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2008年以来的人民币国际化重要政策措施一览

2014-10-30 17:291169

--6月,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在香港签署了补充合作备忘录,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4月,中国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五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

  路透北京10月27日 - 以下为路透整理的2008年以来中国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重要政策和措施一览:

  **2014年**

  --中国外汇交易开展人民币对坡元、欧元、韩元、英镑、新西兰元直接交易。

  --中国央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卢森堡分行担任卢森堡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授权中国银行巴黎分行担任巴黎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并在韩国、伦敦、法兰克福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

  --7月,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修订稿正式生效。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将清迈倡议多边化资金规模从1,200亿美元翻倍至2,400亿美元;二是新建预防性贷款工具;三是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规划的脱钩比例从20%提高到30%。

  --2月,中国央行授权上海总部发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支持在自贸区内开展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点,鼓励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2013年**

  --12月,中国央行与世界银行集团成员组织国际金融公司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际金融公司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代理投资协议》。

  --9月,《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对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并购和参股金融机构等业务使用人民币结算进行了规范。

  --7月,《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简化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对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进行了梳理,规范了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和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业务。

  --4月,《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4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展人民币对澳大利亚元交直接交易。

  --中国央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新加坡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授权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台湾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2012年**

  --9月,中国央行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续签《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

  --8月,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双方同意以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和合作架构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7月,《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6月,《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发布。至此,中国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6月,外汇交易中心开展人民币对日元直接交易。

  --2月,《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推广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2011年**

  --12月,《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出台,允许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11月,中国央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继续担任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10月,《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出台,对境内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规范和促进相关业务发展。

  --10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出台,明确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9月,《关于俄罗斯莫斯科银行间货币交易所人民币对卢布交易人民币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允许在莫斯科银行间货币交易所开展人民币对卢布交易的俄罗斯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专门用于人民币对卢布交易产生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8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发布,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8月,国务院批准境内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共500亿元,其中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250亿元,境内非金融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250亿元。

  --6月,中国央行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签订新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协定签订后,中俄本币结算从边境贸易扩大到一般贸易,并扩大地域范围。协定规定两国经济活动主体可自行决定用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和卢布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结算与支付。

  --2月,《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批准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2010年**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马来西亚林吉特的直接交易;俄罗斯莫斯科货币交易所正式挂牌人民币对俄罗斯卢布交易。

  --12月,北京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67,359 家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11月,中国央行及内地有关部门大幅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内地试点企业名单,由原来的365家大幅增至67,359 家。

  --10月,“新疆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新疆成为中国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之外首个开展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省区。

  --9月,《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促进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

  --9月,《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发布,明确境外机构可申请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8月,《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允许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使用依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7月,《关于向台湾提供人民币现钞业务的清算协议》签署,授权中银香港为台湾人民币现钞业务清算行。

  --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在上海正式启动,标志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从计价货币提升至结算货币。

  --6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境内试点区域从原来的五个城市扩大至2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3月,《中白双边本币结算协议》签署。该协议是中国与非接壤国家签订的第一个一般贸易本币结算协议,也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实施后的区域金融合作的新进展。

  **2009年**

  --12月,东盟与中日韩(10+3)财长和央行行长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宣布正式签署清迈倡议多边化协议,总规模为1,200亿美元,对现有国际融资安排加以补充,将通过货币互换交易向面临国际收支和短期流动性困难的清迈倡议多边化参与方提供资金支持。该协议于2010年3月生效。

  --12月,中国央行决定扩大为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澳门居民个人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5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

  --8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出口退税手续。

  --7月,《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明确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宜,便于试点企业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以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明确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的两种模式: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6月,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在香港签署了补充合作备忘录,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

  --5月和6月,中国央行分别批准东亚银行(中国)和汇丰银行(中国)两家港资法人银行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40亿元和30亿元。

  --4月,中国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五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

  --3月,中国央行决定利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立两地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以提高中国内地和香港跨境支付清算效率,密切两地经济金融联系。

  **2008年**

  --中国国务院在常务会议上正式确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

  --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央行三定方案,新设立汇率司,其职能包括“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这是中国公开的官方文件首次提及人民币国际化。

  注:以上所有资料均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及新华网等官方网站。(完)

  (发稿 倪蔚丹;审校 李文科/杨淑祯) 路透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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