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仓经典案列风险启示
在业务开展中,销售方S未按约定依《提货通知书》发货,采购方W未按约定取货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销售方S在未接到《提货通知书》的情况下向采购方W发货,采购方W在未缴纳所提货物保证金的前提下前去取货均构成违约。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某银行
被告:采购方W
销售方S
2012年2月24日,上海某银行、采购方W与销售方S签订了《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在三方合作中,采购方W、销售方S双方贸易以上海某银行承兑的汇票结算。上海某银行根据采购方W支付票款的数额和进度向销售方S发出《提货通知书》,销售方S按《提货通知书》规定向采购方W办理发货事宜。
在业务开展中,销售方S未按约定依《提货通知书》发货,采购方W未按约定取货存在违约行为。截至2013年3月25日,采购方W共欠上海某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息5778万。此后,上海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采购方W偿还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欠款本息,并由销售方S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审理后支持了上海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保兑仓”业务一般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基础的一种金融服务,常用于钢铁和汽车行业。
在保兑仓业务中存在三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即生产商与经销商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经销商与银行间的融资合同关系、生产商与银行的担保关系。在第三层关系中,由于银行已向生产商开具了银行的承兑汇票,此时的主动权掌握在生产商手中,如果销售商不能在汇票到期前向银行支付足额票款,此时由生产商就提货总额与银行承兑汇票总额间的差额进行付款或回购,以维护保兑仓业务的正常发展。
本案中,销售方S在未接到《提货通知书》的情况下向采购方W发货,采购方W在未缴纳所提货物保证金的前提下前去取货均构成违约。双方的违约行为破坏了保兑仓业务的交易结构,使得银行的风控措施失效。因此,法院支持了上海某银行基于合同约定要求销售方S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保兑仓业务风险防范的关键节点有两个,一是银行在交易过程中控制好货权(由生产商按银行指示放货),二是约定好生产商对提货总额与银行承兑汇票总额间差额的担保或回购责任。在业务操作中应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套现风险。保兑仓业务中对货权的控制需要生产商的配合,即有合同约束。如果生产商与经销商恶意串通套取票据额度,将产生不清偿差额的风险。针对此类风险,建议客户经理加强对提货的监控,从本案来看,如果上海某银行能及时对货物进行监控,也可及早发现生产商违约放货行为,避免风险累积。同时,银行在办理保兑仓融资业务中可引进中介公司,由第三方仓储公司对商品交易情况进行监控,规避生产商的违约风险发生。
资信风险。保兑仓业务开展中,未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物权担保,而是寄希望于生产商在交易流程中与银行的配合。因此,选择适合的生产商就尤为重要,在业务办理中银行应对生产商的信誉、经济实力进行重点评估。
合同约定风险。生产商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有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从而规避回购责任和保证责任。在本案中,销售方S就在保兑仓三方协议之外另行与上海某银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除其担保责任,这也加大了银行的维权难度。如果银行在开展业务时,能够明确约定生产商在经销商到期给付不能的情况下无条件支付,就可避免自身的经济损失。
风险启示
银行在开办保兑仓业务过程中,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把关,明确约定生产商的回购责任和担保责任。针对此项业务,银行都有统一的制式合同文本,业务部门应当优先适用此类文本作为合同文本。针对保兑仓业务的特殊性,银行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合谋骗贷行为。虽然经销商向银行缴纳了保证金,生产商对差额进行担保,但对于最重要的提货权目前被定义为物权还是债权的争议较激烈。如果被认定为物权,银行就有无限追诉权和排他权,如果被认定为债权,银行的权利就大大减弱,债权追偿难度将增大。因此,本案也为银行在业务开展中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一种思路,对保兑仓这种较新型的业务开展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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