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商业保理企业获税收优惠支持
在前海大力推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前海商业保理企业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相应地,企业集团成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如果与供应商签订框架采购协议或供应商协议,那么,这些采购性质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应税管理范围。
在前海大力推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前海商业保理企业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据统计,截至10月31日,在前海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超过600家,与去年年底的72家相比,增长近8倍。
深圳市地税局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前海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差额税率征税,相应地,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其他收入则要按照全额进行征税。
前海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相关企业,应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深圳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在“经营项目”的“一般贷款”项下填报,按取得利息总额填报“应税全部收入”,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额填报“应税减除项目额”,二者的差额填报“应税营业额”。
业内人士表示,该项差额征税政策将极大降低前海商业保理企业的税收成本,促进前海商业保理企业发展。
另外,据前海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鉴于跨境贷申请人多数是供应链管理企业,深圳市地税局经过研究出台了参照执行的办法,助力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项目的开展。
该工作人员表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集团成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为整合集团内部各采购行为所签订的内部管理协定或综合服务协议,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应税管理范围。相应地,企业集团成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如果与供应商签订框架采购协议或供应商协议,那么,这些采购性质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应税管理范围。
文章来源:前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