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区别及处理
经营租赁资产承租企业只履行该资产的日常维护,并将日常维护的相关费用进入当期费用,而不能对其提取折旧,但承租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均匀在各月提取,借记“制造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经营租赁款”,
作为租赁而言,有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之分,两者总而言之都属于租赁范畴,但其实质而言有很大的区别,不仅是形式和手续办理等,更重要的是两者所起作用和相关制度的规定都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在财务处理上也有区别。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含义区别
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又称临时租赁,是指在固定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进行有价转让的一种方式。资产所有权不属承租人,承租人只定期支付租金。支付租金形成的是费用,所以,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而融资租赁,是指企业为发展生产需要增添设备,而向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租赁的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给租赁企业。形成的负债,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中。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所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核算。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企业对其没有拥有权也没有控制权,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一般租期很短,所以不视为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能否核算的关键就在于在租期内是否存在所有权转移。有转移的就是经营租赁,没转移的就是融资租赁。在做会计报表的时候差别就很大了。
两者判断方法不同
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上讲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使用前帐务处理
相对来讲,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复杂得多,首先是在对融资租赁按上述标准进行判断,当然,在会计实务中因为有目的的去购置,就不需要判断,但在是否引进该项资产时同样要进行财务分析和判断。一经分析判断确认后,即按融资租赁财务原则进行,首先,根据该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资产总额大于承租企业资产总额30%,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中较低者入帐,购进时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对最低租赁付款额与融资租赁原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如果融资租赁的资产总额小于或等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经营租赁资产不需要进入承租人固定资产帐目,只需要在承租企业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使用中的帐务处理
在使用过程中,融资租赁资产的日常维护由承租企业负责,即承租企业对该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后,维护费用进入承租企业当期费用,数额巨大进入长期待摊费用,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承租企业按与企业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提取折旧,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累计折旧”,对折旧年限的选择《会计准则——租赁》中有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该项资产所有权,即可以以该项资产全部使用年限为折旧年限,如果无法确定租赁期满承租人能否取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则以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年限与租赁期限两者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限。另外,在使用过程中,承租企业按一定摊销率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经营租赁资产承租企业只履行该资产的日常维护,并将日常维护的相关费用进入当期费用,而不能对其提取折旧,但承租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均匀在各月提取,借记“制造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经营租赁款”,
租赁期满后的帐务处理
融资租赁资产租赁期满后,根据承租企业意愿或购买,或续租;如果是购买,根据合同约定支会如前所述很小一笔资金进行购买,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承租企业退回该项资产,则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经营租赁资产的承租企业对经营期满后则不作任务帐务处理,只要承租企业支付约定的最后一笔租赁费用,将租赁资产归还出租方,其合同便宣告结束。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涉税处理
由于融资租赁企业实质上等同于将融资租赁资产给予承租企业,同时承租企业也将该资产视作自有资产进行管理,因此对该项资产计提的折旧国税总局2000年84号文件《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以融资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其意思就是融资租赁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折旧可按自有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提取并进入当期成本在税前扣除。对经营租赁费用的涉税处理《办法》同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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