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租赁业的融资问题——基于全产业链视角
近年来,我国租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资产规模和业务领域逐步扩大,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得到较大提升。截至2014年6月,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1350家,融资租赁合同交易额达到2.6万亿元,较2013年增长23.8%。
文/王力、祝玉坤、胡春梅(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近年来,我国租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资产规模和业务领域逐步扩大,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得到较大提升。截至2014年6月,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到1350家,融资租赁合同交易额达到2.6万亿元,较2013年增长23.8%。更吸引了不少专家学者对租赁融资、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风险管控等问题的关注。然而,从宏观视角对我国租赁行业未来发展的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尚未引起国内专家学者的应有关注,相关的研究成果比较少。总体而言,我国租赁业理论与实务研究尚不能满足其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租赁业融资难问题
当前我国租赁行业发展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租赁企业面临严重的资本约束,融资渠道单一。其中,90%以上业务资金来自于银行贷款。针对如何拓宽租赁企业融资渠道问题,一些专家学者从租赁资产保理、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保险等领域进行了探讨。然而,多数研究都是从企业层面对融资业务进行的探索,尚未见到从“租赁全产业链”、租赁资本市场运作等宏观产业视角进行的相关研究。那么,应如何充分利用“租赁”独特的金融工具优势,建立起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融合的创新机制,是推动我国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研究的重点课题。
产业链的本质是打破资源流动空间约束的一种整合资源机制,我国租赁企业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阻碍了租赁产业链条的形成与延伸。2012年年底,我国租赁行业渗透率达到4.8%,远低于发达国家15%~20%的水平。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将“融资”与“融物”有机结合的金融创新工具,其租赁资产的形成、交易和后续处置过程中涉及实体经济的诸多产业门类。因此,可以尝试从“租赁全产业链”视角分析租赁业、租赁上下游产业,以及与租赁相关产业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探索租赁业与关联产业相互促进、和谐共生的内在规律,为租赁行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二.租赁关联产业链
租赁产业主链是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为起点,从租赁基本模式“三方两合同”出发,围绕租赁资产形成过程中涉及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投融资、供应商的设备促销、租赁资产交易、资产后续处置等各个核心环节,分析各环节之间的资源传递和价值转移关系,最终找出租赁产业发展的运行规律。租赁关联产业链主要是参照银监会和商务部提出的租赁服务主要领域,提炼归纳出以出租人、承租人、设备供应商为核心主体的关联产业集群,找出与租赁产业发展相交集的重要关联产业,来研究租赁产业主链与关联产业链内在的互动关系。
首先,投融资渠道的建立是支撑租赁产业链扩张和延伸的重要条件和关键所在。出租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上游关联产业主要指投融资产业类型。其中,投融资机构涵盖境内外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出租人的下游关联产业主要指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组织增信,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等。
其次,设备制造商所关联的上游环节是指设备的生产商,下游产业指设备的经销商或贸易商。融资租赁作为设备供给产业的一种营销载体,通过实现产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效分离,突破了传统的买断式销售模式,因此具有较强的产品促销功能。与此同时,融资租赁模式对于促进国内生产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扩大海外市场份额也有重要促进作用。
第三,对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为其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信贷等融资方式。目前我国承租人所包含的产业链条,分布于实体经济中的众多产业类别,例如农林牧副渔业、工业、房地产、建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仓储邮政、采矿、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与供应等。
最后,租赁资产形成、交易、处置过程需要众多的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因此形成了租赁主产业链延伸而出的中介服务产业集群。主要包括:租赁经纪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三.租赁资本市场体系构建
全产业链打造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选择支持产业扩张的资本市场运作方式及工具。基于租赁全产业链的分析,应通过构建多层次租赁资本市场体系,推动租赁企业与资本市场实现直接对接,进而解决租赁企业发展的资本来源问题。租赁企业初始融资阶段要实现出资人由单一走向多元的结构化融资模式,再融资阶段的重心在于盘活租赁资产,构建租赁股权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因此,租赁资本市场体系主要包含租赁投融资体系、境外投融资体系、租赁股权交易场所、租赁场外交易市场等四个层次。
1.租赁投融资体系
租赁投融资体系要求构建包含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在内的租赁业初始投融资体系。首先,租赁企业与银行可采取的合作方式有项目贷款、应收租赁款的保理融资、应收租赁款的质押贷款等。其次,与信托业的结合主要有委托租赁与设备(动产)信托业务两种模式。第三,租赁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获取资金是典型的传统方式,其中两类创新融资业务,即租赁基金和租赁资产证券化已经逐步开展。租赁基金是指租赁公司发行基金获取资金从事租赁业务。租赁资产证券化则指租赁公司以租赁债权为担保发行有价证券。最后,租赁与保险的合作,国外保险公司通常是租赁业务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之一。在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逐步放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既可以直接投资租赁公司或实施并购,也可以借助通道业务(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信托)等间接投资方式进入租赁行业。
2.境外投融资体系
我国租赁资金的跨境流入或流出等需经过外管局审批,租赁企业通过境外融资的方式购买资产,涉及外债额度的占用问题,加之面临的增值税、预提所得税、营业税等额外的税务负担等,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租赁行业实施境外租赁的成本,也不利于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当前我国租赁业可以采取的境外投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自贸区或外管体系进行外债融资;依托关联公司或银行主体信用借入人民币;跨境资产交易再融资等。
3.租赁产权交易场所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定位于国有产权转让流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领域。根据欧美发达国家产权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我国租赁产权市场交易所的职能应逐步集中到金融创新领域,尤其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当前租赁产权交易业务可放到一般产权交易场所来实施,待租赁产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可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若干区域性租赁产权交易场所,提供覆盖全国的、区域性的租赁领域股票交易服务和产权交易服务。
4.租赁场外交易市场
租赁场外交易市场就是租赁资产的二级交易市场,是支撑租赁公司筹集资金、管理资产、化解市场风险、抗周期性发展的必备条件,是租赁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根基。我国目前仍然缺乏租赁资产的二级交易市场,租赁物的取回和处置难度较大,使得很多优质的资产沉淀在各个融资租赁公司的手中,融资租赁的独特优势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发挥,不利于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建立全国性租赁场外交易市场,为不同成长期、不同规模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结论与建议
总之,本文通过对租赁业全产业链的深入剖析,厘清了租赁资产形成、交易、处置过程中不同关联产业链条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提出了租赁融资模式的顶层制度设计,即在租赁全产业链视角下,打造租赁融资的资本市场体系。租赁业资本市场体系主要应包括租赁投融资体系、境外投融资体系、租赁产权交易场所、租赁场外交易市场四个基本层次。然而,我国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第一,研究制定租赁业发展规划,构建多层次租赁融资的资本市场体系。构建多层次租赁融资的资本市场体系包括租赁投融资体系、产权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等在内的多层次租赁资本市场体系。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台配套政策,支持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措施筹措资金。鼓励基金、信托和保险资金等行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另一方面,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的租赁产权交易和资产交易平台,吸引租赁资产和多元化的投资者进入租赁市场。
第二,规范租赁行业有序发展,建立租赁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目前,我国租赁行业是由银监会、商务部分别归口管理,多部门管理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和效率低下。因此,建议在目前租赁行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情况下,为规范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应建立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目前,我国尚缺少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也不完善,建议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
第三,加大对租赁行业在产业政策、工商登记、税收优惠、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实体产业选择租赁融资机制融资,切实解决实体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另一方面,积极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验,可以将上海自贸区试验的诸如减化租赁业务的政府审批与监管流程、特殊目的公司(英文简称SPV)不设注册资本金限制、扩大出口退税试点等逐步推广到整个租赁行业。
第四,成立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当前我国租赁行业组织主要有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以及一些地方性租赁协会,尚未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因此,建议银监会或商务部牵头成立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加强租赁行业自律,履行统计数据收集、统计年鉴编写、行业培训与考核、干预不正当竞争和参与法律、法规制定等职能。
第五,打造租赁业的人才培养平台,加快实施租赁行业的人才培养计划。租赁行业涉及经济、金融、国际贸易、法律等诸多学科领域,针对具体融资对象时,可能还涉及众多技术结构、生产流程等理工科知识,属于跨多学科的边缘学科。因此,加快培养复合型的租赁人才显得尤为重要。鉴于目前从事租赁业的人员大多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等实际情况,建议高校等教育科研机构,积极论证设立租赁学院、租赁研究院,培养具有融资租赁专业背景的本科以上层次复合型人才,为租赁行业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
第六,鼓励租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逐步解除境外融资的政策限制。鼓励我国租赁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展国际业务,允许租赁企业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境外资金;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打通资产跨境交易的融资渠道。建议将上海自贸区内实施的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自由贸易账户设立和对外提供担保等政策,逐步推广扩大到全租赁行业。(完)
文章来源:《银行家》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