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承兑汇票过期未请求付款如何兑现?
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也就是说,承兑汇票已经明确到期日的或者明确见票即付的,那么必须自到期日或者出票日起二年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该票据权利将消灭或者丧失。
承兑汇票过期未请求付款如何兑现?
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也就是说,承兑汇票已经明确到期日的或者明确见票即付的,那么必须自到期日或者出票日起二年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该票据权利将消灭或者丧失。
但是票据权利消灭或者丧失是否就意味着持票人就失去一切民事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对此,《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条规定确立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持票人支付对价后取得票据权利,一旦丧失票据权利其已不可能再向前手要求返还对价,而并未支付对价的出票人或者已经获得出票人资金的承兑人却享有利益,也就是说,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本应对该承兑汇票承担支付义务,现因持票人逾期丧失票据请求权,以至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取得了利益,该利益应当返还给合法持票人。
此时,持票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本案已经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因为公示催告程序是基于票据权利而行使的,现既然票据权利已经丧失,故申请公示催告已经失去法律依据;其二,利益返还请求权仍然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即也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有关二年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