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金额限制取消

2014-10-04 16:111419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将迎来全面“松绑”时代。有企业人士表示,这一规定缩小了核准管理范围,对中国企业的跨境并购产生了直接利好。国际会计机构毕马威指出,2014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金额同比下跌4%至356亿美元,而交易数量亦下跌近1/4到167宗。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将迎来全面“松绑”时代。

  9月9日,商务部在其网站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该《办法》将于10月开始实施。

  有企业人士表示,随着《办法》的落地,此前由于核准管理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会大幅节省,同时将加速中企对外投资并大幅提升效率。

  3个工作日内可获备案

  境外投资审批实行备案制并不是第一次被提及,早在今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就开始对境外投资审批实行备案制。彼时的规定是,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投资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而此次商务部的《办法》中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 这意味着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都实行备案。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称,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有业内人士表示,商务部版的《办法》中,之所以取消投资金额门槛,是因为“发改委版的《办法》中,设定的10亿美元门槛已经很高,目前大部分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都没有达到这个规模”。以并购为例,去年平均并购规模才1.25亿美元。

  有企业人士表示,这一规定缩小了核准管理范围,对中国企业的跨境并购产生了直接利好。

  “此前中国企业必须获取商务部的核准证明才可以办理购汇手续,不少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合同都会约定核准周期这一生效前提,而企业投资时机稍纵即逝,核准管理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北京宇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张海生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首次实施负面清单模式。《办法》指出,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四方面不允许投资外,其他均可。

  多头审批掣肘海外并购

  记者了解到,此前虽然政府一直大力鼓励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但绝大部分交易仍然需要经过多个政府部门批准,过程冗长繁复且不透明。

  “一个企业想进行海外投资,首先要到国家外管局进行外汇来源审核,然后到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注册企业核准,到国家外管局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到银行买汇并汇出,企业到海外后向中国驻外商务机构报到,定期向商务部和外管局提交年检报告和绩效报告。所有这些手续全办下来大概得等到65天以后了。”一位参与过海外投资的企业人士王蕾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

  “立项前要向国资委[微博]打个报告,立项过程中要打个报告,增资要打个报告,并购成功后还要打个报告。本来一件事却被分成了四个报告,其实这些都是可以合并的。”一家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刘重熙向《中国企业报》记者透露,很多审批文件是互为因果的,有时候到商务部办理手续,商务部要求有国家外管局的批件,到国家外管局办理审批手续,又要求有国家发改委的批文,到了国家发改委又要求有商务部的批件,很多好的投资机会也在这种折腾中流失了。

  “一家民企前些年发起的一桩并购案就是因为部委审批时间太长而超过了交割时间,最后不得不多支付了数千万欧元。”王蕾告诉记者。

  部分企业仍持观望态度

  事实上,中国企业今年上半年海外并购成绩并不理想。

  国际会计机构毕马威指出,2014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金额同比下跌4%至356亿美元,而交易数量亦下跌近1/4到167宗。

  《中国企业报》记者发现,与海外并购交易额和交易数量下滑呈正相关关系的,是中国企业并购意愿的下降。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微博]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随着一系列有利于加快企业对外投资的改革措施的陆续出台,宏观经济逐步企稳向好,再加上企业自身的调整和并购能力的提高,下半年情况会有较大的改观。

  “政府对境外并购政策管制的放松,给企业并购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张海生表示。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部分企业仍对海外并购持观望态度。

  “先等等看,政策出台后如果有企业真正从新政中获得了好处,我们才会考虑。”刘重熙表示。

  “真正需要的是简化各个环节的流程。这就需要具体措施的落地和配套政策的跟进,跨境并购的体制障碍由来已久,近些年企业碰壁的现象也不少。只有当企业认为体制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根据自身战略需求做出决策。”刘重熙表示。

  王蕾则认为,目前新规仍有模糊之处。

  “比如规定无需提交《事前报告》作为审核材料,但是《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却没有废止,企业在具体操作中是否还需就境外并购事项向商务部门或外汇管理部门汇报,还不明确。”王蕾称。

  而据消息人士向《中国企业报》记者透露,商务部正在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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