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一年后,再述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自2013年下半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外商投资、外债等领域启动了一系列改革。3 前期费用(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前) 请求书 由于缺乏基础合同,银行的审查可能较为严格;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需及时调回境内。
自2013年下半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外商投资、外债等领域启动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0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推出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了49项文件,大大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的收付手续,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外汇自由。在上述改革实施一年之际,本文对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和梳理。
整体方向
(一)取消行政许可,交由银行审查
改革实施后,外汇主管部门不再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设立行政许可手续,而将审查的权限交予了银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权限下放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审核主体的变化。从性质与分工上说,外汇主管部门是中国政府对外汇收支业务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管理的行政部门,对外汇款项的审查具有“实质性”审查的特点。与之相对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汇款项的审查具有“形式性”的特点(只需确保交易符合真实性原则即可),通常无权对基础交易及外汇收付的实质性问题提出质疑。可见,审查主体由外汇主管部门向银行的转变,也可被视作服务贸易外汇审查的性质由实质性审查向形式性审查的转变。
(二)简化单证审核,明确基础凭证
外汇收支业务的审查依据在改革中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简化。在过去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中,各类业务所涉及的审核单证有数十类之多,改革后简化为几个具有普遍性的基础凭证,如基础交易合同(证明业务存在的凭证)、付款请求书(证明费用发生的凭证)等。此外,绝大部分原需提交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文件,也不再需要提交审核。
(三)放行小额交易,放宽境外存放
除上述相对性的放宽政策外,此次改革还推出了小额交易直接放行、外汇收入可存放境外两项更直接的宽松政策。小额交易方面,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银行有权不经审核单证,直接予以办理。境外存放方面,符合一定要求的境内企业集团,经向所在地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手续后,可以将其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以及其他经核准的收入存放于该账户,并将账户内的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其他经核准的支出。
具体实施要求
在外汇收支业务的具体实施要求方面,依照业务类型,银行方面的审核要求大致如下:
序号 |
业务 |
所需单证 |
注意事项 |
1 |
国际运输 |
运输发票/运输单据/运输清单 |
—— |
2 |
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 |
合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工程结算单 |
总包方办理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外汇)时,需提交分包合同、请求书。 |
3 |
前期费用(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前) |
请求书 |
由于缺乏基础合同,银行的审查可能较为严格;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需及时调回境内。 |
4 |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
合同,请求书 |
—— |
5 |
利润、股息和红利的对外支付 |
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验资报告不再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文件,但在外汇收付中仍有实际需要。 |
6 |
代表处办公经费 |
经费预算表 |
代表处不能从事实际经营活动,该项目下的费用一般不可过高。
|
7 |
技术进出口 |
合同,请求书,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如有) |
限制类技术进出口时,境内方需提供《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8 |
国际赔偿款 |
原始交易合同,赔偿协议,赔偿情况说明 |
目前的国际赔偿款仍需基于合同产生,在无基础合同的情况下,进行该项下的收支(尤其是对外支付)的难度较大。 |
9 |
关联方间的代垫/分摊费用 |
原始交易合同,代垫/分摊合同,请求书 |
除左侧材料外,银行可能还会要求办理方提供证明两方具有关联关系、代垫/分摊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 |
10 |
退汇 |
原交易单证,退汇情况说明
|
—— |
11 |
其他 |
合同,请求书,其他 |
原则上,大部分服务贸易业务需提交的凭证都包括基础合同、请求书,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项目,这两项凭证的制作与留存尤其重要。 |
表注:
(1)上述“所需单证”由外语写就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办理方提供中文译本。
(2)除上述所需单证外,办理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企业应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办理税务备案,办理完成后获得的《备案表》,通常也是银行办理付汇时要求提供的材料之一。
(3)依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每笔外汇收支业务完成后5年内,境内方仍需保留该笔交易的相关单证备查(尽管一般来说,对于已完成的外汇收支业务,如无明显异常情况,外汇主管部门或银行进行事后审查的可能性并不很大,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仍建议企业严格遵守)。
需要说明的是,服务贸易外汇是经常项目项下具有“兜底”性质的分类。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银行没有处理经验的服务贸易业务。此时,企业需要注意在事前签订必要的、充分的书面文件,事中注意外汇收付的规范,事后注意相关凭证的保留等问题。必要时,企业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与银行、外汇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交涉,确保外汇合规性和资金的顺利收付。 (转自:里兆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