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央行政策解读(一文读懂PSL, SLF, SLO, MLF)
银监会、央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针对月末季末银行冲时点行为,出台新规,引入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为提高货币调控效果,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及灵活性。这两年央行采取了很多新的货币政策工具。近期被关注度最高的主要是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
1.SLF
2013年1月份人民银行创设“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 SLF)试点,对金融机构开展操作,提供流动性支持。
金融监管 孙海波点评:其操作特点:
1)期限为最短个月、7天,14天;最长3个月,人民银行总行及地方省级中心支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
2)“多点接入,多点清算”; 意思是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试点的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五大行则需要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申请。,人行再对自觉执行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由于SLF是为平抑短期利率水平,所以审批流程较快,期限较短的可以做到当天放款。
3)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旨在创造短期利率走廊,防止利率巨幅波动。传统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市场化手段向一级交易商(primary dealer)注入流动性,属于宏观调节;而SLF指定交易对象,旨在解决特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属于微观干预;且SLF潜在的交易对手范围大幅度扩大到试点地区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全国性金融机构。
4)SLF需要银行提供高质量的抵押品主要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公司信用债,央行会有一定抵押率控制风险。
SLO
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SLO),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补充, 以7天期以内短期回购为主,采用市场化利率招标方式开展操作。
和SLF对比SLO仍然属于传统宏观调节,采用全面漫灌的流动性注入方式,非“一对一”;但其操作的时间窗口更具灵活性,弥补传统流动性干预以每周为周期,其操作方向和力度难以及时转换的缺陷。央行这项政策旨在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克服传统公开市场操作无法有效应对流动性短期波动的问题。
要想理解为何SLO比公开市场操作更加灵活,还得了解公开市场操作模式。每周一央行定调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和力度;每周二、周四,央行一般都会进行公开市场操作;SLO根据央行公告实质上就是回购操作,通过逆回购央行向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注入流动性,只是操作期限,方向和选时更加机动。
使用情况:2013年12月底针对年末货币市场利率大幅波动,央行连续三天通过SLO累计向市场注入超过3000亿元流动性,同时公告称银行体系超额备付已逾1.5万亿元,为历史同期相对较高水平。
PSL
抵押补充贷款(PSL,Pledged Supplementary Lending的缩写),PSL作为一种新的储备政策工具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抵押资产从央行获得融资的利率,引导中期利率。
抵押补充贷款(PSL)反映了央行希望同时完成保增长和调结构两项任务。但是,货币政策不应该承担结构调整的任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结构调整并不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只要支持了经济的平稳增长、保持了物价的大体稳定,中央银行就完成了自己的任务。结构调整的任务应该主要由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
货币政策是总量工具。通过各种货币政策措施,央行可以控制货币供给的闸门,至于货币最后流入哪个沟渠,一般情况下是不应由央行控制的。定向再贷款等货币政策措施到底能否在适度放松货币政策的同时达到结构调整的目的,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所以PSL是否应该作为央行货币政策选择工具扔值得商榷,央行是否应该过度干预微观层面货币流向及利率?商业银行定位在风险定价,资金微观流向;央行定位在宏观货币政策,通过调节货币数量或短期货币价格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PSL恰恰是混淆商业银行和央行定位的工具,由央行直接指定便宜资金流向特定领域。
MLF
最新的中金报告才揭露的新央行政策工具;最近一次期限是3个月。从央行的明文政策规定中,并没有透露该工具。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据报道MLF同时还掺杂着资产端定向投放要求,即要求获得资金的银行投放三农和小微贷款。从这个层面又有点像PSL。
但从期限和申请流程上,及其类似SLF,都属于抵押类定向流动性注入;区别是MLF借款的期限要比短期的要稍微长一些,同时附加资产配置要求。至于续借操作,笔者认为和SLF并无实质差异,都需要重新定利率;重新审定是否符合续作的条件。
短期再贷款
《关于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有效法规短期再贷款流动性供给功能的通知》(银发[2013]22号)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要求人行各分支机构充分认识再贷款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临时性流动性供给积极作用; 随即各人行分行制定细则允许地方法人银行包括外资银行申请短期流动性再贷款额度,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提取,但是到目前为止很少启用,每个省级中心支行的额度有限。央行创设SLF之后,此类工具几乎停滞。
其他央行相关重要政策总结和解读:
2013年1月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在07年2号令的客户身份识别基础上,指引金融机构在判断客户风险等级时按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四类基本要素进行划分,并就每一基本要素分解出详细风险子项,以及划分风险等级的操作流程。但是在各风险子项的细化不够清晰难以达到风险政策统一性,使各金融机构的实际执行会有偏差。
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订《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自此以后,海峡两岸的金融机构除可通过代理行渠道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外,也可通过清算行渠道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3年2月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
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城镇化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就业等民生工程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理规范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工作。
2013年3月份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
允许条件符合的QFII向央行申请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债券市场活跃度与开放度。
2013年4月份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对QFII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投资额度方面,对其开放式基金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其他产品或资金投资额度按发生额管理;放宽RQFII投资限制,经过央行审批后允许其以丙类户身份投资银行间市场;但是开户速度非常慢,知道2013年底只有1-2家在中债登/上清所开户。2014年5月份之后加快了开户进度。
2013年5月份
外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 汇发20号文最核心内容(也是首次)将结售汇头寸下限跟外汇贷存比挂钩,而根据当前各大银行贷存比来看,都已经超标; 银行面临上调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压力; 也即需要买入外汇现货或持有外汇多头远期;或者银行选择缩减外汇贷款;银行2种选择:被外管局调高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即期或远期结汇能力下降,央行外汇占款短期压力减小);或削减境内外汇贷款. 最新解释口径在计算外币存贷比时不包括对境内非居民企业外汇贷款.
2013年5月份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从客户备付金的范围和性质界定、备付金银行和账户体系设计、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备付金业务的规范合作与管理方面出发,明确了备付金银行分类和账户分层管理、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主要针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账户资金运作规范管理。
2013年6月份
《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事宜的函》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针对6月份发生的银行间流动性危机局面,银行发布新闻稿,措辞严厉声明银行的责任(即央行无辜,都是商业银行没有管理好流动性)。
商业银行应针对税收集中入库和法定准备金缴存等多种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提前安排足够头寸,保持充足的备付率水平,保证正常支付结算;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谨慎控制信贷等资产扩张偏快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流动性出现波动时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充分估计同业存款波动幅度,有效控制期限错配风险。
2013年7月份
《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8号公告)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要求银行间市场全部债券交易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系统达成,交易一旦达成不可撤销和变更,取消线下交易。这旨在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行为,是央行整治银行间债市黑幕的措施之一。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界定收单业务,线上业务归入管辖;收单机构存在直连发卡银行的通路选择;对私交易合规化正式落锤;“一行一户、一柜一机”消失;未明确涉及移动支付;肯定了收单业务中的外包行为。
《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简化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放宽了账户融资的期限和额度,规范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和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等业务。尤其放宽境外参加行开在境内代理行同业往来账户的划转,以及同海外人民币清算行之间的资金划转,不仅仅局限于贸易目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1.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2.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3.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4.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做调整。取消贷款利率限制,相对而言象征性意义更大,因为当前市场环境贷款都是普遍上浮,没有下浮。利率市场化改革最重要、最难的环节在于调整存款利率。而此次改革尚未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
2013年8月份
《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有关事项》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这是继2008年7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有关事项公告》将券款兑付扩大到非金融机构(丙类户)之后,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为防止银行间交易参与者之间利益输送,作为监管风暴的最重要政策,央行只允许交易对手之间券款对付,禁止先券后款,或先款后券。过渡期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对未采用DVP结算方式的债券交易不提供结算服务。最终12月6日宣布全部实现DVP强制结算
2013年10月份
LPR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贷款基础利率机制是市场基准利率报价从货币市场想信贷市场的进一步拓展,为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定价提供重要参考。发布之初9家核心报价成员发布该利率。
2013年11月份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同时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在监管措施方面,在明确征信机构报告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重点监管制度。此外还细化了对个人征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要求。
2013年12月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简称央行30条,是自贸区金融政策的核心。定义了自由贸易账户(FTA, FTN), 在央行2014年5月份的自贸区法规中进一步细化为5类自贸区账户。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监管孙海波评:同国外市场较为流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不同,这里的同业存单,认购主体只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类产品,和同业拆借范围高度重叠,只是融资期限和融资额不受拆借限额约束。
期限可以高达3年,融资便利程度上看比金融债流程简单,未要求有评级,但期限比金融债短。只是相比线下同业存款流动性更好,但在期限,发行便利程度上原不如同业存款。
这个新规并没有太大创新,更谈不上所谓的利率市场化步骤,因为利率市场化的可转让存单投资者应该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和个人;从资本计提角度,如果是现券交易,只有发行人风险,应该是按照3个月期限以上/以下来确定20%/25%风险权重;如果是回购,需要同时考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发行人风险;
但是CD发行需要符合一定资格,主要是首选需要成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不同于自律机制核心成员(10家,也是LPR报价行),基础成员可以LPR场外报价,目前已扩围到100家左右。基础成员需要符合《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的十七项指标包括:风险指标、财务指标和定价能力,财务指标主要有成本收入比(50%), 资产利润率,净息差
《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
金融监管孙海波评: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其实是放松发起人的劣后层持有5%要求。因为之前资产证券化银行参与积极性并不明显,主要受约束于资产证券化范围有限;房地产相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或者期限低于2年都无法打包证券化,外加5%自留风险之前适用1250%风险权重,资本节约非常有限;实质上是在放松之前要求发起银行必须自留5%劣后层的要求(first loss);新规允许银行保留5%的比例,但不要求一定非要是劣后层,这样资本节约非常明显。
2014年1月份
《人民银行开展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
金融监管孙海波评:将SLF试点扩展到部分中心支行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总行给每个地区设立一定的额度和利率水平,地方法人向当地任何中心支行申请SLF,但一般都需要在平时的综合信贷评估考评中评分合格。地方法人需要主动向当地中支提交申请,当天审核通过可以发放资金,期限有1天、7天、14天。人综合的SLF主要有30天和3个月。
《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29号)
金融监管孙海波评:明文确认上海清算所为"合格交易对手",2014年7月1日起对人民币利率互换三个品种(SHIBOR O/N, Repo 007, SHIBOR3M)银行集中通过清算所清算利率互换产品可以减少风险暴露头寸,降低资本计体要求;但同时也需要缴纳风险担保基金(Guarantee Fund)和风险保证金(Initial Margin, MTM margin),增加交易成员的交易成本.之前部分母行在美国的外资银行还面临国内监管约束的不确定性(主要是上海清算所能否被认定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以及对可能面临的无限会员责任),从而成为加入上海清算所会员的障碍。截止2014年1月,会员银行共计(47家,其中综合结算会员5家,普通清算会员42家);非清算会员可以通过综合清算会员代理清算。
2014年2月份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金融监管孙海波评:
1.改变过去通过甲类户代理的做法,直接由理财产品开立独立账户,属于乙类户性质。这也是对过去甲类户代理债券结算的一个否定态度,对其应该起到的监督职能履行予以否定。
2.要求专门的理财部门在系统,人员,制度等完全同自营部门隔离,这也符合银监会对理财“事业部”改革的方向
3. 暂时将理财产品发行银行限定在银行间债券做市商和债券结算代理人,目前大约有45家以上的结算代理人(具有甲类户资质)加上部分非重叠的债券做市商。
4. 要求发行的理财产品一定有独立托管,范围比银监会要求进一步扩大。目前银监会只要求个人理财需要托管。
8. 对于交易规则,重述2013年中债登的规则,禁止理财户和发行人自营户进行交易,同一发行人不同理财之间也禁止交易。
9. 只能以单只理财产品名义在银行间开户,而不能有多个理财产品共享一个交易账户(如果有独立第三方托管,非本行托管,则该约束添加可以放松)但是并没有明确同一系列下滚动发行的理财是否可以共享同一账户
10.需要注意,这部法规只是约束了银行间债券交易和核算行为,但是对其他资产如非标债权,同业存款等交易,不需要通过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单独依靠这部法规无法规范。
2014年5月份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金融监管孙海波评:
背景:自2011年央行和银监会加紧信贷管理、资本计提以及银信理财的规范制度,同业成为银行业腾挪信贷资产的理想之地,非标买入返售未禁(8号文禁理财买入返售),信贷性质非标资本计提缺乏(只计提20%/25%同业授信)
1.不再是仅仅约束金融机构流动性,而是全面规范同业非标以及因此催生的庞大影子银行业务。具体体现在细化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业务规则,强调会计规范;
2.另外一个较大的变化:由5部委联合发文,央行牵头规范同业业务;这是跟8号文以及之前流传的9号文最主要区别之一,监管规格升级;但是很多细则能否执行到位,仍然有待现场检查力度以及是否多部门联合专项现场检查(现在看来检查是分头行动,监管协调和联动缺失)
3.127号文主要针对2大领域,一是针对同业非标,仍然可以投,但是堵死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以及三方回购方式投资非标;而且标准化债权的买入返售卖出方也不得出表,这就大幅度增加银行资本要求。二是针对同业融资,主要引入2个同业融资比例控制来限制同业杠杆扩张。
4. 定义了“同业业务”划分为同业投资和同业融资业务。同业融资还需要受限于单一金融机构不超过一级资本50%以及同业负债不超过总负债1/3约束
5.卖出回购一律不得出表,基本禁止境内同业代付,禁止除承兑汇票,债券、央票以外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2014年7月份
关于178号文同业结算账户: 178号文是针对开户规范,而不是针对同业业务监管。如很多线下同业业务,可以不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操作,因此不受178号文约束,但仍然在127号文范畴。
以下粗略总结两种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级别和限制:
2014年9月
背景:主要是6,7月份存贷款相关数据巨幅波动,数据失真严重,央行统计司长虽竭力解读,仍然难平市场过度猜疑。
银监会、央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
针对月末季末银行冲时点行为,出台新规,引入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金融监管 孙海波评:1. 月末冲时点存款为何让货币统计失真?
通知中的行为规范并无太多新内容,“八不得”多数从各类现有法规规范体系中重新组合(除第八点延迟支付吸存);广义社会货币总量一般不会因短期存款争夺而变化,宏观上如果存款统计规范进行,社会总存款量短期内不会因为微观个体银行的争夺发生大的变化。
影响货币统计大致2种途径:
1)有部分从同业合规转移到一般存款(比如短期理财到期回收,很可能理财持有标的是卖出给同业回收资金进入存款账户)这部分会从宏观上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存款,从而增加季末M2统计。同理如果从货币基金转移到银行存款也会有季末临时增加M2效果
2)另外一部分就是八不得中提及的“以贷转存”、“以贷开票”、“同业业务倒存”和“理财产品倒存”这四点,明显让月末或季末存款统计非正常变化,“虚构”存款实质就是“虚构”货币量。
2. 存款充时点谁之过?贷存比应该担负全责么?
月末季末拉存款纯粹是为了符合存贷比指标显然有失全面。目前“日均存贷比”硬指标,而“单日存贷比”相对而言成为软监管指标,如果说是单日存贷比导致了拉存款,那么每一天的拉存款压力应该都是一样,而不是集中在月末季末一两天。
但不可否认,月末和季末存款紧张程度远超平时。这源于两层考量:存贷款变动随机性和月均考核的硬性指标之间矛盾,以及粉饰报表。
如果当月前27天存贷比接近监管线(即便没有超标如74.5%),最后4天银行拉存款的压力骤然提升。因为存款具有一定随机性,尤其对中小银行如果依赖于对公存款,那么月末一笔大额公司存款流失更加导致月均存贷比(硬性监管指标)不达标。同样多数贷款合约签订之后,客户提款时间点也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相对而言银行掌控能力比存款强一点)。为应付这种不可预见的波动,月末必须为存贷比留有一定空间,比如设定68%-70%内部指标。整个市场如果多数银行月末设定的存贷比都比月初或月中低5个百分点,而市场上的真实存款总数很难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在高度同质化的存款产品市场上,唯一竞争的方式似乎就是价格竞争,于是就出现2种思路:一是虚构存款,二是高息揽存。
月末是几乎所有监管报表数据报表日,且报表日多数据(包括存贷比)都是时点数,月末达标压力凸显。季末最后一天大幅度提升利率显然还有另外的含义:粉饰向投资者披露的财务报表。尤其对上市公司更是如此。
所以存贷比设计和监管报表以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或许都有改进之处。银监会此次只引入月末和季末存款偏离度显然是行之有效的强硬方法,但显然也有违市场规律,尤其是中小银行存款偶然波动性本能就较大,这种一刀切式监管也徒增银行管理难度。从银行激励角度出发完全可以改进目前月均存贷比的权重,比如加大每月上旬和中旬的权重,减小下旬的存贷比在计算月均数的权重(甚至最后一天的贷存比权重为0)。监管报表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改进为月均数而不用披露时点数。
事实上7月1日执行的存贷比新政,至少可以为银行业释放2万亿以上的存款压力(假设贷款增长不变)。至少在7月末和8月末不会是拉存款最艰难的月份。
转自:计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