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上海自贸区、新加坡财税政策对比
2.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1.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离岸业务为主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整理/识局小分队
一、企业层面
1.营业税
深圳前海:
1.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4.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注:2011年前海工作报告中显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了《前海规划》中有关航运保险、离岸外包、技术先进型企业三项财税政策。
珠海横琴: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上海自贸区:
营改增
2,所得税
深圳前海: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珠海横琴:
明确对横琴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等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自贸区:
细则还未出台,初步预计在9月29日左右披露。目前了解的情况是享受保税区相关财税政策,入驻企业免税2年后三年减半征税,俗称两免三减半。
1.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离岸业务为主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可能)对于注册在试验区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递延(或分期)缴纳所得税。
新加坡:
税率为5-10% 只征收经营利得税而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新公司首10万新元应纳税收入将享有3年的免税待遇。
3,增值税
深圳前海: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珠海横琴:
在横琴新区内注册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新加坡:
消费税(GST):税率为7%,是对进口货物和所有在新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我国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负担。住宅财产的销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零。
4,印花税
深圳前海: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珠海横琴: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上海自贸区: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新加坡:
印花税:向各种商业和法律契约征收,税率视契约而定。包括房地产转让和租赁(买家或二手买家)、收购、抵押不动产及股票等,其他如银行担保、奖学金、器材服务及维修合同等,无须缴付。
5,附加税
深圳前海: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珠海横琴: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上海自贸区: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6,其他税
深圳前海: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珠海横琴: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上海自贸区:
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区内享有征返条件
新加坡:
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是对所有不动产如房子、建筑物和土地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为房地产年值的10%,业主自住的为4%。房地产在购买后三年内售出,收益必须缴税。
二、个人所得税
深圳前海:
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且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珠海横琴: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减48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因工作关系而在横琴任职、受雇或在横琴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拥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个人;该办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及以后的个人所得。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个税补贴的范围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十一项应税所得在横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自贸区:
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对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可递延(或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
起征点20000万新元,税率以3.5%开始累进,上限20%;居民与非居民在海外赚得却在新加坡收取的一切收入所得都不需纳税。
参考政策文件:
深圳前海:
《前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2〕767号) 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暂行办法》(下称《补贴暂行办法》)规定
珠海横琴:
《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珠海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2]93号)
(根据现有网络表格整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