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了解香港的金融制度,何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2014-09-19 17:02 2661

香港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和市场紧密联系,为本地和海外的客户及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产品及服务。在两个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三间互连的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及结算,该三间公司分别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

  香港是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和市场紧密联系,为本地和海外的客户及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产品及服务。香港金融市场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场在有效和具透明度的监管下运作,各项监管规例都符合国际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恪守尽量不干预金融市场运作的原则,并尽力提供一个有利营商的环境。政府实施低税政策和推行简单的税制,使各类商业有更多主动权及创新空间。香港十分重视法治及维持巿场的公平竞争,不会阻止外国公司参与本地的金融市场,更不会限制资金进出本港。此外,本港亦无实施外汇管制。

  金融市场

  银行业方面截至2013年7月底,香港有156间持牌银行、21间有限制牌照银行和24间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61间外资银行在本港设有代表办事处,分行总数约1390间(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营业地点)。这些外资银行来自34个国家,其中70间是属于全球最大的100间银行。香港的银行从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

  香港已连续18年(1995-2012年)获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经济最自由的地方。

  香港的外汇市场发展成熟,买卖活跃。本港没有外汇管制,且位于有利的时区,这对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十分有利。由于本港与海外的外汇市场紧密连系,香港的投资者可以全日24小时在世界各地的市场进行外汇买卖。根据国际结算银行在2010年进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调查,香港外汇市场以成交额计算在世界排行第六位。

  香港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货币市场主要是给机构进行批发层面的银行业务。香港的银行同业拆息率,是按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资金供求而决定,所以,这个利率是香港短期贷款最重要的价格指针之一。在2013年6月,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市场平均每日的成交额为2,129 亿港元。

  以截至2013年7月底的资本市值计算,香港的股票市场位列世界第六,在亚洲则排名第二。香港的证券市场交投活跃,2009,2010和2011年的首次公开招股集资额高踞全球首位,而在2012年全年香港首次上市集资总额为120亿美元。本地股票市场上有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牛熊证、交易所买卖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单位信托及债务证券,供投资者进行买卖。截至2013年7月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主板市场挂牌的上市公司有1575间,资本市值总额达215,094亿港元,当中有710间为内地企业,这些内地企业由1993年至2012年9月底已透过香港集资约33,499亿港元。

  衍生产品市场方面,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及联交所提供一系列期货及期权产品,包括指数期货、股票期货、利率期货、债券期货、黄金期货、指数期权及股票期权。

  在两个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透过三间互连的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及结算,该三间公司分别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公司及香港期货结算公司。

  截至2012年10月底,共有19间海外交易所和市场营运者获认可为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商,为香港机构提供交易服务。

  除股票及期货市场外,本港亦有一个活跃的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主要由专业机构参与运作及使用,而涉及的产品包括与股票、利率及货币有关的掉期、远期及期权合约。

  香港的债务市场已发展为区内其中一个流通量最高的巿场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1990年设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为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香港政府债券以至私营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提供结算和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7月底,未偿还的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数额约为7,503亿港元,平均每日成交额为205亿港元。在2012年,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以外的港元债务证券发行数额共达2,788亿港元。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自二十世纪初开始已为投资者提供买卖黄金的交易平台。该贸易场已在2011年推出人民币公斤条黄金,并于2013年启动以港元计价及结算的「本地香港银」现货合约交易平台。

  香港是全球最开放的保险业中心之一

  截至2013年7月底,本港共有153间认可的保险公司,其中82间在香港注册成立,其余71间则分别在内地或20个海外国家注册成立,当中以百慕达及英国最多。近年,香港的保险业市场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长。根据临时统计数字,2012年香港保险业整体的毛保费总额约为2,552亿港元。

  作为亚洲区内最大的资产管理中心之一,香港继续吸引国际投资者以其作为区内的投资平台。截至2011年年底,香港的基金管理业务合并资产的总值达90,380亿港元。此外,香港亦是投资组织者活动的区域中心,这类活动包括香港认可的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以及较大规模的机构基金管理。截至2013年3月底,本港共有1847个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2011年12月31日,该等获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资产净值约为79,082亿港元。为简化投资基金交易流程,从而提高有关运作的安全性及效率,金管局于2009年8月推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投资基金平台服务。并于2013年6月提升有关服务,让投资基金交易能通过香港的实时支付系统进行资金结算交收。

  在2000年12月推行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滚存庞大的退休资产,促进了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强积金属长线的投资活动,除了对新投资产品带来需求外,亦增加对现有产品的需求,更有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截至2013年6月,强积金计划下的累算资产总额已达到4,521亿港元(580亿美元)。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为配合国际趋势,香港历年来已制定和发展本地的金融服务监管制度。主要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

  在1993年,政府把外汇基金办事处及银行业监理处合并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业稳定等中央银行的功能,能够由一个具专业知识的机构执行,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从而维系港人及国际财经界对香港的信心。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他功能和目标包括维持港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护廉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大致相同。

  政府并不参与证券期货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证监会于1989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执行规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以及促进和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证监会致力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证监会根据现行的规管架构,有责任规管和监察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包括联交所、期交所及三间认可的结算公司。政府会在有需要时协助推动及协调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推行的市场改革。

  保监处为政府架构内的一个办事处,负责执行规管保险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险业监理专员获委任为保险业监督,对本港保险业实行审慎的监管,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险业监督的推动下,保险业已实施「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规定所有保险中介人须通过考试方能执业。另外,他们亦须参加持续的专业培训计划,才获准延续有关登记或授权。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的监管架构及与国际做法看齐,香港政府现正预备成立独立于政府架构的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以增加监管机构在运作及招聘员工方面的灵活性,使能更有效地规管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维持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和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在2010年第四季就保监局的框架建议大纲完成了公众咨询,公众普遍赞同成立保监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其后于2012年第四季就成立保监局的主要立法建议咨询公众,并于2013年6月公布咨询总结及于2013年7月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汇报。其目标是在2013/14立法年度内向立法会提交《保险公司条例》修订草案,以期在2015年成立保监局。

  积金局于1998年9月成立。该局是独立的法定组织,负责规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银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机构划分为三级,分别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上述的银行及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这些认可机构可以本港注册公司或外国银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经营业务。

  目前,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户口业务,以及接纳任何数额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经营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业务。这些银行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属于持牌银行所有,或与持牌银行有联系的机构居多,并经营一系列的业务,主要是消费贷款业务。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为三个月的存款。根据现行的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一旦银行倒闭,每名存户可获最高达50万港元的保障。

  认可机构三级制使那些基础稳固但规模不及一般银行的公司,有资格申请成为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经营批发及投资性质的银行业务。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拟定认可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只有组织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机构,才可获委托接受公众的存款。当局会定期检讨发牌准则,以确保这些准则能够反映监管环境不时转变的需要,并符合不断改变的国际标准。

  认可机构必须遵守《银行业条例》的规定,维持足够的流动资金和资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统计报表;遵守贷款予客户或董事及雇员的限额规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总裁(包括其候补人)及控制权改变时,寻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经营业务,是无须在香港持有资本的。根据《银行业条例》,这些银行亦不受资本比率规定或以资本为基础的大额风险额度所限制。

  香港在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架构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监管程序采用风险为本的模式,着重评估认可机构就所面对的现有及潜在风险而采用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质素。监管的目的在于设计一套审慎的监察制度,以协助维持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同时提供足够的灵活空间,让认可机构作出商业决定。

  证券及期货

  香港特区政府对证券业的政策,是为该行业提供有利环境,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运作的市场,并施以足够的监管,尽可能确保证券及期货机构依循完善的标准,投资者得到保障,以保持公众对香港证券市场的信心,但又不会因制度繁琐或财政干预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碍。

  科技发展及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正加剧各地市场间的竞争。为提高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财政司司长于1999年3月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辞时,公布就证券及期货市场推行三大范畴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场的基础设施;透过把两间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股份化和合并,对市场架构进行改革;以及把规管制度的法律架构更新和精简合理化。

  在市场架构改革方面,有关两个交易所及三间结算公司合并的授权法例,即《交易及结算所(合并)条例》,已于2000年2月24日制定,合并计划其后在2000年3月6日完成。作为合并后的机构,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并的目的在于设立一个新的市场架构以提高效率、减低成本、加强风险管理及鼓励市场推出新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香港交易所是一间商业机构,但获授予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场,以及审慎管理风险等重要公共职能。根据上述法例订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确保该公司在发展业务时能在履行公共职能和达到商业目标之间取得平衡。

  至于规管方面的改革,《证券及期货条例》已于2003年4月1日生效。该条例把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例更新,并综合为一条新法例,使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规管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该条例亦同时引入新的规管措施,包括为市场中介人建立单一的发牌制度,以简化规管安排和减轻受规管人士的负担;引入新发牌条件,以提升中介人服务的质素;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民事程序处理有关个案,并扩大现有的刑事检控范围,以打击市场失当行为;更新有关披露证券权益的规定,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以及以灵活方式规管自动化交易服务,促进市场创新。条例提供了一个更具透明度和更完整的规管架构,并在保障投资者和促进市场发展这两方面,取得合理平衡。此外,条例亦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内地首要集资中心的地位。

  保险

  《保险公司条例》规定,所有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由保险业监督授权及进行审慎的监管。政府的政策是准许信誉良好、财政稳健和管理完善的新保险公司,加入保险行列。所有寻求保险业监督授权的保险公司,均须受相同的授权准则所规限,而所有获授权的保险公司,不论其注册地点,亦受保险业监督审慎监管。

  强积金制度

  1995年8月,香港制定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为设立一个强制性私营公积金制度奠下基础;这意味着香港在提供雇员退休保障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该条例在1998年3月获修订,附属规例亦分别于1998年4月及1999年5月获得通过,就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和某些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获豁免的事宜,订立具体的规则。

  由于强积金供款属强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强积金制度下订立多项措施,确保强积金资产获得妥善保管。该等措施包括在批核强积金受托人方面订立严格准则;审慎作出监管,确保有关人士符合标准和遵守规例;确保计划能顺利运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设立一个补偿基金机制,补偿因违法行为而招致的损失。强积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开始实施。截至2013年7月底,约有100%的雇主、99%的有关雇员及64%的自雇人士参与了强积金计划。

  成立公司

  公司是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或注册。在香港,创业非常简单方便。政府没有就成立公司设定最低名义股本的金额。申请人可透过公司注册处的「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以电子方式填写及提交「法团成立表格」和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副本。自2011年3月18日推出一站式电子成立公司及商业登记服务后,申请人一般可在提交申请后1小时内一并获发电子「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截至2013年7月31日,登记册上共有1112597间本地公司,其中11869间为公众公司,1100728间为私人公司。在2012年7月12日,《公司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新《公司条例》旨在加强企业管治、确保规管更为妥善、方便营商,及使法例现代化。

  货币市场

  本港的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规模庞大,交投活跃,而银行之间的批发港元活动亦是透过银行同业拆息市场进行。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及借入利率是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性的重要指标,而对港元信贷的定价而言,亦起 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来,银行同业资金都是银行体系中港元的主要来源,尤其对那些没有经营大型零售网络的银行(多数是外地注册的银行)而言。银行同业拆息市场亦是那些拥有大量客户存款的银行作出短期贷款投资的渠道。

  货币政策

  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维持货币稳定,亦即保持港元汇价稳定,使外汇市场上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保持在7.80港元兑1美元左右的水平。采取这目标是由于香港是一个高度外向的经济体系。无论就本地进行的商业活动的性质或公众信心而言,维持港元汇价稳定对香港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港于1983年10月实施联系汇率制度,该制度是一个货币发行局制度。货币发行局模式规定,港元货币基础由外汇基金持有的美元储备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持,而港元货币基础的任何变动亦要百分百与该等美元储备的相应变动配合。货币基础包括已发行的纸币和硬币、持牌银行在金管局开设的结算户口的结余总和(即总结余)及未偿还的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港元纸币及硬币均获得存于外汇基金的美元按7.80港元兑1美元的固定汇率全面支持,其变动亦由该等美元储备的相应增减配合。自1998年9月起,金管局向持牌银行明确保证,会将这些银行的结算户口内的港元兑换为美元。金管局在2005年5月18日推出强方兑换保证,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银行买入美元,并宣布将现行金管局在7.80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银行的弱方兑换保证移至7.85的水平,让强弱双向的兑换保证能对称地以联系汇率7.80为中心点而运作。在强方及弱方兑换保证水平所设定的兑换范围内,金管局可选择进行符合货币发行局制度运作原则的市场操作,以促进货币及外汇市场畅顺运作。

  债务市场的发展

  过去数十年,为发展本地债务市场,金管局推行了若干措施,包括发行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并于1990年设立「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发行计划提供高质素的港元债券,并为港元债券提供基准收益率曲线,从而促进债务市场的增长。「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建立为港元及非港元债券提供高效率的结算及交收系统,而与海外结算系统的联网则有助促进跨境债务工具的投资。外汇基金债券于1999年8月开始在联交所上市,把投资者基础扩大至个人投资者的层面。2007年6月,金管局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债券招标服务推广至其他债券发行机构,从而增加在香港发行债券的渠道。中央政府财政部于2010年首次采用此服务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并于其后每年都利用此招标平台在港发行人民币国债。自2012年的国债发行开始,金管局更增设「金管局CMU央行配售统筹窗口」,协助扩大投资者基础至中央银行及货币管理当局。这些措施都有助推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

  除了港元实时支付结算系统之外,金管局分别在2000年及2003年推出「美元实时支付结算系统」及「欧元实时支付结算系统」,让美元及欧元债券交易能够在亚洲时区内高效率地进行实时结算交收,并于2007年推出「人民币实时支付结算系统」,处理人民币结算交收。为使参与银行能为区内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由2009年11月起,除了1月1日的全球假期外,「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在所有香港公众假期继续运作,以支持美元、欧元及人民币实时支付结算系统。此外,为加强各系统与全球平台之间的互操作性以吸引境外用户,「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及四个实时支付结算系统于2010年7月由一个专用平台全面转为SWIFTNet开放式平台。

  香港交易所于2001年11月推出三年期外汇基金债券期货作为债务市场对冲风险的工具。为鼓励更多公司把发行的债券上市,香港交易所于2002年7月1日调低债券的上市费用。此外,政府亦采取了多项措施,简化有关债券发行与上市的规例及程序。

  为促进本地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及持续发展,政府于2009年成立了政府债券计划。政府债券计划包括机构债券发行计划及零售债券发行计划两部分。于2013年8月底,机构债券的未偿还总额为570亿港元,债券年期为两年至十年不等。就零售部分而言,已先后三次向香港居民发行总值300亿港元的三年期通胀挂钩债券。零售债券的发行进一步提高了投资大众对债券的认识和兴趣,有助促进香港零售债券市场的发展。

  为促进零售债券市场的发展,各机构不断推行改革措施,包括向公众灌输有关债券投资的知识;检讨公开发售债券的规则;以及按揭公司自2001年起通过银行的销售网络发行以个人投资者为对象的债券。于2000年12月推行的强积金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债务市场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

  对金融市场基建的监察:《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的目的,是协助促进对香港的货币或金融稳定性,或对香港发挥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起重要作用的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整体安全和效率。该条例赋权金融管理专员指定及监察该等结算及交收系统,并对经该等指定系统进行的交易的交收终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终局性免受破产法例或任何其他法例影响。金融管理专员会向符合该条例所列明的若干准则的指定系统发出终局性证明书。「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港元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美元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欧元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及「人民币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获指定并各自获发给终局性证明书。金融管理专员亦负责监察香港储存库。这储存库于2013年在香港设立。储存库是保存合资格的场外衍生工具事务历史记录的中央电子数据库。在监察其辖下有关金融市场基建,金融管理专员的监察框架采纳了由国际结算银行辖下的支付及结算系统委员会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于2012年4月联合发出的《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的有关国际标准。

  来源: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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