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保外贷业务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从上图可以看出,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内企业申请的内保外贷业务时,共涉及三方当事人,在考虑业务风险时也应从这三方面入手:(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作者:大连银行 孔彦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我国于2014年跨境担保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原有政策办理审批手续进行简化,新颁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指引》于6月1日正式实施。新政策出台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不再受限于对外担保指标的限制,有利于迅速扩大对外担保规模,满足企业对外金融活动需求。本文将以内保外贷业务为例探讨简政放权后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一、内保外贷业务外汇管理政策分析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人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内保外贷是跨境担保其中一种担保形式。“内保”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履行担保义务,“外贷”指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在境外发生担保行为项下的贷款行为。从银行角度来讲,内保外贷业务是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境内银行对外作为担保人,以境外债权银行作为受益人,境内银行为境外企业的债务担保的业务品种。
目前,我国内保外贷业务政策管理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取消内保外贷业务的数量控制
由于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形成直接外债,并与当前外债管理政策相一致,我国对外担保业务曾实行规模控制。具体表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各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每年都为商业银行核定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各商业银行必须在指标内开展和办理业务。一方面,这种管理方式起到了风险防范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内保外贷业务的发展,不利于对外金融活动。
因此,基于上述情况,我国在新颁布的跨境担保政策中取消了内保外贷业务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者指标核定。这种管理方式的转变为银行开展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为企业从事对外金融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根据担保主体不同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内保外贷业务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按照担保主体不同,分为担保人为银行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非银行机构)的情况。具体而言,因为银行出具的担保手续相对非银行机构相对规范、成熟,登记方式主要采用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登记报告。对于非银行机构而言,由于其抵抗风险能力差,国际信用度低,因此这类机构办理担保业务还需要在担保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较以前事前审批和核准的管理方式相比,现行管理政策对于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登记均采用了较为宽松的事后登记制度,这也是国家进一步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体现“放流出、限流入”管理思路
2014年政策调整之后,国家取消了对银行内保外贷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机构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由于内保外贷本身是一项或有负债业务,一旦履约就会形成担保行对外付款,将引起跨境资金的流动。同时,考虑到境外资金大量流入会给宏观经济带来不稳定性,新政策对于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和流向进行了严格规定“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这一规定也是符合国家“放流出、限流入”管理思路,其目的还是防范热钱流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二、内保外贷融资套利模式
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受到银行和企业广泛关注不乏以下原因:
对银行来说,内保外贷业务将带来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并且不会占用银行的信贷规模。
对企业来说,内保外贷业务可以解决企业的海外融资需求,以银行信用做担保,降低融资成本。近几年,内保外贷逐渐成为企业融资套利的重要手段,是企业海外资金回流的重要渠道。
有研究显示,企业利用内保外贷业务致海外资金回流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模式一: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这些企业不需要资金的真实回流,只要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将原先以境内相对较贵的资金支付进口,转换为用境外较便宜的资金支付进口,转换通过“内保外贷”实现。
模式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通过“保税区一日游”“伪造单据”“高价值、低物流成本货物对倒”等方式将海外的低成本资金回流内地,实现套利。
融资套利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区域之间的存贷利差。以香港地区为例,一年期美元贷款利率在2.5%左右,而境内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3%(上浮10%后)。外币汇入境内后结汇成人民币,存入银行,获得稳定的存款收益,扣除约为2.5%的贷款成本,不考虑物流成本及其他费用,利率套利空间为0.8%。同时企业可以再次质押存款,实现杠杆操作内保外贷业务,获得多倍套利收益。因为人民币的升值,内保外贷同样也存在汇率的套利空间。
三、内保外贷业务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内保外贷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要促进业务发展,也要适当控制风险。本文将业务当事人出发浅谈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内保外贷业务的当事人主要涉及四方,其关系如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内企业申请的内保外贷业务时,共涉及三方当事人,在考虑业务风险时也应从这三方面入手:
(一)境内企业-境内反担保人
境内企业是内保外贷业务的申请人,同时也是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人。银行应主动联系反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做好担保人资信和承包能力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关注反担保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其担保能力;在担保出现履约时,及时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同时应注意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关联程度,以防企业提供虚假资料。
(二)境外银行-保函受益人
境外银行是保函的收益人,同时也是贷款人。涉及境外银行的风险,境内银行主要从境外银行资质审查、法律文本协议审查、境外银行所在地监管当局三方面考虑。
(1)境外银行资质审查
目前,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主要有两种合作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境外银行是境内银行的海外分支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大都在海外设立分支行,尤其是在香港地区。这种情况下,双方银行不存在银行信誉、资质和额度等问题的考虑,可以直接开展业务。
第二种模式是境外银行是境内银行的合作银行,即代理行。通常情况下,我国未设立海外分支行的商业银行一般会采用这种方式:在银行信誉、资质、服务和同业产品种类等方面进行考量选择境外合作银行并建立代理行关系。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需要进行同业授信,并需要预留一定的授信额度。
(2)保函格式文本协议审查
目前,境外银行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实际需求出发,内保外贷业务的保函格式文本一般由境外银行(保函受益人)提供,本文中一般会明确规定担保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索赔方式和地点、保函有效期限等要素,要求境内银行照此出具保函。境内银行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保函文本出具谨慎的法律意见,尤其应当关注保函业务遵循的法律和法律诉讼地点。
(3)境外银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
近几年,我国内保外贷业务不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均呈现出大幅增长的态势。从境外银行分布的地区来看,内保外贷接收最多的是香港地区。据香港金管局统计披露,2014年一季度香港整体银行业的内地相关贷款增长10.8%至28670亿港元,占银行总资产14.4%。其中,民企在港贷款约5280亿港元,按季增长8.2%。内保外贷业务在香港遭遇严格审查。具体措施表现在:监管当局要求每个季度按企业类别、资金用途单独上报内保外贷统计;严格把关第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期限缩短和利率提高等。
境外银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虚假交易背景、防范业务风险的作用。
(三)境外企业-借款人或被担保人
跨境担保新政中对于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企业的资金使用用途和流向进行了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简而言之,内保外贷资金使用应符合企业经营范围且不得以资本形式调回境内使用。因此,境内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尽快取得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的贷款协议,明确资金使用用途。贷款发放后,应能够跟踪企业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未违规调回境内使用。
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建议
内保外贷业务存在机遇也存在风险,内保外贷业务因跨地区、跨币种等原因会引起跨境资金的流动,对于宏观经济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所以商业银行对于内保外贷业务应持谨慎的态度,本文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内控制度
商业银行应完善内保外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方面都不能忽视。因内保外贷业务涉及海外代理行和境外借款企业,商业银行应加强与海外代理行沟通,进行业务跟踪,严把风险关。
(二)把握政策变化
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一定要遵循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决不能违规办理业务。而外管政策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能够在政策变化时做好应对。
(三)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内保外贷业务专业性较强,外管政策变化和更新较快,商业银行在加强新政策传导的同时,对于所涉及的不同业务部门,也应进行专项培训,做到业务审批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审核以防范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