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高薪之患 尚福林提醒:防止过度冒险行为
央企限薪令来袭,银行业高管的薪酬最为引人注目。尚福林强调,要注意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完善高管人员稳健薪酬管理机制,把绩效薪酬延期追索和扣回制度落实到位,促使银行薪酬激励与经营成本和风险暴露相一致,防止过度冒险行为。《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应在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
央企限薪令来袭,银行业高管的薪酬最为引人注目。尽管银监会在2010年就曾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对于银行高管的薪酬支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随着此轮央企限薪潮的来袭,市场预计不少大行高管的薪水或再被腰斩。
就在数家银行的高管陆续就薪酬问题作出公开回应后,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在9日召开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上透露了银监会对于银行业薪酬问题的意见:银行薪酬激励要与经营成本和风险暴露相一致,防止过度冒险行为。此外,银行的绩效考核,应由全员同质考核向分岗位差异化考核转变。
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要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高管限薪,主要是有利于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防止银行高管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片面追求利润,以此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而按岗位差异化的考核制度则有利于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助推银行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8月29日审议通过《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对促进中央企业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提出了明确要求;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专门强调,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商业银行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行为。
尚福林强调,要注意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完善高管人员稳健薪酬管理机制,把绩效薪酬延期追索和扣回制度落实到位,促使银行薪酬激励与经营成本和风险暴露相一致,防止过度冒险行为。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应在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而在延期支付方面,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此外,银行对薪酬有追索权,在规定期限内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离职人员同样适用。
不久前,建设银行董事长王洪章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说,要逐步减少央企管理层和员工的薪酬差距,薪酬要向一线倾斜。北京银行董事长阎冰竹也说,薪酬应该和业绩挂钩,现在部分央企出现大幅亏损,但高管薪酬不降反升肯定是不合理的。
在谈到风险问题时,尚福林强调,要加快完善表外业务管理制度,特别要针对近期增长迅猛的委托贷款等业务,加强资金来源合规性、真实性把关,严格区分委托业务和自营业务,确保责任分担清晰;针对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及信用证业务风险管理问题,加强真实贸易背景的尽职调查、强化合规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尚福林指出,随着“三期叠加”不断深入和银行集团化、多元化、综合化经营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传统的被动式、单线条风险管理方式很难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必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创新风险管理手段,加快推动银行风险管理转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