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典型争议及风险控制
@海商律师Vincent |2014-10-13 18:04630
供应链金融解决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有积极作用,其也有自身特点,而我国暂没有专门法律作为规范参照。为此,本文尝试提出供应链金融交易安全的一般风险控制措施作参考。
一、前言
供应链金融解决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有积极作用,其也有自身特点,而我国暂没有专门法律作为规范参照。为此,本文尝试提出供应链金融交易安全的一般风险控制措施作参考。
二、供应链金融的共同特点
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多样,不同参与主体、基础交易及担保方式的组合及需求,将创造出更多商业模式。然而无论商业模式如何,均存在一些共同特点。
2.1均为借贷行为
供应链金融是运作资金流的商业模式,均存在贷款方和借款方,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要件。因此,供应链金融均为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所调整。
而且,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框架下分业经营体制以及商业银行特许业务范围所形成的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对借贷行为也进行监管及规制。
2.2参与主体较多
借贷行为存在贷款方及借款方外,一般还存在担保方。由于担保方式多元化,担保方可能不止一个。另外,对需要质押监管的模式,参与方还包括货物质押监管服务提供方。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较一般交易要多。
较多参与主体形成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借贷合同关系、基础交易下的贸易关系、担保合同关系、质押监管的委托代理关系,交易过程还可能产生侵权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2.3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实际上是对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因此,供应链金融中的贷款方一般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以达到风险控制目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及留置。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担保越多则可能越安全。为此,供应链金融交易中经常出现多种担保方式配合使用。
三、供应链金融的典型争议
供应链金融涉及巨大利益,且参与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纠纷产生,当事方从各自立场出发提出主张或抗辩,争议不断。其中一些典型争议,值得深究。
3.1合同是否“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也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法定无效情形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供应链金融受我国金融体制下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所调整和监管,一旦违反,交易相关合同本文可能被认定无效,参与方的义务及责任也可能重新划分。因此,合同是否“无效”经常成为各方主张及抗辩的重点,是供应链金融的典型争议。
在TH实业公司与YYD钢铁贸易公司等企业再审借贷纠纷案中,针对各方关于合同无效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钢卷买卖,是KH公司、YYD公司、TH公司以货物买卖形式掩盖的企业间的融资交易。TH公司并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该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代理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最终根据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各方责任。
3.2是否“不存在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并非只依据合同书作判断。供应链金融参与者较多,各方基于合同或业务需要,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业务接触及往来文件,此等有可能成为合同关系认定的证据。基于各种情况考虑,没有签订合同书的一方也有可能成为被告,是否“不存在合同关系”将是争议的焦点。
在SCT运输公司诉MGS仓库公司等纠纷案中,上海海事法院认为,CA外贸公司委托SCT公司办理货物海运出口货代事宜,并根据SCT公司指示将涉案货物存放于MGS的仓库,MGS公司确认货物存放在其仓库的事实,以及在火灾发生后向SCT公司发出
《货物灭失通知单》,在MGS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反驳情况下,应认定SCT公司与MGS公司之间事实上成立以仓储为内容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对MGS公司关于其并非与SCT公司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抗辩不予采信。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认定。
3.3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而且,我国法定的五种担保方式有各自生效或约束条件,例如,土地抵押登记的生效,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同意。当借款人不履行义务,贷款人有权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将是贷款人与担保人的争议焦点,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设定担保时的瑕疵则是关注点。
在WH房地产公司与JS银行等信用证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担保人WH公司为XH公司在JS银行开立信用证的融资,用楼房和土地对JS银行设定抵押,并对抵押物履行了法定的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符合法律规定,JS银行对WH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在抵押物上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另案解决,不予支持WH公司的主张。
3.4涉嫌刑事犯罪是否“中止民事审理”
我国审判实践中,存在“先刑后民”的原则,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审理民事责任,或同时审理,在此之前不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供应链金融涉及众多合同文件及审批资料,交易受我国金融制度的监管。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当事方可能基于“先刑后民”提出“中止民事审理”的主张,为争取及时判决的另一方可能提出抗辩,是否“中止民事审理”是争议焦点。
在ZH物流公司与MC钢铁公司等委托监管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规定,MC公司是否存在伪造单据骗取贷款的行为不影响ZH公司依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无须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
四、风险控制建议
为供应链金融交易安全并实现约定合同权益,建议从如下五方面考虑风险控制。
4.1提高法律约束力意识,认识合同有效、无效不同情形的处理,注意构成合同关系的影响因素。
4.2从民事、行政、刑事角度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
4.3调查担保人资信及担保物权属,担保方式在数量及质量上与交易风险相配。
4.4制定、细化、修正标准操作流程,供各参与方共同参照及争议判断依据。
4.5注重合同约定适用境外法律及在境外机构解决争议的条款带来的影响。
五、小结
供应链金融存在借贷行为、参与主体较多及担保风险控制措施三个共同特点,由此引起合同是否无效,是否不存在合同关系,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是否中止民事审理的四个典型争议,建议从法律约束力、合规性、担保方式、标准操作流程以及争议解决条款五方面考虑风险控制。
供应链金融解决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有积极作用,其也有自身特点,而我国暂没有专门法律作为规范参照。为此,本文尝试提出供应链金融交易安全的一般风险控制措施作参考。
二、供应链金融的共同特点
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多样,不同参与主体、基础交易及担保方式的组合及需求,将创造出更多商业模式。然而无论商业模式如何,均存在一些共同特点。
2.1均为借贷行为
供应链金融是运作资金流的商业模式,均存在贷款方和借款方,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要件。因此,供应链金融均为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所调整。
而且,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框架下分业经营体制以及商业银行特许业务范围所形成的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对借贷行为也进行监管及规制。
2.2参与主体较多
借贷行为存在贷款方及借款方外,一般还存在担保方。由于担保方式多元化,担保方可能不止一个。另外,对需要质押监管的模式,参与方还包括货物质押监管服务提供方。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较一般交易要多。
较多参与主体形成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借贷合同关系、基础交易下的贸易关系、担保合同关系、质押监管的委托代理关系,交易过程还可能产生侵权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2.3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实际上是对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因此,供应链金融中的贷款方一般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以达到风险控制目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及留置。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担保越多则可能越安全。为此,供应链金融交易中经常出现多种担保方式配合使用。
三、供应链金融的典型争议
供应链金融涉及巨大利益,且参与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纠纷产生,当事方从各自立场出发提出主张或抗辩,争议不断。其中一些典型争议,值得深究。
3.1合同是否“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也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法定无效情形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供应链金融受我国金融体制下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所调整和监管,一旦违反,交易相关合同本文可能被认定无效,参与方的义务及责任也可能重新划分。因此,合同是否“无效”经常成为各方主张及抗辩的重点,是供应链金融的典型争议。
在TH实业公司与YYD钢铁贸易公司等企业再审借贷纠纷案中,针对各方关于合同无效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钢卷买卖,是KH公司、YYD公司、TH公司以货物买卖形式掩盖的企业间的融资交易。TH公司并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该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代理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最终根据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各方责任。
3.2是否“不存在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并非只依据合同书作判断。供应链金融参与者较多,各方基于合同或业务需要,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业务接触及往来文件,此等有可能成为合同关系认定的证据。基于各种情况考虑,没有签订合同书的一方也有可能成为被告,是否“不存在合同关系”将是争议的焦点。
在SCT运输公司诉MGS仓库公司等纠纷案中,上海海事法院认为,CA外贸公司委托SCT公司办理货物海运出口货代事宜,并根据SCT公司指示将涉案货物存放于MGS的仓库,MGS公司确认货物存放在其仓库的事实,以及在火灾发生后向SCT公司发出
《货物灭失通知单》,在MGS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反驳情况下,应认定SCT公司与MGS公司之间事实上成立以仓储为内容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对MGS公司关于其并非与SCT公司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抗辩不予采信。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认定。
3.3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而且,我国法定的五种担保方式有各自生效或约束条件,例如,土地抵押登记的生效,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同意。当借款人不履行义务,贷款人有权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将是贷款人与担保人的争议焦点,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设定担保时的瑕疵则是关注点。
在WH房地产公司与JS银行等信用证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担保人WH公司为XH公司在JS银行开立信用证的融资,用楼房和土地对JS银行设定抵押,并对抵押物履行了法定的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符合法律规定,JS银行对WH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在抵押物上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另案解决,不予支持WH公司的主张。
3.4涉嫌刑事犯罪是否“中止民事审理”
我国审判实践中,存在“先刑后民”的原则,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审理民事责任,或同时审理,在此之前不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供应链金融涉及众多合同文件及审批资料,交易受我国金融制度的监管。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当事方可能基于“先刑后民”提出“中止民事审理”的主张,为争取及时判决的另一方可能提出抗辩,是否“中止民事审理”是争议焦点。
在ZH物流公司与MC钢铁公司等委托监管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规定,MC公司是否存在伪造单据骗取贷款的行为不影响ZH公司依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无须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
四、风险控制建议
为供应链金融交易安全并实现约定合同权益,建议从如下五方面考虑风险控制。
4.1提高法律约束力意识,认识合同有效、无效不同情形的处理,注意构成合同关系的影响因素。
4.2从民事、行政、刑事角度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
4.3调查担保人资信及担保物权属,担保方式在数量及质量上与交易风险相配。
4.4制定、细化、修正标准操作流程,供各参与方共同参照及争议判断依据。
4.5注重合同约定适用境外法律及在境外机构解决争议的条款带来的影响。
五、小结
供应链金融存在借贷行为、参与主体较多及担保风险控制措施三个共同特点,由此引起合同是否无效,是否不存在合同关系,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是否中止民事审理的四个典型争议,建议从法律约束力、合规性、担保方式、标准操作流程以及争议解决条款五方面考虑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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