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风险及控制

张卓波 |2014-09-15 17:133513

编者语:今年爆发的青岛港骗贷事件使得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模式所包含的风险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作者分析,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存在信用、货物操作方面的风险,并对每一种风险的应对提出了建议。

  编者语:今年爆发的青岛港骗贷事件使得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模式所包含的风险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作者分析,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存在信用、货物操作方面的风险,并对每一种风险的应对提出了建议。

  文/张卓波(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是国际商业银行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原则和基本框架指引下,进行的融资方法创新,它在满足大宗商品交易商多元化需求的同时,又可使银行能够及时对整个商品和贸易流程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实现了银企双方的共赢。由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国内尚未对这一概念达成统一的共识。目前,国内关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概念,主要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上泛指商业银行为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提供的各种融资服务;狭义的概念通常是指大宗商品结构性贸易融资,即商业银行以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综合运用各种方式为大宗商品贸易商或生产企业提供个性化组合贸易融资方案。

  一、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风险类型及来源

  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既面临着外部政策环境、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变化的风险,也面临着内部业务发展中流程不完善,规章制度疏漏等各种其他风险,同时,由于内部风险控制不力,进一步增大了风险的不确定性。对商业银行来说,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信用支持的大宗商品贸易商(债务人)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违约,致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根据信用风险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信用风险划分为客户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和开证银行信用风险三种类型。

  1.客户信用风险。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客户(大宗商品贸易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归还银行到期贷款的违约风险,客户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这种风险的大小。客户信用风险在大宗商品进出口融资业务中均有可能出现。在大宗商品出口融资过程中,如果受益人挪用甚至违法使用融资资金,从而导致不能按时生产足额产品并及时结汇时,那么,银行就可能因受益人经济状况转坏、清盘或破产而无法收回贷款。同样,在进口融资或授予开证授信额度业务中,如果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时而企业账户却无足额资金,那么,开证银行必须对外垫付款项。以发货前融资模式为例,银行在装船前融资业务中,商业银行可能会面临着供货商履约风险;但在预付款融资业务中,也会面临着生产商违约的风险。

  2.国家信用风险。国家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所在国家的原因,如实行外汇管制等政策,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造成商业银行损失的可能性。

  3.开证银行信用风险。这是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经常会出现的一种风险。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大宗商品融资银行可能会面临着开证银行的信用风险,即开证银行由于信誉等级较低、经营不善甚至违法而破产倒闭或被接管等,从而导致融资银行收汇困难。

  (二)货物风险

  除了信用风险外,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还要面临来自货物的风险,这种风险同样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构成挑战。

  根据货物风险来源的不同,可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货物风险进一步区分为市场风险和仓储物流风险两大类。市场风险是指因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风险,具体体现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是指融资企业因市场利率波动导致机会成本或实际成本上升,导致无力履约而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汇率风险是指融资企业由于借贷货币的汇率变化预期收益下降或预期成本上升,导致无力履约而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商品价格风险是指融资大宗商品在担保期内价格下降而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对各种模式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来说,市场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在仓单融资业务中,由于客户是将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给银行,银行因此取得货物所有权,需要对质押大宗商品进行有效控制与监督管理,这时就会产生仓储物流等环节的风险,包括大宗商品货物的管理风险,仓单的流通性风险、货权风险等。

  (三)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定义,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操作风险是“由于银行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根据操作风险形成的不同原因,可将操作风险分为人员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如内部欺诈、知识缺乏、失职违规等)、内部流程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如流程设计缺陷、执行不严格)、系统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如系统失灵)和外部事件导致的操作风险(如外部欺诈、突发事件等)。对从事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商业银行来说,这几种操作风险均有可能出现,但几率相对要低于信用风险和货物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的各种风险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更多的时候往往是各种风险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以加工融资业务为例,信用风险、市场价格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可能会同时存在,甚至会彼此交织在一起。

  二、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

  近年来,随着全球大宗商品贸易的迅速发展,包括能源在内的大宗商品结构性贸易融资发展很快,许多国际化银行都成立了专门部门,以大力发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尤其是结构性贸易融资。这种结构性贸易融资突破银行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为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方式;盘活了进口商的存货,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从而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帮助企业有效降低财务成本和管理风险。但是,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潜在的各种风险,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应对。

  (一)信用风险的控制

  信用风险仍是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面临的首要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客户风险的控制。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对融资风险起着关键作用,为此,制定符合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客户评价标准是降低客户风险的第一步。一般来说,从事国际贸易时间长、声誉良好的客户带来的风险较低。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如成立信用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分析评价客户的信用。再次,建立融资贷款前的风险分析制度,对授信客户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合理核定融资授信额度。最后,严格信用证业务管理,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效性严格审查,明确信用证的性质、种类及用途;综合评价开证申请人的业务运作情况,并及时了解与信用证相关的产品价格等相关信息,客观评价判断客户的预期还款能力。

  对开证银行信用风险的控制除严格审查开证银行的资信、资本机构、资本实力、经营作风等情况外,还要加强与国外银行的合作,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而对国家信用风险的控制要求银行必须建立相关的防控应急方案,密切关注监控国内外行业主管机构、所在国进出口政策的变化,必要时派人去国外及时了解情况;了解并及时跟踪整个大宗商品行业信息,准确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及行业格局,大宗商品进出口商所处市场地位;审慎介入各国国家宏观调控或严格监管范围内的行业和产品,慎重选择目标客户及其商品所处的行业领域。

  (二)货物风险的控制

  1.风险的控制。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开证银行必须全程动态监控大宗商品货物的市场价格。在控制期间尤其要重点控制以下环节:一是在开证前做好充分准备,全面了解信息,客观分析研究商品的价格走势以及影响价格变化的各相关因素,慎重介入价格波动幅度过大的大宗商品。二是在信用证业务中,重点关注进口商品的质量品质,明确要求融资企业提供权威性国际商检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三是加强对客户的监督和跟踪,对客户的信誉做出相应的评价。为了保证减小风险,要尽量缩短交货和销售周期,以免价格波动剧烈所带来的风险。此外,银行必须及时关注国际上主要国家外汇汇率和利率的变化。

  2.物流风险的控制。关键在于切实加强对大宗商品货物的全程动态监控,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是对监管人的资质、能力、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物权监管协议等事项进行全面严格审核,确保对大宗商品货物的实际控制;二是规范业务监管制度和流程,开证行应建立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监管台账,并定期派员到仓库清点核对;三是增强对大宗商品货物的处置能力,在全面及时了解市场信息的情况下,制订货物处置预案,特殊情况下在适时稳妥处置货物,减少资金损失。此外,开证银行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与客户及货物监管方签署三方物权“监管协议”,委托有资质的仓库管理方进行监管。

  (三)操作风险的控制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内部缺少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因此,银行必须转变传统的风险管理内容和理念,借鉴国外同行的经验,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为导向的全面风险管理建设,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有效地化解操作风险。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决定了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事实上,商业银行之间大宗商品融资业务的竞争,不仅仅取决于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更与从业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提高大宗贸易融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有效化解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风险的重要路径。为此,有必要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法律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第一,培养或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有条件的银行可派员工到国外商业银行学习;第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注意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分析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国际贸易知识和运输保险业务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培养对大宗商品贸易市场的洞察力,增强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第三,商业银行规范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道德修养;第四,强化业务风险意识,增强员工的风险识别能力。此外,还必须加强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金融监管力度和执法水平。(完)

  文章来源:《中国商贸》2013年第30期(节选有删减,未经作者审阅,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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