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结算方法汇总

2006-08-17 00:00594

1/增值税税率 目前有17%,13%,6%和0几种,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计算方法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1/增值税税率 目前有17%,13%,6%和0几种,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计算方法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B企业从A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然后B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3/退税计算方法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  假如退税税率为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

  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 大家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根据MAX的提醒补充:

  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7%=34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
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  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5%的话,结果就不同,

  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5%=30  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5%)

  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5%=45

  实际得到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

  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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