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银行承兑汇票法律责任分析
2014-09-18 21:351901
张三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以百旺食品有限公司为收款人,以农业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
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伪造人该承担什么样责任?收款人及付款人分别有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张三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以百旺食品有限公司为收款人,以农业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张三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百旺食品有限公司换取了70万元。百旺食品有限公司持这张汇票向建行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建行某分行没有审查出这张汇票是伪造的,予以贴现95万元,百旺食品有限公司由此获得25万元。建行某分行向农行某分行提示承兑时,农行某分行发现没有办理过这笔银行承兑业务,立即报案。后查明该汇票是伪造的汇票,农行某分行将此汇票退给建行某分行。
【问题】张三、百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建行某分行的损失如何处理?
【讲解】
本案是涉及票据伪造的案例。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的伪造是违法行为。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以行使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为目的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伪造的方法是假冒他人签章,具体方法有多种多样,可以是用书写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盖用;盗窃他人印章盖用;也可以是利用保管印章而冒用他人印章,等等。被冒用的他人也有多种形式,可以是现实存在的某个人,或已经死亡的人,或失踪的人,或者是根本不存在的空造的人,等等。伪造的特点是假冒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署或盖用其真实签章。票据伪造的效力有如下几种情形:
1.对伪造人的效力。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写或盖用其真实签章,也就没有实施票据行为。因此,伪造人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票据是一种违反《民法》或者《刑法》的行为,伪造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对被伪造人的效力。按票据理论而言,票据当事人必须是亲自签章或因合法代理关系而对票据责任负责。而被伪造人既然没有在票据上亲自签章,因而被伪造人绝对不应对伪造票据承担票据责任。被伪造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3.对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一张票据上有真实签章,又有伪造签章时,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各票据行为的效力互相独立,真实签章仍然有效,.真实签章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4.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如发现出票人签章是伪造的,有权拒绝承兑或拒付。付款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向出票人签章是伪造的票据持票人付款,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三伪造了票据,农业银行某分行有权拒绝承兑,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百旺食品有限公司将汇票向建设银行某分行贴现,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了建设银行某分行,当该汇票被拒绝承兑时,建设银行某分行有权向百旺食品有限公司追索,百旺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向建设银行某分行支付票款及利息、手续费等:百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损失,应向张三追偿,张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票据法》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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