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剖析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免、抵、退”就成为我国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热点话题。在该《通知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免、抵、退”就成为我国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热点话题。在该《通知》中国务院明确指出,“免、抵、退”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该《通知》中对“免”和“抵”的定义并不十分完善。那么,究竟什么是“免、抵、退”计算方式下的“免”、“抵”、“退”及“免抵税额”呢?它们各有什么含义呢?我们将在下面进行研究与探讨。
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条国际惯例,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也采纳了这一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就规定了出口货物在增值税上适用“零税率”(注一)的原则。而要想贯彻执行好这一政策,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一是对出口货物在国内整个流转环节都加以免税,二是在国内流转环节照常征税,只在货物出口环节进行退税。显然第一条途径不可取,而要想实现出口货物零税率的政策,只能采取第二条途径,即采取出口退税的政策。
由于增值税是对货物在生产销售等流转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加以课税的。而对于出口货物,一般来说,它的增值额就是出口销售额,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就是出口销售额乘以法定征税率(以前各环节的增值税税款未能足额征收等特殊情况除外)。而只要把这部分计算出的增值税税额退还给企业,即可实现“零税率”的目标。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是把出口企业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的出口销售额和内销销售额一并乘以征税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减去当期全部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进行征税,然后再用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税率计算出应退税额进行退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征后退”,这种方法计算简单,操作方便,易于理解,但由于征税和退税有一个时间差,一旦退税不及时,会占压企业大量流动资金,给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使企业的流动资金能够更有效的得以合理利用,“免抵退”计算方法应运而生,它是把准予退还给企业的那部分应纳税额通过“免抵”(即不征也不退)的方式还给企业,使企业能够得到更加充裕的流动资金,去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而不是让这部分宝贵的资产仅仅在征与退之间做着毫无意义的循环。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免抵退”计算方法究竟是如何去“免、抵、退”的。
按照《通知》中的解释,出口企业首先免征本环节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然后用外销货物所耗用进项税额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需要转入产品销售成本,不能享受退税政策)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足抵顶的部分再酌情办理退税。如果该企业产品全部外销没有内销时,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就为零,也就不存在“抵”税,至于是否会有“退”税还要根据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后剩余部分的大小来确定,这样就可以看出该企业的出口货物所含的增值税额可以分成3个部分——“免税”、“进项税额转出”和“退税”(图1)。
进而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于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是不可能产生应纳税额的(因为全部的应纳税额已经被“免”了)。但实际情况真是如此么?我们不妨举个例子来验证一下:
(注一)“零税率”是指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中所承担的应交纳的间接税(在我国主要是指增值税、消费税)为零。零税率原则就是“征多少,退多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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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某企业生产销售A产品,产品全部出口,原材料全部由国内采购。某年1季度出口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5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A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5%,则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如下:
“不予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1,000,000×(13%-5%)
=80,000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0-(50,000-80,000)-0
=30,000
上例看出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一个正数,可见对于这种情况是无法用《通知》中对“免”、“抵”、“退”的定义进行解释的。那么“免抵退”的含义究竟应如何理解,如何定义呢?下面我们就来研究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企业在没有内销,只有出口且仅为一般贸易出口的情况下,其“免、抵、退”税的含义。
如图2所示,设OA代表出口销售额,OC代表进项税额计税价格(由于它主要由原材料价格构成,所以下文都简称为原材料价格),OR1代表征税税率,OR2代表退税税率,则OAA1R1[区域:Ⅰ、Ⅱ、Ⅲ、Ⅳ]代表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即当期销项税额;OCC1R1[区域:Ⅰ、Ⅳ]代表原材料价格乘以征税税率,即当期进项税额;CAA1C1[区域:Ⅱ、Ⅲ]代表当期应纳税额(销项-进项);OAA2R2[区域:Ⅰ、Ⅱ]代表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税率,即当期出口货物准予退还部分的增值税税额。
此时我们来考虑一下“免抵退”中“免”的含义,顾名思义,该征的不征才能称之为“免”。我们注意一下图2中的“当期应征税款”(CAA1C1[区域:Ⅱ、Ⅲ])与“当期应退税款”(OAA2R2[区域:Ⅰ、Ⅱ])有一个重叠的部分CAA2C2[区域:Ⅱ],这一部分刚好符合我刚才对“免”的诠释,它实际上就是“免抵退”中“免”的部分。随后,我们再来看看“抵”,它是指用此部分该退的税款去抵顶彼部分该征的税款,以达到不征也不退的目的。他和“免”不同,“免”是指同一项税款即该征又该退,它只涉及一部分税款,而“抵”涉及两部分税款,其中一部分该征而另一部分该退,两部分税款可以互相抵顶,结果是不征也不退。在图2中C2A2A1C1[区域:Ⅲ]是剔除掉“免”之后还应征的税款,而OCC2R2[区域:Ⅰ]是剔除掉“免”之后还应退的税款,两者可以互相抵顶,当OCC2R2[区域:Ⅰ]大于C2A2A1C1[区域:Ⅲ]时,其两者抵顶后的差额就是“应退税额”,即“免抵退”中“退”的部分;反之,当OCC2R2[区域:Ⅰ]小于C2A2A1C1[区域:Ⅲ]时,其两者抵顶后的差额仍为“应纳税额”(如例1所示),此时“退”等于0。
另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计算项目,就是“免抵税额”。顾名思义,“免抵税额”就应该等于“免”+“抵”,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免抵税额”实际上就是先征后退方式下“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公共的部分,即较小的那一个。当“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时,“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反之,当“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时,“免抵税额”=“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两者都不可能为负数(当“应纳税额”<0时,其多余的进项税额要留抵下期继续抵扣),所以“免抵税额”也不可能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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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企业生产销售A产品,产品全部出口,原材料全部由国内采购。某年1季度出口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5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A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则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如下:
一、按上述分析方法计算:
“本季应征税款”=[矩形CAA1C1,区域:Ⅱ、Ⅲ]
=OA×OR1-OC×OR1
=出口销售额×征税税率-进项税额
=1,000,000×17%-50,000
=120,000
“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矩形OAA2R2,区域:Ⅰ、Ⅱ]
=OA×OR2
=1,000,000×15%
=150,000
①“免”=[矩形CAA2C2,区域:Ⅱ]
=(OA-OC)×OR2
=(出口销售额-原材料价格)×退税税率
=(1,000,000-50,000÷17%)×15%
=105,882.35
② 由于“本季应征税款”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所以
“抵”=[矩形C2A2A1C1,区域:Ⅲ]
=(OA-OC)×(OR1-OR2)
=(出口销售额-原材料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1,000,000-50,000÷17%)×(17%-15%)
=14,117.65
③“退”=[矩形OCC2R2-C2A2A1C1,区域:Ⅰ-Ⅲ]
=OC×OR2-(OA-OC)×(OR1-OR2)
=原材料价格×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原材料价格)× (征税率-退税率)
=50,000÷17%×15%-(1,000,000-50,000÷17%)×(17%-15%)
=30,000
④“免抵”=“免”+“抵”=105,882.35+14,117.65=120,000
另外,由于“本季应征税款”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所以
“免抵”=“本季应征税款”=120,000
二、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
“不予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1,000,000×(17%-15%)
=20,000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0-(50,000-20,000)-0
=-30,000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3万)<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15万),所以,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0,000
“当期免抵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1,000,000×15%-30,000
=120,000
可见,在没有内销,只有一般贸易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是一致的。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在有内销的情况下,“免抵退”的含义又有什么变化。
如图3所示,设OA代表出口销售额,OB代表内销销售额,DC代表进项税额计税价格(简称原材料价格),OR1代表征税税率,OR2代表退税税率,假设进项税额是按照出口销售额与内销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则OAA1R1[区域:Ⅰ、Ⅱ、Ⅲ、Ⅳ]代表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即当期出口货物销项税额;OBB1R1[区域:Ⅴ、Ⅵ]代表内销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即当期内销销项税额;DCC1D1[区域:Ⅰ、Ⅳ、Ⅴ]代表原材料价格乘以征税税率,即当期进项税额,其中OCC1R1[区域:Ⅰ、Ⅳ]代表出口货物应分担的进项税额,ODD1R1[区域:Ⅴ]代表内销货物分担的进项税额;CAA1C1+DBB1D1[区域:Ⅱ、Ⅲ、Ⅵ]代表当期应征税款(销项-进项),其中CAA1C1[区域:Ⅱ、Ⅲ]代表出口货物的应征税款,DBB1D1[区域:Ⅵ]代表内销货物的应征税款;OAA2R2[区域:Ⅰ、Ⅱ]代表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税率,即当期出口货物准予退还部分的增值税税额。
此时,我们可以看出,“免抵退”中“免”的含义不变,和上面分析的一样,还是CAA2C2[区域:Ⅱ];而“抵”则有所变动,由于有内销业务的发生,使本期的“应征税款”多出一部分“DBB1D1[区域:Ⅵ]”,所以,此时的“抵”应该包括两个部分——“C2A2A1C1[区域:Ⅲ]”和“DBB1D1[区域:Ⅵ]”,当然,它是以“当期应征税款”(CAA1C1+DBB1D1[区域:Ⅱ、Ⅲ、Ⅵ])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OAA2R2[区域:Ⅰ、Ⅱ])为前提才能成立的。“退”的含义不变,还是剔除掉“免”之后的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OCC2R2[区域:Ⅰ]减去“抵”之后的余额部分,但是此时的“退”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出口销售额不能小于内销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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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某企业生产销售A产品,该产品既出口又内销,原材料全部由国内采购。某年1季度出口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内销销售额5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15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A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则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如下:
一、按上述分析方法计算:
“本季应征税款”=[矩形CAA1C1+DBB1D1,区域:Ⅱ、Ⅲ、Ⅵ]
=BAA1B1-DCC1D1
=(出口销售额+内销销售额)×征税税率-进项税额
=(1,000,000+500,000)×17%-150,000
=105,000
“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矩形OAA2R2,区域:Ⅰ、Ⅱ]
=OA×OR2
=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
=1,000,000×15%
=150,000
“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 (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内销销售额)) =150,000* (1,000,000/(1,000,000+500,000))=100,000
“内销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 (内销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内销销售额)) =150,000* (500,000/(1,000,000+500,000))=50,000
①“免”=[矩形CAA2C2,区域:Ⅱ]
=(OA-OC)×OR2
=(出口销售额-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退税税率
=(1,000,000-100,000÷17%)×15%
=61,764.71
② 由于“本季应征税款”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所以
“抵”=[矩形C2A2A1C1+DBB1D1,区域:Ⅲ、Ⅵ]
=(OA-OC)×(OR1-OR2)+(OB×OR1-OD×OR1)
=(出口销售额-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内销销售额×征税税率 -内销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
=(1,000,000-100,000÷17%)×(17%-15%)+(500,000×17% -50,000)
=43,235.29
③“退”=[矩形OCC2R2-C2A2A1C1-DBB1D1,区域:Ⅰ-Ⅲ-Ⅵ]
=OC×OR2-(OA-OC)×(OR1-OR2)-(OB×OR1-OD×OR1)
=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退税税率-(出口销售额-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内销销售额×征税税率-内销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100,000÷17%×15%-( 1,000,000-100,000÷17%)×(17%-15%)-(500,000×17%-50,000)=45,000
④“免抵”=“免”+“抵”=61,764.71+43,235.29=105,000
另外,由于“本季应征税款”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所以
“免抵”=“本季应征税款”=105,000
二、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
“不予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1,000,000×(17%-15%)
=20,000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500,000×17%-(150,000-20,000)-0=-45,000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4.5万)<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15万),所以,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45,000
“当期免抵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1,000,000×15%-45,000
=105,000
可见,在有内销的情况下,通过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也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准予退还部分的增值税,即: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退税税率;“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剔除掉“免”之后的销售货物的应纳税款,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第二部分是抵顶出口货物本环节不予退还部分的增值税,即:①内销货物应纳税额,②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