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典当的三个“必须”

2014-11-12 14:23 665

近几年来随着银行电子化和票据化结算的大量运用,极大地方便了当前的需要,由于票据的大量运用的贴是承兑汇票的运用,催生加剧了票据贴现和抵质押票据业务的繁荣。当前除银行办理外,一些单位和个人也在办理贴现和买卖票据,所以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也进入其中。

  近几年来随着银行电子化和票据化结算的大量运用,极大地方便了当前的需要,由于票据的大量运用的贴是承兑汇票的运用,催生加剧了票据贴现和抵质押票据业务的繁荣。当前除银行办理外,一些单位和个人也在办理贴现和买卖票据,所以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也进入其中。因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银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抵质押业务中受众多因素的制约是有较多风险的,为此我认为应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合理、适度做一些,不要认为有抵质押就万事大吉了,要正确认识、面对并灵活加以运用。

  必须注意质押典当票据的性质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在转让票据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那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说明,无论是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还是考虑质押权实现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能用于质押,否则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票据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应注意不能将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作为质押担保,否则无法实现质押权。

  必须注意质押典当票据的真伪和挂失

  票据在票据质押担保的实际活动中,出票人以假票据为质物,骗取货款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质押贷款的安全,实现票据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债权人必须注意辨别质押典当票据的真伪和正确核对是否为挂失票据。

  目前辨别质押典当票据真伪的主要方法有:

  一、由债权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主要看票据纸张是否符合规定,印章是否真实,密押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防伪标志是否真实等。

  二、查询辨别。对票据的真伪直接向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进行查询核实。

  三、由出票人对票据的文义性直接辨别。债权人距离出票人和承兑人较近,条件方便,也可由债权人将需质押的票据送到出票人和承兑人处,由出票人和承兑人直接辨认真伪,必要时也可通过核押手续,确保票据兑付。

  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的票据风险

  一、 要重视一些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信贷资金签发票据。特别是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的资金需求。这好像与典当行做票据典当无关,但我所提示的是典当行要做就做本地签发的票据,特别是承兑汇票要有本地信用比较高的企业才做风险好控制。

  二、 要加强票据防伪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时配置央行指定厂家生产的专用验钞机,加强对票据防伪标识的验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还有质押典当票据的信用程度,以及办理质押典当票据质押担保的手续,确定票据质押的贷款期限,合理分工规范内部流程等注意事项,在此不一一赘述。

  总之,票据的质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它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债务,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是质押典当业务保障。如果票据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贷业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力,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按典当数额、利息、违约金等优先受偿。因此,设定票据质押,对债务人来讲,就会促使其如期履行还贷业务;对债权人来讲,在收回典当上要比一纸合同更有保障,在债务人不能如期还贷时,可以通过行使质权,避免和化解典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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