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实践:应收账款票据化管理
引言: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引入商业承兑汇票,将合同承诺转换为更具约束力的商业票据,借助供应链金融工具管理企业信用政策,是企业提高应收账款刚性的创新业务。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也可以通过引入商业银行的信用管理模式,借助应收账款票据化管理的核心工具,提高应收账款回款的刚性。
引言: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引入商业承兑汇票,将合同承诺转换为更具约束力的商业票据,借助供应链金融工具管理企业信用政策,是企业提高应收账款刚性的创新业务。
应收账款是企业内生性现金流量的关键来源,是财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在需求普遍不振、客户资金链紧绷甚至断裂的情况下,赊销在供应链结算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大,一些行业或领域的应收账款逾期可能将成为常态。在现实中,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不敢对账、不敢催账,碍于情面顺延账期已成为习惯,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难以在企业中得到有效执行。
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引入商业承兑汇票,将合同承诺转换为更具约束力的商业票据,借助供应链金融工具管理企业信用政策,是企业提高应收账款刚性的创新业务。在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票据化管理创新业务的核心设计形成之后,笔者与几家商业银行沟通,探讨了这一方案的可行性。各家商业银行均对这一业务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立即着手准备具体的执行方案。相信这一创新业务很快就会进入实施阶段,并将在未来运用到更多企业的财资管理工作中。
基于供应链的业务创新
供应链金融是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达成的、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是基于交易双方真实的贸易背景下开展的金融服务,形成了核心企业、银行和链上企业的利益共享机制。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也可以通过引入商业银行的信用管理模式,借助应收账款票据化管理的核心工具,提高应收账款回款的刚性。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票据化管理业务,其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见图1)。在业务准备过程中,核心企业向商业银行推荐客户;商业银行对推荐客户开展独立的信用调查,核定授信额度,完善担保措施,并约定本授信仅用于推荐客户向核心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在业务开展环节,根据核心企业与其客户群之间的贸易往来,核心企业与推荐客户订立产品(劳务)购销合同,并在约定的应收账款起始日,推荐客户向核心企业开具银行授信额度内的商业承兑汇票。
在后期管理中,核心企业具有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选择权,如果核心企业在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提出申请,商业银行必须给予保贴(保贴是指对符合银行条件的企业,银行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行为)。
商票到期后,商业银行负责办理托收。如果贴现商票到期无法承兑,根据三方合同约定,商业银行应首先向推荐客户催收清偿,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变卖抵押资产,将违约事项记入征信系统。在这一系列清偿措施之后,商业银行可根据《票据法》规定,向作为贴现人的核心企业及其他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核心企业或票据前手应承担责任。
由于应收账款能够有效地分散化与结构化,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在国内发展得最为迅速(典型操作见图2)。但是,这一模式中的付款承诺缺乏刚性约束力,因而具有可改进的空间。而商业票据作为具有文义性的要式证券,可以通过质押、背书、贴现等操作提前变现,且这一系列行为都要依据《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开展。
如果该创新业务通过电子票据进一步提升结算效率,核心企业可将全部电子商业票据组成一定规模的商票池和现金池、银票池一道构成大资金池,这将为核心企业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带来更大便利。
三方共赢效应
对核心企业而言,借助商业银行专业化的信用管理能力,提高了应收账款回款的刚性和强制性,这种刚性和强制性是核心企业本身所无法具有的;同时,通过这种业务循环,容易标准化地甄别出客户信用类别。利用“二八定律”进一步扩大与高信用客户的业务合作,减少甚至退出与低信用客户的合作。
对核心企业的客户而言,他们自身的融资能力有限,通过这一业务模式借助商业承兑汇票获得了核心客户的推荐和隐形增信,拓展了融资渠道。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这些中小型客户与核心企业业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商业银行,其获得的益处可能更加深远。商业银行过去几年大力推行的保理业务现实效果并不理想:不附追索权方式往往针对大型优质客户,核心企业无心推动;附追索权的业务要求核心企业提供强制的回购义务,在没有降低整体风险的情况下增加了财务负担,核心企业亦无动力实施。而通过这一业务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核心企业和商业银行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上的风险承担责任,找到了共同开展业务的契合点。
对商业银行而言,这项业务降低了客户拓展和营销的成本,扩大了客户基础;其次,基于核心企业下游客户链式封闭式的资金和信用管理,提高了对核心企业的服务能力,提高了客户粘性和忠诚度;再次,该业务模式到达一定规模,其庞大的结算、贴现、票据托管会带来存款和中间业务的快速增长。
攻克核心问题
在笔者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中,双方梳理出了这一创新业务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并正在执行方案的设计中寻找解决办法。这一业务属于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范畴。其共性问题可以借鉴商业银行此前的操作经验;而引入商业票据带来的新问题,则需要继续摸索和创新来解决。
首先是推荐客户的选择与认定。推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企业规模要合适,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规模较大的企业自身拥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对这一业务不会感兴趣;规模太小的企业风险相对较大,银行就会对其失去兴趣。因此,合适的推荐客户标准是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因而具有一定的融资需求,但同时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又无法得到满足的中小企业群。这一标准如何量化为具体的指标,则需要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依据其产业链特征共同讨论确定。
其次是三方协议的部分承诺内容与《票据法》存在冲突。在创新业务的后续管理中,降低核心企业风险的一个重要制度设计就是贴现的商票如到期无法承兑,推荐客户负有首要的清偿责任;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承兑人及背书、质押等环节涉及的所有相关人,在票据无法承兑时负有相等的偿还义务。这一矛盾如何在执行方案中解决,则有赖于法律专业人士的智慧。
最后是各方利益如何测算与权衡。对商业银行而言,创新业务会带来票据结算、票据贴现等衍生业务,但业务规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衍生收益也难以测算。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给予推荐客户贷款利率优惠的损失能否获得充分的补偿,将是影响商业银行开展这一业务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从自身角度出发,会提出单张票据的结算规模下限等附加要求。
对推荐企业来说,较之其他融资渠道,含有附加条件的综合融资成本是否仍有竞争力,则是影响其参与这一创新业务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与推荐客户之间如何权衡利益,并使各方都有充足的动力开展这一业务,将是决定这一创新业务前景的重要因素。
(文章来源:保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