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开展银行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附原文)

2014-10-15 17:516577

继7月份央行进行同业业务调研之后,银监会也开始开展更加全面严格的自查措施。周二,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同业业务更加严格的监管时代到来。

 

  继7月份央行进行同业业务调研之后,银监会也开始开展更加全面严格的自查措施。周二,银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同业业务更加严格的监管时代到来。

  要点总结:

  监管范围更广:此次银监会通知不仅仅基于127号文,而是列举了相关的14部相关法律法规,覆盖票据,资本计提,理财,信贷资产转让和公同业专营公司治理等;

  此次银监会全国统一自查口径和范围,分局直接转发总会的自查要求;

  自查细则更加全面细致:要求对同业业务逐笔对账

  限时更短:只给商业银行7个工作日,措辞严厉,同时对各地银监局进行抽查也较为严格:要求对五大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要求全覆盖检查,非抽查。

  未具体明确的细节:同业业务双方,由谁向谁发起主动对账?同业代付是否为委托行和受托行进行对账?后来部分银行“同业代付”的变异产品是否也纳入其中?

  圆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海波评论称,从检查范围和要求来看,之前市场流行的所谓“绕道”和“创新”基本全部打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核查所有细节项目。

  (作者:张澄 来源:华尔街见闻)

  来自银监会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要求(以下统称同业新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建设,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新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

  (二)监管核查。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三是由会机关对口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检查范围及要点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为2014年5月17--9月30日新发生和截至9月30目有余额的同业业务,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检查要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127号文执行-情况

  1.制度流程。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流程:

  一是按要求对同业投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办法、业务操作流程等。二是制定全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权授信管理政策。三是对各类同业业务的资本与拨备计提制定相应的制度与办法等。

  2.业务操作。重点检查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同业存款项下业务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按一般性存款核算。二是同业借款项下业务存在与未被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交易的情况。三是同业代付项下业务存在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未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的情况;委托方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同业代付不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委托行未承担主要审查责任,未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等。四是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项下业务存在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规行为;存在将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纳入买八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的违规情况;相关金融交易资产不是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金融资产;存在卖出回购方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违规行为。五是同业投资项下业务接受和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存在未将同业投资业务纳入同业投资类别管理的情况;同业投资业务未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等。

  3.会计核算。重点检查同业业务会计核算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各类同业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合规,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二是存在混用、错用、乱用、私设会计科目或账外核算、甚至不记账的情况。三是存在实际承担业务风险,但通过不规范不真实的会计记账创新业务模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4.内部控制。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同业业务内部控制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将全部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三是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等。

  5.资本和拨备计提。重点检查同业业务的资本和拨备计提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对于同业投资业务,末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所投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资本与拨备。二是其他同业资产业务未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拨备、计算资本占用等。

  6.监管指标。重点检查相关监管指标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同业新规印发后,仍然继续办理最长期限超过三年的同业借款业务、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同业融资业务,业务到期存在展期情况。二是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同业融出资金(不合结算性同业存款),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三是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140号文执行一情况

  1.商业银行同业治理结构调整情况。重点检查同业业务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未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经营权,未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全部同业业务经营。二是法人总部未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存在办理无授权、超授权或无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业务的情况。三是未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法人总部未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未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情况。重点检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经营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一是2014年9月30日之后未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结算性同业存款除外)由专营部门经营。二是存在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或在已开立账户下叙作业务、存量业务到期后未及时销户,以及其他经营同业业务的违规行为。三是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本银行开展同业业务时,未做到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未保持独立性,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四是对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存在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的情况。五是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未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仍授权分支机构对外签署合同,专营部门未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并全权承担风险责任。六是专营部门设立分部的,分部人员未由总行专营部门直属管理,分部的人员、业务、系统与分支机构存在交叉,分部的资产、负债、损益未归属总行专营部门,仍在分支机构账面体现。

  三、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此次专项检查是同业新规印发后,首次针对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步联合检查,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和同业新规政策效果的全面检验。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要求,深刻认识同业新规的意义和宗旨,把认识统一到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大局上来。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骨干力量组建检查队伍,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管层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定专门部门牵头开展自查和配合检查。

  (三)加强联动,多措并举。联动检查牵头部门或单位与检查配合部门或单位要加强联动、相互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联动检查作用、提升检查质效。检查过程中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实施检查,如调查问卷、自查报告、查验凭证、现场查看、穿行测试、资金跟踪、谈话质询、延伸调查等,尤其要充分使用延伸检查权,对发现的涉及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区业务违规线索,积极延伸调查取证。同时,鼓励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积极使用FAST系统进行数据筛选、疑点分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检查效率和效果。

  (四)遵守纪律,严肃问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银监会相关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依法监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于重大违规和风险问题,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对于严重违规问题,要坚持“三铁两见”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启动处罚问责程序,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监管严肃性。

  四、检查报告时限和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时限和报告要求。一是各法人机构要于2014年10月24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附表(附表1 - 附表5,纸质版和电子版) 报送对口监管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二是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本机构同业业务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授权授信、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等基本情况;127号文和140号文的执行情况;自查情况以及对自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和内部处理情况等。

  (二)监管核查时限和报告要求。

  1.各银监局将辖内法人机构自查和核查情况按机构类别分别汇总后,于2014年12月12日前分别报会机关各对口机构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报告和附表(包括附表1 附表6,其中附表1 附表5按机构类别汇总)作为附件一并报送,相关情况同时抄报银行一部;会机关各机构监管部门于2014年12月19目前完成本条线各法人机构同业业务自查和核查情况汇总后,抄送银行一部;银行一部汇总全部自查和核查情况并签报会领导。

  2.各银监局和会机关各机构监管部门汇总报告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和监管核查内容,做到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叙述准确、分析透彻、建议可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体情况与评价;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包括总结归纳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风险(隐患)以及形成问题、风险(隐患)的原因,辅以典型案例;三是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等;四是同业新规对各类机构的影响分析;五是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政策建议。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开展所谓“创新”同业业务模式情况,可专题报送。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

  (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1号)。

  (九)《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

  (十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

  (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7号)。

  (十三)《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十四)《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十五)其他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转载自:信托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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