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纱下的“内保外贷”新世界
风靡融资租赁界的“内保外贷”模式可能将面临来自外管局的压力。外管局可能正在担心,这一模式会导致较大规模的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不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因此,外债管理政策或将调整,监管将加强。
风靡融资租赁界的“内保外贷”模式可能将面临来自外管局的压力。
外管局可能正在担心,这一模式会导致较大规模的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不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因此,外债管理政策或将调整,监管将加强。
政策风向有变?
可能的调整
根据国家外管局发布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据相关人士透露,在计算新年度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时,未来或将由净资产的10倍大幅压缩。而且,政策还可能规定,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内保外贷模式融的外资禁止用于售后回租业务。
监管部门的考虑
对于监管政策可能存在的调整,融资租赁业内人士早有猜测和预料。
外管局对于融资租赁内保外贷模式的风险已经注意很久。今年国家外管局上海市分局一位工作人员的文章指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保外贷模式对热钱涌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建议适当调减租赁公司的外债规模。
比如,可以考虑将原先按照风险资产倒算外债规模的作法,变为明确其借用外债规模与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一个比例,且要求注册资本须全部到位;不得利用外债资金从事售后回租及购买租赁资产等业务;此外还包括按照资金的实际需要借入外债或者要求用于一年期以上租赁项目的只能借入中长期外债,实施期限匹配,但允许中长期外债按余额管理等。
事实上,国内一些银行已经对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主导的内保外贷模式比较谨慎。一家银行的内部文件中显示,与传统的内保外贷业务相比,该业务模式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操作环节繁杂,相应的法律关系复杂。该银行要求参与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符合“成立时间超过3年,实缴资本人民币3亿元”等硬性指标,同时原则上要求须缴存不低于保函项下融资租赁总金额10%的保证金,用于弥补汇率、利率以及其他可能的风险。
同时,该文件强调“对售后回租项目,须监控租赁公司直接将款项划付给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企业/承租人),同时还需监控售后回租款项的使用符合申报和审批的用途。”
低成本的海外融资
操作模式
通常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的模式主要有几种:一是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通常此类公司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外境内均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二是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公司。
但是这两种模式的门槛相对都比较高,毕竟在境外有关联公司或者母公司,而且二者都有实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比较少,在境外上市或者发债也并不容易。正因如此,更多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的对外担保,也就是所谓的“内保外贷”。
具体来说,境外金融机构以境内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这一模式的市场机会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
兴起的原因
这种模式从去年以来颇受欢迎。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危机后一直保持了相对较低的利率水平,而国内的信贷政策则一直相对较紧,因此就给国内外的资金套利提供了空间。
同时,实践操作层面上看,由于人民币的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加上存在对境内企业的授信,境内银行通常愿意开具保函。而随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下放,成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变得更加容易,各地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因此,也就提供了更多的海外借债平台。
“一夜长大”的融资租赁
国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即便是资深的业内人士恐怕也会被问住。
按照一位融资租赁协会人士的说法,“参加一个行业会议,上半年遇到的和下半年遇到的人都千差万别,都在蜂拥而入。”
《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蓝皮书》显示,2013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2万亿大关,达21000亿元,比2012年底增加5500亿元,增幅达35.5%。
就是在这样一个高速增长的行业里,转让融资租赁“壳公司”的买卖却悄然兴起。
一边是新的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另一边是“公司资源”的频频出让,以几百万的价格将公司转手他人,看似矛盾的“一买一卖”背后有何故事?
“壳资源”的买卖
行业里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不算新闻,有干不下去的,也有专门注册公司去卖的,墙外等着进来的人多得是。这些所谓的“壳公司”内资外资的都有,相对来说,外资的更多。
因为审批权限下放,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比以前容易了,同时,也有不少人在搞不清楚什么是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就随大流了,他们以为搭上了融资租赁就是搭上了金融,但其实并非如此。这些人着急进来后发现,根本无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为如果按照融资租赁公司1比10的杠杆放大,一个注册资金50亿元的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做到500亿元的规模至少从业人员需要几百上千人,这很难实现。没项目、没人,也拿不到银行的钱,这些公司就面临不得不转让的局面。
10倍杠杆变身热钱渠道
那么,究竟谁在买“壳”?
一类是确实想要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想要踏实去干的人,只是受限于没有那么多注册资本;另一类是瞄准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外汇额度的人,尤其是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来说,后者的概率远远大于前者。
根据相关规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同时,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其中,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则根据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并将(B-A)作为新年度中该公司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高达1比10 的杠杆才是吸引买家的真正原因。比如一个注册资金5亿元的公司,通过杠杆,就能做到50亿元,而借助融资租赁的合规业务,境外的钱就流到了境内,也就是俗称的内保外贷。
此类业务首先由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或者其他出资机构)出具保函,为境外银行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然后由境外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最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后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给融资企业资金。通常情况下,在境内银行给境外银行的贷款出具保函的背后,融资企业也会给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这种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优势,将资金从境外引到境内,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给融资企业的作法,虽然与此前的“转口贸易”同样起到“渠道”的作用,但却并不是虚假交易,而是完全真实的业务,也就是租赁资产必须由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先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真实租赁行为。
但恰恰是这个完全真实有效的交易,以及融资租赁公司1比10的杠杆力量,让“壳公司”成为热钱套利的渠道。这也与外资壳公司频频被转让的现象相印证。
套利空间将缩小
与贸易融资不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内保外贷模式的参与方都是国内比较有实力的大型国企,而且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要想成为热钱的通道并不容易。由于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跟今年年初相比,内保外贷模式的净利差空间也在缩小,从过去的2%以上收缩到现在的1%左右。
随着海外人民币利率上升,借人民币跨境优势已经不再。不过,美元借款依然相当有吸引力,日前在上海自贸区内刚刚完成一笔一年期3亿美元内保外贷,利率成本为2.6%,加上通道费、利息税综合成本等不超过4%,低于国内短期融资水平,不过要适当考虑汇率风险。
融资租赁 未来向哪走?
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李克强总理曾表示,“金融租赁是一块新高地,国家要培育这个行业发展起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也在商务部报送的融资租赁发展情况报告上批示,融资租赁业“大有可为”。
然而现实是,现在的融资租赁公司尽管数量和规模增速显著,但在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反,现在一提到融资租赁,很多人想到的立刻就是“金融”两个字,但其实,融资租赁的业务性质,就是代承租人采购、代厂商销售、代承租人贷款、代银行放款、代银行管理资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融资租赁不是银行贷款,也不是金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也明确提出:融资租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金融性质,但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相比更是具有性质上的重大区别。
虽然融资租赁和银行融资两者都会涉及到信贷决策和财务风险,但租赁公司更多的是以销售和服务为导向,运用其专业知识,在供应商和购买人之间“构建了一座桥梁”。因此,融资租赁业当前最重要的是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理解的正确运用,从“金融租贷”转回至“为中小企业服务”。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华夏时报
整理:易贸集团“商品-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