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开展大检查 验收同业治理成效

杨柳晗 |2014-10-16 17:11600

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更加严格。监管核查则要求,银监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更加严格。在此前包括127号文和140号文在内的同业新规印发后,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50号文),首次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和同业新规政策效果进行全面检查。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的专项检查凸显了监管层对于规范同业业务的决心。本次检查内容主要是127号文和140号文的落实情况。127号文、140号文全称分别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根据250号文,本次专项检查范围为2014年5月17日至9月30日新发生和截至9月30日有余额的同业业务,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覆盖面广泛

  此次银监会列举了相关的14部法律法规,覆盖票据、资本计提、理财、信贷资产转让等,同时对各地银监局进行的检查也较为严格,要求对五大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全覆盖检查。

  根据银监会通知,检查分为机构自查和监管核查。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监管核查则要求,银监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250号文显示,对127号文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涉及制度流程、业务操作、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几个方面。重点检查方向则是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等是否存在不合规问题,如同业存款项下业务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放在一般性存款核算;同业借款项下业务存在与未被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交易的情况;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项下业务存在接受或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规行为等。

  在银行业人士看来,监管对银行同业业务规模的“堵”可能会激发银行模式的创新,不过同业业务规模难以再飙升成为业内共识。事实上,自2013年以来,多家银行的同业业务增速已经出现下滑。

  “买入返售是银行发展较为快速的一项主要同业业务,但监管层的压力对于不同的银行而言是不一样的,对于那些同业业务占比较高的银行,不得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同业规模,而对部分银行而言,只需符合各项监管指标即可。”某券商银行业分析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首席分析师对记者分析称:“就买入返售而言,从今年上半年数据来看,有的银行没有太大变化,有的银行还在增长,大幅减少的也很少,基本处于一个波澜不惊的情况,没有看到被大幅压缩的情况。监管层的意思是规范同业业务的发展,而不是冲击或者不让发展。”

  银监会还要求重点检查同业业务的资本和拨备计提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对于同业投资业务,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所投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资本与拨备;二是其他同业资产业务未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拨备、计算资本占用等。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核查所有细节项目,此前所谓“过桥”和“创新”等变相规避监管的手段很难再使用。

  10月底上报自查报告

  对140号文落实情况的检查主要是商业银行同业治理结构调整情况和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情况。

  针对商业银行同业治理结构调整情况,250号文指出,要重点检查同业业务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合规问题,如未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经营权,未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全部同业业务经营以及法人总部未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存在办理无授权、超授权或无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业务的情况等。

  此外,根据250号文,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情况的不合规问题主要表现为:2014年9月30日之后未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结算性同业存款除外)由专营部门经营;存在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或在已开立账户下叙作业务、存量业务到期后未及时销户,以及其他经营同业业务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本银行开展同业业务时,未做到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未保持独立性,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等。

  “银监会要求银行检查是否做到了代客和自营业务相分离,也是在要求银行进行理财业务自查,要求理财和自营相分离,在人员、制度方面保持独立,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北京一股份制银行管理人士透露。

  今年7月份,银监会曾发布银行理财事业部改革方案,要求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银监会还要求,各法人机构于2014年10月24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对口监管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同业业务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授权授信、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等基本情况;127号文和140号文的执行情况;自查情况以及对自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和内部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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