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含越:“堵邪路,开正门”引导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127号文”解读

孙含越 |2014-08-31 09:44820

5月16 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外管局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文/孙含越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4年第6期

 

5月16 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外管局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同一天,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140 号文”)。当前银行同业业务模式创新很多,有些模式在银监会监管范围之外,这次“一行三会”和外管局共同发文,以最大口径对同业业务分类,统一监管标准,旨在避免同业业务跨部门的监管套利行为,将有利于增加监管透明度以及加强银行自身管理。同时,提出了加快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等业务,为银行资产端“开正门”,有利于推进非标转标。

“127 号文”重点治理四类问题

近两年,监管层对非标资产整治的范围和力度持续加大,先后推出多项监管政策。第一,2013 年3 月发布“8 号文”,提出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第二,2013 年11 月市场传闻“9号文”发布,重点对快速膨胀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进行了规范,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重新进行了定义;第三,2014 年1 月发布“107 号文”,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界定,对信托、理财进行整治,并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第四,2014 年4 月发布“11 号文”,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投资进行严格监管,不仅规定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还规定以自有或者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该满足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 亿元(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的30%,最后对非标投向做出了限制,即只能用于支农支小,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也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第五,2014年5 月发布“127 号文”,“127 号文”虽较此前流传的“9号文”温和,但规定更为详细、务实。随着以上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未来银行同业会计科目将变得更加规范,大量非标资产将重新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同业类型的非标规模也将会下降,部分企业融资将转向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通知》提出目前同业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四点: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规避宏观调控,监管重点就是集中治理这几个问题。《通知》规定:单家商业银行的同业融出资金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明确界定了同业业务的类型,同业存款业务的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强调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具备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且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同业投资也要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规定了同业业务的融资期限以及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通知》的发布,规范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127 号文”重拳出击非标业务

一是将“非标”资产清出银行间同业科目。此次“127 号文”的发布,无疑会对银行同业业务中的非标业务带来较大冲击。《通知》既没有将非标资产纳入银行买入返售业务的标的资产,同时也禁止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意味着非标资产将不能再作为银行同业资产,其资本耗用和拨备都将增加。

但短期来看,非标资产规模很难大规模压缩。原因有三:首先,企业融资需求仍处于刚性;其次,从银行资产配置角度,即使非标资产将耗用更多的资本金,其普遍8%以上的收益率也堪比贷款利率,是银行的首选资产;再次,虽然《通知》禁止非标资产进入银行买入返售项下,但允许进入同业投资项下,监管层并不想打压非标规模,而旨在重规范,防风险。

长期来看,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同业类型的非标规模会逐步下降,虽然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业务仍可以继续开展,但这类型非标占用100%的风险权重,消耗资本金较快,在银行难以大规模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增量也会受到约束。因此,中长期内银行表内非标资产规模将随着同业类非标的到期而下降。目前短融和中期票据收益率相对于贷款利率的打折幅度回到历史均值附近,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会推动企业积极发行信用债来降低融资成本,预计到期的非标资产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转向债券类融资。

二是切断买入返售非标路径。银行买入返售业务近年发展较快,但因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而积累了较大的风险,此次《通知》对该项业务提出了两方面监管措施。第一,明确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业务范围,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明确买入返售的业务范围,意味着非标业务将不能够再做买入返售。以往买入返售项下的非标标的主要是信托受益权,按照该规定,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不能作为买入返售的标的,因此限制了这种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从数据来看,4 月份股份制银行买入返售业务已经萎缩为负增长,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只能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第二,《通知》要求,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以往的买入返售业务中,银行可以通过卖出回购的方式将非标出表,如今严禁卖出回购方资产出表,意味着此前做的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非标业务不能再开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收缩银行的同业非标资产。

对市场产生多重影响

“127 号文”间接有利于股市。非标资产的萎缩将导致无风险收益率下降,间接有利于股市。首先,近年来融资成本上升和“钱荒”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非标资产的大幅扩张,对非标的整顿将遏制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的融资需求,从而使银行资金更多地流向其他实体经济领域;其次,随着2014年以来各种“宝类”产品的收益率明显下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降至5%左右,目前中长端政策金融债已经基本能够覆盖理财产品的成本,而未来《通知》对非标的整顿将导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产品收益率进一步下降,这会增加以政策性金融债为代表的利率品种对银行配置的吸引力;最后,银行加大对利率债的配置比例,会进一步压低无风险收益率,提升风险溢价,这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股市的估值水平。

短期内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不大。预计“127 号文”对债券市场地影响在短期内不会很大,这种影响更多的体现在债市的长期发展中。《通知》出台后,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将更趋严格,随着非标供给减小,银行将非标到期资金逐步转向债券的可能性较大,非标转向债券的趋势将加快。但是,债券融资需求上升将使债券供给增加,债券收益率面临一定的上行压力。综合来看,基于《通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目的,未来债市收益率将总体下行,政策对债市影响总体偏正面。

对房地产投资或将产生负面影响。我们认为,《通知》的发布将对房地产投资产生直接负面影响,对基建投资和过剩行业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表内信贷的投放需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而非标则主要投向了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部分过剩行业。未来非标资产的萎缩将提高政策限制类行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难以通过贷款渠道融资的融资平台和中小型房企甚至会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所以《通知》对地产投资将产生直接负面影响。

对不同银行产生不同影响。过去几年银行业绩的提升主要来自于规模的扩张,而规模扩张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同业资产的大幅扩张。从2013年6月开始,非标、同业业务成为监管的热门词汇。在监管方向明确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已经展开了业务调整,《通知》的发布在市场预期内,对银行业的冲击比较有限。

首先,《通知》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同时,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央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从银行发布的2013 年报来看,银行同业业务规模有所下降。工商银行年报显示,其同业资产规模相比年初下降了11.1%,建设银行同业资产余额更是较年初下降26.88%。Wind 数据显示,2014 年第一季度末,16 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总规模占总资产的比例仅为13.42%,同业负债规模占总负债的比例则为15.17%,整体不存在达标压力。从单家银行情况来看,仍然有部分银行承压。第一季度末,16家上市银行中,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重超过三分之一的有两家,分别是兴业银行和宁波银行。兴业银行被同行冠以“同业之王”的称号,第一季度末其同业负债占该银行总负债的比例达到37.3%,宁波银行同业负债占比也达到35.12%。同期,南京银行和北京银行同业负债占比接近30%,分别为29.6%和29.33%。

总体来看,《通知》的发布对不同银行会有不同的影响,对于同业业务特别是买入返售业务量比较大的银行,所受冲击会较大。特别是部分城商行由于客户基础薄弱,吸收存款能力差,近年在同业业务上表现十分激进,依靠同业资金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同业业务收入占据总收入的较大比重,潜在的风险不可小视,这类银行将会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通知》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140 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等。同时,还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此前不少银行同业业务授权下放,导致分支机构管理混乱,容易形成类似于2013 年6 月的流动性风险。同业业务由法人总部来统一管理,旨在增加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最后,在“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下,此次五部门对同业业务联合监管,在“堵”不规范同业业务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在监管更趋明确和严格的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调整业务方向,积极尝试试点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同业业务找到调整的方向,避免触碰监管红线,同时避免流动性风险的爆发。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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