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法律风险

2014-10-14 15:39820

互联网票据理财真的是一本万利吗?其实不然。从互联网票据理财质押流程来看,由于投资人无法验证出质人签章及背书真实与有效,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且质押行为本身存在瑕疵,即便票据真实,投资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互联网票据理财真的是一本万利吗?其实不然。从互联网票据理财质押流程来看,由于投资人无法验证出质人签章及背书真实与有效,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且质押行为本身存在瑕疵,即便票据真实,投资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互联网票据理财行为,指的是投资者通过网络中介平台,将自有资金进行网络票据投资的行为,该种投资行为以一定的票据作为权利担保,故而较于单纯的债权转让,更有保证。目前互联网上存在的票据理财,主要涉及的票据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开具的到期兑付的书面凭证。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银行承诺到期后会无条件兑付该票据金额给予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人。票据理财平台到底如何经营又如何保障资金安全的呢,我们可以从其运作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一、常见的业务模式——以金银猫为例

  对于互联网票据理财,我们有针对性的研究了部分网站,其中,金银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金银猫网络平台隶属于上海金银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的以票据质押作为担保手段的产品主要有两种,分别是“银企众盈”和“商票贷”。银企众盈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作为借款的担保,商票贷则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作为借款担保。笔者发现,目前类似的票据理财网络平台并不罕见,且多数以借款企业票据质押做担保的融资方式。此种理财方式通常以宣称风险近乎于零,还款有保障,又以低门槛高收益作为卖点,并借此成为网络销售十分红火的理财产品。但该类产品真的像其宣传的那么可靠吗?

  二、票据质押须满足法定形式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票据质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由此可见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第二,所质押的票据进行交付或进行质押登记;

  第三,票据记载“质押”字样;

  第四,出质人在票据上进行签章。

  无论票据质押理财是线上还是线下,其质押的基本生效要件仍需遵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是进行分析的前提。

  三、网络票据理财的法律风险

  (一)票据质押的有效性

  通过网络进行质押行为能否达到生效要件呢?我们可以从以上几个生效要件分别进行梳理。票据理财平台在接受投资人的资金前,首先会要求投资人在平台进行注册,只有注册会员才能够进行票据投资,此处对于投资人的真实性审核较借款人相对弱一些。在注册成为会员后,投资人即可根据平台预先设计的流程按指示步骤进行投资,投资过程中有几个环节对于整个质押的有效性或者对于投资的安全性较为重要。一是投资人与借款人(有时平台作为第三方也出现在协议中)签订的借款协议,其中通常包含质押条款;二是投资人与平台签订的委托协议。为了保障票据理财的可靠性,委托协议通常会约定投资人委托银行对票据进行审验和保管。随后投资人可以通过在平台开立的投资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并按约定获得本金和利息收入。依据上述流程,票据质押的有效性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首先,电子协议的有效性已被法律认同,合同的书面形式并不拘泥于纸质,故投资人于网站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可以作为书面的质押协议。但由于网络平台用户众多,如何妥善保管相关协议,使得在投资人无法按期取得本金和利息的时候有据可循十分重要。

  其次,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票据质押,如何交付或登记呢?在上述委托协议中,平台通常要求投资人委托平台与相关银行办理票据的托收等业务,然后由银行进行票据的审验和保管,在委托代理有效的前提下,质押人将票据交付给银行,即可视为对质押权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最后,质押票据是否记载“质押”字样及质押人是否在票面进行签章,需要由银行或平台来进行监督。但多数平台并不愿意承担此项责任,这就导致票据的质押效力可能产生瑕疵。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依据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及“要式性”特征,票面记载质押字样及质押人的签章,是影响票据质押效力的重要因素,也是互联网票据理财中最容易影响质押效力的重要环节。

  (二)票据质押的风险

  如果上述条件均实现并有效,那么票据质押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实际在每个环节都有不确定因素会对质押的有效性产生风险,进而威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银行进行票据托收,会对票据本身的真实性进行检验,但无法保证票据质押的真实有效,尤其是背书及签章环节。另外,从法律关系上看,票据托收仅仅是委托代理行为,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依然要委托人即投资人承担。若票据在交收及保管的过程中发生损毁灭失,即便银行要承担保管不当的责任,但票据挂失止付的手续复杂繁琐,加之牵扯到很多个质权人,投资人主张权利的难度也会很大。

  从互联网票据理财质押流程来看,由于投资人无法验证出质人签章及背书真实与有效,且质押票据在接收保管过程中有发生损毁灭失的危险,而债权到期时投资人并未实际持有质押票据,与银行实际签订托收管理相关协议的主体也不是投资人,这些因素都给投资人实现质押权带来障碍。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且质押行为本身存在瑕疵,即便票据真实,投资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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