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PO主要条款解读
2013 年 4月,国际商会(ICC)与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合作制定了URBPO(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s,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是规范BPO(Bank Payment Obligations,银行付款责任)业务的纲领性文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 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结算渠道,BPO集合了信用证的安全性与赊销的快捷性,具有业务自动化操作、无纸化处理,便捷、高效、低成本、低风险等众多优点。
文 /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 林清胜 曾娟
2013 年 4月,国际商会(ICC)与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合作制定了URBPO(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s,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是规范BPO(Bank Payment Obligations,银行付款责任)业务的纲领性文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 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结算渠道,BPO集合了信用证的安全性与赊销的快捷性,具有业务自动化操作、无纸化处理,便捷、高效、低成本、低 风险等众多优点,一经推出即受到国际贸易界和银行界的广泛关注。
从规则实施一周年的情况来看,尽管BPO业 务有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但其实际推行效果却 不能令人满意。
截至今年8月底,全球只有48个国家和地区的169家金融机构签署参加了BPO业务办理的 技术平台—TSU(Trade Service Utility,贸易服务设施),84家银行集团在技术平台上实现与 TSU平台正式相连,而正式采用BPO的银行集 团才58家。其中,属全球前20家最大贸易银行 的有15家,同时,全球也只有35家左右的国际性 大型跨国企业正在积极使用着BPO。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BPO的推广进展则更加缓慢,到目前,只有11家银行加入了TSU,而且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4家银行正式采用了BPO。
目前,URBPO1.0的英文版刚刚正式推出,而中文版的URBPO,中国国际商会还未正式翻译出版,为了让广大银行和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尽 早对URBPO规则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URBPO的主要条款做一些重点解读,希望有助于大家提高对BPO业务的认识。
URBPO共有16条,阐述了BPO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BPO规则中涉及的专用术 语的概念,划分了使用BPO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与义 务,界定了BPO的效期,解 释了与BPO相关的数据、单据、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关系,并对BPO的修改、不可抗力、适用法律、款项让渡等方面均进行了详尽表述与规定。
URBPO的适用范围与应用要求
URBPO的第1条和第2条对它的适用范围及应用要求予以规定与阐释。
URBPO为银行付款责任(BPO)提供使用框架范围。BPO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承诺, 即卖方银 行提交的数 据 包与基础交易框架的数据匹配条 件下,买方银 行承担付款责任。每个BPO均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相关,但银行也仅处理与交易相关的数据,而不处理可能涉及的单据、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所有涉及的参与银行均同意通过使用相同的交易匹配应用平台(Transaction Matching Application, 简 称 T M A)参 与到一个建立好的基本框架(Baseline)中来履行BPO项下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URBPO并不提供决定数据匹配或数据不匹配发生的基础,数据匹配或不匹配发生的基础是由适用的交易匹配应用平台(TMA)的功能以及每个参与银行应用该TMA的条件决定。
URBPO适用于所有在设定的基础交易框架中明确表明适用该规则的银行付款责任(BPO),或者当每个参与银行在一个独立的协议中表明同意某BPO适用于《银行付款责任统 一规则》时,该BPO将受此规则约束。除非设定的基础交易框架或独立的协议明确作出修改或 排除,该规则各条文对每一个参与银行均具有约束力。
U R B P O要求使用正确的信息传递标准是ISO 20022,该标准为在国际标准组织登记注册的贸易服务管理(Trade Services Management,简称TSMT)信息报文,使用任 何其他类型的信息报文将不适用于此规则,只有 适用于BPO的TSMT报文才适用于此规则。
URBPO中的术语定义与解释
URBPO的第3~7条对URBPO中提及的各 专业名词或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解释与澄清。
其中,第3条中的概念包括银行付款责任(Bank Payment Obligation)、银行工作日(Banking Day)、基础交易框架(Baseline)、 买方银行(Buyer’s Bank)、数据匹配(Data Match)、数据不匹配(Data Mismatch)、数据包(Data Set)、设定框架(Established Baseline)等19项,这些概念在本规则中均被给 予了明确而清晰的定义,都可以从字面上加以理解,无需深入解释。在此仅对以下几个概念予以 特别说明:
1. 银行付款责任是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依照
《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第10条C款,在设定框 架中要求的数据包被上传并进行数据匹配时无错 配或数据不匹配但被买方接受的情形下,即期付 款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并在到期日支付特定金额 给接收银行的不可撤销的独立承诺。
2. 买方银行是指买方的银行,其也可能就是BPO中的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
3. 卖方银行是指卖方的银行,其在基础交易框架的付款责任单元中表示为接收银行。
4. 接收银行是指BPO中的受益人,接收银行一定会是卖方银行。
5 .参与银行表示卖方银行或者接收银行、买方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或者传输银行。
6. 担保银行是发出一个BPO的银行。付款 责任单元是指基础交易框架中设定了BPO中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对付款条件中指定为“付款 责任”模块的那部分。
7. 世界协调时是指国际电讯协会定义的通 过电子计算与数据管理系统使用的国际标准时间,技术上等同于格林尼治标准时间,是BPO中 适用的时间标准。
URBPO的第4条对一些主要报文术语进行了解释,也包括了19条报文术语。
URBPO的第5条声明,此规则中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一家参与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URBPO的第6~7条分别说明银行付款责任独立于合同,参与银行处理的是数据,而不处理可能涉及的单据、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BPO实务相关场景及参与银行的权责
URBPO的第8条表明BPO必须规定失效日 期;第9条讲述各参与银行的作用;第10条则对 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之具体责任进行了细致详 尽的解析;第11条讲述BPO的修改;第12条是数 据有效性的免责情形;第13条阐述不可抗力情 形及该情形下参与银行的权责;第14条讲述的 是交易匹配应用平台不可用情形下参与银行的免责;第15条对BPO的适用法律进行了界定;第16条对款项让渡的生效条件及让渡行为进行了说明。
BPO实务场景中,贸易双方及各参与银行 的运作必须遵循URBPO并在其规则架构范围内行事。一个完整的BPO运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买方向卖方发出采购订单。
2. 买方从订单中提取数据,并交至担保银行。
3. 若提交的数据在TMA中匹配,则基础交易框架得以设立。买方与卖方分别从买方银行和接收银行处得知匹配结果。
4. 卖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5. 卖方向接收银行提交发票、运输单据等, 确认是否在TMA中匹配。
6. 买方收到买方银行的匹配报告,并回复是否接受匹配不符。
7. 接收银行通知卖方匹配结果。
8. 卖方直接将纸质单据发至买方,以便买方 收取货物。
9. 到期日,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从买方账户扣除款项并付至接收银行,接收银行将款项贷记到卖方账户。
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BPO的处理方式相对简单,银行处理的是电子化的数据,而不处理可能涉及的单据、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比起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的情形更为便捷与流畅,而且避免了单据不符点之争。相对于信用证的高成本、低风险与OA赊销结算方式的低成本、高风险,BPO同时兼具低成本与低风险的优点。
总之,BPO为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了更为灵活、方便的贸易结算与贸易融资途径,全新国际结算渠道BPO的推出及URBPO规则的出台,不仅能为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的贸易契机并创造更多的赢利机会,同时,也将助力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相信,随着大家对BPO认识的不断深入,未来贸易双方对BPO结算渠道的使用将日益增多,新的机遇不仅摆在了企业面前,也将给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BPO绝对是银企双方值得共同大力拓展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新渠道。
【本文来源:《贸易金融》杂志,转自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