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释法:可口可乐还有哪些后手
“商务部的决定从法律上说没有问题,严格遵守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审查程序。”针对商务部作出的否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决定,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3月18日,商务部对外发布公告,宣布禁止可口可乐对汇源的并购,理由是此项并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可口可乐和汇源又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并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商务部的决定引发外界广泛联想。
就在商务部公布这个决定数个小时之后,中国欧盟商会向本报记者发表声明,希望商务部能进一步公开与此次反垄断审查结果相关的细节和证据。
声明中称,“中国欧盟商会支持中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所述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审查目的,但商会相信这一目的的最佳实现方式应该是:通过放宽限制、增加透明度以及降低进入市场和扩大投资行为的门槛,欢迎更多的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
审查程序合法
这是《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中国商务部第一次在进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时否决一项并购的申请,因此备受外界瞩目。
为此,商务部在公告中详细描述了审查过程。
可口可乐于2008年9月18日向商务部递交申报材料。商务部于同年11月20日立案,并于一个月内完成了初步审查,最终于3月20日之前完成了进一步审查的程序。
商务部还透露,还曾经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商务部还可以在批准一项并购案时附加限制性条件。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中,商务部也曾经试图以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通过审查。但是,可口可乐提出的解决方案并没有满足商务部的要求,理由是“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这些都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程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务部的审查程序周全。”时建中表示。
中国的《反垄断法》付诸实施后引发外界争议,很多人认为该法缺乏可操作性。但是,商务部昨日公布的信息显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查了29起,已审结24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
“对于一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批准了该集中。”
据本报记者了解,唯一的一起付条件的批准是针对此前比利时英博公司(INBEV N.V./S.A.)收购美国AB公司的交易。这起全球性的交易陆续通过了美国、英国的反垄断审查。中国政府是唯一一个采用附加条件的方式审批这起交易的,因此颇受关注。
审查细节有待披露
根据《反垄断法》第53条的规定,可口可乐如果对商务部的决定不服,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可口可乐如果对商务部此次的决定不服,只能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可口可乐对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再次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诉商务部,或者请求国务院进行终局裁决。
“我们只能说商务部的决定是合法的,但是否合理,目前还无法判断。”一位参与《反垄断法》立法的专家声称,只有在商务部进一步公布审批的具体细节之后,业界才能理解和接受商务部的决定。
中国欧盟商会在声明中表示,希望商务部能在近期予以公布该次审查结果的细节和禁止此项收购的具体原因。
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了商务部在审查的时候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6个因素。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指标或者量化的标准。
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对本报记者表示,“反垄断的审查将需要非常专业的判断。”张昕竹介绍说,在审查并购的时候,首要一步是界定“相关市场”。简单地说,就是在计算市场份额的时候以哪个市场作为“分母”。比如,是以软饮料作为“分母”,还是果蔬汁市场作为“分母”,只有在专业的计算后才能得出结论。
中国商务部于2009年1月5日向外界公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草案)》,目前已经结束了征求意见,仍旧在制定之中。
《反垄断法》第30条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后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此次商务部已经公布了最终的决定,是否会进一步向外界披露反垄断审查时所做的经济分析的细节仍不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