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改口”,贸易融资去向几何
对于信用证业务,监管当局曾要求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排查客户是否缴纳保证金或提供足量的抵质押物,以确保保证金或抵质押物价值能有效覆盖融资风险敞口。我们总结了防范福费廷业务风险及法律的策略: 首先福费廷不是议付,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不能依照信用证相关法律主张权利。
对于信用证业务,监管当局曾要求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排查客户是否缴纳保证金或提供足量的抵质押物,以确保保证金或抵质押物价值能有效覆盖融资风险敞口。
针对仓单等各类贸易单证抵质押融贷业务风险频发,前述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
提高对合作方(仓储方、担保监管方)的准入门槛,对拟开展融资业务的仓库制定一系列标准;银行梳理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部门分工和各岗位职责,合理设置审批和操作流程;银行需在央行征信中心的动产权益登记系统上对仓单进行登记,并将此公示系统与企业征信数据库相关联等。
新政严格整顿仓单质押业务
近期,银监会向部分银行下发《关于规范大宗商品融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规范相关融资活动,防范虚假贸易,推动商品贸易融资健康发展。政策出台的背景,直接跟青岛港与“德正系”的骗贷事件、铁矿石贸易融资风险上升,以及迄今仍屡出不穷的“类钢贸”事件相关。对于仓单质押登记系统,监管与业内有共识。银监会统计部副主任叶燕斐等曾在《动产抵(质)押登记公司及押品管理公司的监管》报告中建议,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现有动产权益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将其可登记公示的内容扩展到:应收账款、存货、设备及其他动产。
同时,银监会拟要求银行借鉴期货交易所仓库准入管理制度和等级评定制度,严把仓库准入关,对拟开展融资业务的仓库的总资产、净资产、仓储设施、仓单管理系统等制定标准,从源头上控制不规范操作的风险。
仓单质押只是贸易融资的形式之一,外资行的做法更“聪明”。企业不用土地抵押,将未来部分开发收益转让给银行,签订浮动计价合约,银行通过衍生工具将风险对冲。
贸易融资去向几何
细数贸易融资工具,进口信用证融资业务不占用贷款额度,风险资本仅占用20%,对银行是创造中间收入的好业务。但是,如果企业无真实贸易背景申请开立信用证,或保证金不足以覆盖风险,信用证期限远超商品的流转周期,就会加大风险。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大力发展贸易金融,同时又在经济资本管理方面面临较大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认为福费廷业务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短时间内迅速取代了传统出口押汇及国内证卖方押汇、卖方议付的地位。但该业务仍存在一定风险,如在涉及司法纠纷时其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银行资产的安全。
面对一些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在福费廷业务中,卖方银行通常在信用证项下买断受益人对开证行的债权,自行持有或在二级市场进行转卖。因为有开证行的承兑或承付,所以对买入福费廷的银行来说属于低风险业务。如果将其转卖,则可以节省自身贷款规模,增加非利息收入,同时又将开证行的国家风险、信用风险等转移给买受债权的一方。但企业伪造虚假贸易背景的手段越来越隐蔽,部分企业借贸易融资之名,骗取银行融资进行投机。
福费廷业务发展策略
近期,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交易屡屡出现,企业的资金链紧绷甚至断裂。我们总结了防范福费廷业务风险及法律的策略:
首先福费廷不是议付,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不能依照信用证相关法律主张权利。其次福费廷是票据贴现还是债权转让,要依据有无汇票、福费廷协议的措辞等做出判断,其在不同性质下将遵从不同的法律。第三在UCP600框架之下,银行审核的是单据,而不是交易;而如果向客户提供贸易融资,则不仅要审核单据,而且必须要审核交易。最后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也无论交易中是否有票据,为客户提供福费廷融资的银行需遵循KYC、KYB的原则,对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慎的审核;否则,即使将福费廷业务进行了转卖,也不能使其彻底摆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