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QDII机制正式推出,投资境外人民币计价产品不设额度
RQDII即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境内人民币将可以RQDII的形式投资境外人民币计价资本市场,且与QDII额度的审批制不同,RQDII将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产品设立和发行、投资活动等应当遵守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酝酿已久的RQDII机制终于正式推出。央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意味着,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采用人民币的形式投资境外的人民币资本市场,中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进一步加速。
通知规定,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接近央行的人士表示,此举意在拓宽境内人民币资金双向流动渠道,便利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活动。
RQDII即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境内人民币将可以RQDII的形式投资境外人民币计价资本市场,且与QDII额度的审批制不同,RQDII将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据了解,RQDII所涉及的金融机构仍将延续目前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下的四类机构(基金系、券商系、银行系、保险系),RQDII与QDII的区别主要体现在,RQDII可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
具体的业务操作方面,《通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的许可文件,在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托管银行处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境内托管银行可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每只产品分别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在境外托管人处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相关产品开立境外人民币托管账户。
《通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规模应以实际募资规模为准,并不得超过其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产品最大发行规模。
同时,根据《通知》规定,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之前,应先向相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产品设立和发行、投资活动等应当遵守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文/华尔街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