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显仓:离岸金融的放与管

2014-08-22 13:48 484

方显仓:华东师范大学校友,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St.Olaf 学院经济学系做访问学者。“小块有形”离岸市场建设,以洋山保税港区为例,国务院已明确提出支持建设与航运贸易中心相结合的离岸金融市场。

  方显仓:华东师范大学校友,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St.Olaf 学院经济学系做访问学者。担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理事。主要研究和教学领域为货币金融理论与政策、人民币汇率制度与人民币国际化、商业银行管理、国际收支与国际储备、宏微观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环境经济学与可持续发展、劳动经济学与失业问题等。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

  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的持续发展和开放,周边和世界经济对人民币的认可度不断增强,成立人民币离岸中心既是一种必然,也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离岸金融中心指经营可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外或境内、在非居民之间进行、基本不受所在国法规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金融市场。

  根据所辐射的经济腹地的范围大小和发展程度,长三角地区更具备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条件,而上海集聚了该地区的所有优势条件(包括完善的基础设施、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是中国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最佳选择。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上海发展人民币离岸中心尚存在障碍或瓶颈,本文主要侧重制度环境与监管方面来讨论。

  制度环境障碍

  所在国或地区的经济自由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城市能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因素。上海与国际著名离岸中心比较,金融制度差距主要在于金融自由化程度不高,利率、汇率管制,人民币没有在资本项目上自由兑换。

  如果欲使人民币作为国际可接受货币,必须使非居民能够自由地获取和运用人民币资金,这要依赖于中国资本项目的开放。近年来,中国资本账户开放步伐明显加快,但仍然有相当大的开放空间。按照IFM2011年《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目前中国不可兑换项目为4项,占比10%,主要是非居民参与国内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市场以及买卖衍生工具等。部分可兑换项目22项,占比55%,主要集中在债券市场交易、股票市场交易、房地产交易和个人资本交易等4个方面。基本可兑换项目14项,占比35%,主要集中在信贷工具交易、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盘等方面。目前中国资本管制程度仍然较高。

  在证券市场尚未健全、国际热钱流动频繁、人民币汇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的前提下,资本项目适当管制是防范金融危机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按照路径依赖以及金融中心内部系统的自我强化作用的原理, 上海建设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 必然会促使周边的离岸市场所在城市开展与上海争夺资源的竞争。资本项目的管制,不利于境内外资本的自由流动, 使得上海在与周边离岸金融市场的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也是境内人民币离岸中心发展的羁绊。

  利率、汇率管制制度,长期的利率和汇率管制制度很难吸引居民和非居民交易主体进入市场实现套利、投资和避险,也很难创造与之相关的投资、保值和避险的金融工具。

  税收、保密等配套政策滞后。由于离岸市场处于试点状态, 管理层对诸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缺乏详实规定, 使离岸金融业务对比其他金融业务难以体现应有的优势。这些配套政策的优惠往往是决定一个新兴的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竞争力, 能否吸引更多机构参与的决定性因素。

  账户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是银行客户首先考虑的因素,而按照国内银行法的规定,公检法甚至纪检、监察等部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客户的账户资金。缺乏有效的保密传统和机制无疑会加深境外客户在中国人民币离岸中心开户的顾虑,甚至可能是离岸市场业务繁荣与否的最大障碍。

  金融监管制度仍不健全。第一,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机制的退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第二,监管内控机制不健全,容易造成监管越位甚至出现行政性干预;第三,信息流通、披露制度不健全,不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利于金融稳定。这些制度环境没有完全适应金融自由化的需要,阻碍了上海成为离岸金融中心的步伐。

  与此同时,法制环境亟待完善。在国际金融的交易中,“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占据绝对地位。离岸金融中心的构建则需要灵活、健全的法律基础以及独立的司法体系。法制环境先天不足成为阻碍上海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瓶颈之一。法律修订需要较长周期,短期内与国际接轨难度大。

  防范或缩小离岸金融风险

  短期内,为尽可能降低离岸金融风险,可以设想在上海开辟一些特殊区域——不一定是严格地理意义上的区域,来尝试离岸金融市场建设。

  今年7月国务院原则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8月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该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可以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为契机,尝试先建设上海离岸金融的“有形市场”,再渐进发展“无形市场”。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特征是货物进出自由、投资及相关要素出入境自由、金融自由、物流高效和监管独立。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无论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还是中国加入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谈判都对投资和金融自由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难以全面放开管制的情况下,优先在上海进行试点可以为未来的改革和开放积累宝贵的经验。

  离岸金融中心建设先从离岸市场起步。思路是:先小型(“小块有形”市场),后大型(“整区有形”市场),再无形(“区外无形”市场)。

  即短期内,考虑先在自贸区内试点某区块发展离岸金融;中期,放大到整个自贸区内都发展为离岸金融市场;长期,可跨越有形的概念,发展到区外不特定区域都建设离岸市场,最终形成上海离岸金融中心(包括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小块有形”离岸市场建设,以洋山保税港区为例,国务院已明确提出支持建设与航运贸易中心相结合的离岸金融市场。故可以尝试授权这个区域内的外资银行、中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较大自由地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并在资金的流出入、账户的管理、外汇的汇兑等方面给予更宽松的政策环境。这为上海发展航运金融、减少航运金融业务的外流创造条件。

  具体目标是:(1)通过允许资金自由进出, 吸引中资船务公司、进而吸引国际船务公司把在华航运业务国际结算中心、资金管理运作中心设在自贸区(离岸金融区)内;(2)允许从事远洋运输的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融资, 吸引中资公司把船舶融资安排在保税区内;(3)允许在境外注册的中资公司的船舶在自贸区-离岸金融区内进行第二船籍的注册,吸引其注册回流;(4)在自贸区内发展与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国际投资有关的离岸金融业务。

  在“境内关外”的监管举措外,还要做到:第一,放宽税收、外汇使用等优惠政策, 推动金融自由化;第二,促进投资自由化:包括内资外投和外资内投:(1)外资内投可以获得准入前的国民待遇,项目立项不需要事先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少干预、无补贴政策;(2)内资外投应从现有的“核准制”变为“备案制”,为区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提供资金援助。

  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短期内主要受益的区域以外高桥地区为核心,扩展至洋山港临港新城与机场保税区;随后将辐射至全上海乃至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区域;随着新试点区域逐步扩大,开放促改革的“制度红利”会辐射至全国。

  从战略角度看,如果离岸金融市场得到发展,将对中国金融改革和开放形成强烈的倒逼机制。同时, 应当积极寻求与香港在离岸人民币业务上的全面合作。

  依托陆家嘴金融商贸区,建立人民币离岸金融“有形市场”。发挥该区多功能中心作用,即同时实施在岸金融与离岸金融共同发展,比如境内中资银行办理居民持有的境内和境外外币业务、境内中资银行办理非居民持有的境内和境外外币业务、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居民持有的境内和境外外币业务、境内外资银行办理非居民持有的境内和境外外币业务。

  全方位、多层次的离岸金融市场的优势是:有利于发挥陆家嘴金融核心区的集聚效应、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依托现有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减少沉淀成本。因为陆家嘴金融商贸区金融机构集聚、金融人才集聚显著,金融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环境比较完善。

  离岸金融监管的强化

  上海地方立法部门在全面研究离岸金融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各项要素的基础上,应积极推动国家金融立法的进程,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 研究并制定优化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环境的制度规范,以政策推动来加速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

  1.积极推动离岸金融立法进程, 完善离岸金融法律体系。可以分为离岸金融主(客)体法(如银行法、经纪人法、票据法、抵押法等)、离岸金融交易法和离岸金融监管法。其中,离岸金融风险监管法律尤为重要。

  具体来看,(1)离岸市场信用风险明显大于在岸市场。在上海初建离岸市场阶段,必须做好对于信用风险的预先识别、及时控制和减少损失等工作。依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离岸业务信用风险综合评估机制与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机制。

  (2)在离岸金融交易中, 一旦利率或者汇率出现波动,或者流动性出现不足,或者衍生工具投资失败, 都会导致市场风险的出现。目前在在岸金融市场上, 为了防范市场风险, 中国要求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 应以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且其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要求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由于离岸金融业务所具有的市场风险具有更广泛的危害性, 故可规定离岸业务特定时期内适当提高有关比率标准。为避免各类市场风险, 应进一步完善CAMEL评估机制(编者注:这套评级制度包括五个基本项目,即: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性;流动性)。

  2.设立专门监管部门。考虑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外管局、上海银监局等设立“离岸监管部”, 规定试点区域的经营主体定期报送离岸业务的各项报表,了解离岸业务的规模并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如美联储理事会要求所有已建立IBF的金融机构每月递交“IBF 账户报告”;新加坡要求ACU在每月向金融管理局呈送资产负债表和外汇交易总额、新元交易、银团贷款等业务报表。同时,还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严防宽松的离岸环境成为助长洗钱、逃税、圈钱、转嫁金融风险的“温床”。

  3.实施严格市场准入机制。根据要求,按申请人资信状况、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分别颁发全面的离岸业务牌照和有限的离岸业务牌照,规定其相应业务范围,并对持有不同牌照的离岸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个人投资者暂不准入,人民币离岸中心应以分行或分部建制,总行或总部必须充当离岸机构的最后偿债人,承担离岸业务风险。

  4.执行严格的离岸客户的离岸与在岸资金账户头寸抵补监管。为防止大规模资金调动冲击国内金融市场,应对人民币进出资金总量实行额度控制。建设初期,限制风险较大的离岸人民币产品交易,尤其人民币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以限制风险保护国内金融业的健康稳定。

  目前,人民币还不可自由兑换,中国的资本账户还没有完全开放,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有了一定规模的流通,短期内货币当局不可能允许人民币跨境自由流动,内地银行不能办理大部分跨境人民币金融业务;国内金融市场的利率和汇率制度管制还会存在,因此国内与国外金融市场所存在的种种市场势差(人民币利差和汇差)在短期内也不可能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离岸金融中心,境外流通的人民币才可能回流或结算,这也是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转载自:丽娃金融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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