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一批新规全国施行,自贸区再贡献两成果
◎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中央一再放宽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点评: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发布,意味着商务部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绝对大多数国家和行业,均将执行备案制管理。
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中央一再放宽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从2013年的月入2万元,提高到了目前的月入3万元。在推动大众创业的政策方向上,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发展成本的政策依然可期。
又到新政密集实施季。
自贸区邮报的不完全统计显示,自10月起,至少有5项新规在全国范围启动实施,其中,力推备案制的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终结了“年检制”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均为上海自贸区的试验成果。
下面就来看看,这些新规到底“新”在哪?
1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力推备案制
施行时间:10月6日起施行
亮点: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点评: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发布,意味着商务部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绝对大多数国家和行业,均将执行备案制管理。而按2009年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需要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中,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取消了这些限制。这是本届中央政府力推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又一体现。
不过,商务部并非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惟一监管部门,发改委也握有相当大的话语权。相对来说,发改委的监管更具刚性。目前,国家发改委设置的海外投资项目核准门槛是“3亿美元”,相比旧版政策同样放宽了不少。
这项政策率先在上海自贸区试验,一年来,弘毅投资已经通过上海自贸区平台,完成了4笔境外投资。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终结企业“年检”制
施行时间:10月1日起施行
亮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今后,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公示上一年度报告。在政府工程招标中,企业信息将被列为重要考量因素。
点评:从“年检制”升级到“年报公示制”,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具体体现。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配套,《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项工商领域新规,也于10月1日起同步实施。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将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于企业而言,一旦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从积极一面看,企业若能主动公布一些经营数据,将显著提升自身的信用度。
这同样是一项上海自贸区的试验成果。今年9月,上海自贸区已经公布了第一批经营异常的企业“黑名单”。1万余户公布年报的自贸区企业中,有1467家登上黑榜。
3月入3万以内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施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亮点:根据新政,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点评: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中央一再放宽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从2013年的月入2万元,提高到了目前的月入3万元。在推动大众创业的政策方向上,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发展成本的政策依然可期。
4工商总局:停止汽车总经销商相关备案工作
施行时间:10月1日起施行
亮点:今年8月,工商总局发布文件称,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点评:工商总局的这项新规,可能为打破4S店对进口车市场的垄断,撬开一道口子。目前,中国实行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授予了进口车企建立销售渠道的权利,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总经销商,具有提供车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等多项职能,因此他们就具有从车辆报关、销售价格,到确定经销商利润空间、经销商网络建设等进口车整个市场链条的“主宰权”。
不过,《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部委发布,而新的政策仅由工商总局一家提出。对经销商制度的冲击力有待观察。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上海自贸区已经上报了试点平行进口汽车的方案,目前方案正在商务部进行审核。平行进口汽车的价格普遍比4S店的售价要低10%以上。
5《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不得含“疗效最佳”等断
施行时间:10月1日起施行
亮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列入“不得包含内容”,比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以及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同样在禁止之列。
点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配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医疗用品事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事中事后监管要做好,事前监管这一步也省不得。
文‖自邮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