相关规定: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二、案例分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而本案件的发生时间是在2013年的3-4月份,属于改革前的业务。在改革前,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采取的是“重流入、轻流出”的管理方式,重点放在了对资金流出的管理上,所以导致了部分银行疏于对客户服务贸易项下的汇入汇款进行交易资料的审核。
本案件中银行未对该公司的服务贸易项下汇入汇款进行资料审核,而是直接办理结汇入账手续的操作,存在两个问题:
1.未通过外汇账户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银行应当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本案例中,银行为客户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未通过外汇账户,而是直接办理了结汇,且金额较大,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2.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本案例中,业务发生时点,虽然外汇管理局还尚未对服务贸易资金流入需审核的资料进行明确规定,但银行应从“尽职调查”角度出发,对客户较大金额服务贸易外汇收入的交易背景进行合理审查。
三、案例总结:
1.对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改革是十分必要且符合均衡管理要求的。
2.新的服务贸易管理规定体现了“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管理思路,有利于提高外汇管理效率,减低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