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通知指出,一是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二是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根据要求,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通知明确,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来源:互联网
了解更多,请关注: financelea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