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规则》溯源
2014-08-20 22:532216
毋庸置疑,《福费廷统一规则》的引入还可以为不怎么熟悉这个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工具书,并提升市场参与者对国际贸易融资多元化、灵活性的理解,特别是最新的BPO债务工具的市场推广。
《福费廷统一规则》将使整个福费廷市场得以受益,并从现在起成为该市场成功的关键。
福费廷的无追索权特征
几乎所有的出口商在与进口商进行贸易往来时,都有相当部分的货物或服务需要以延期付款的条件来交付。由于供应合同中的融资条款在大型项目投资决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许多生产商不得不为他们的客户提供卖方信贷。而生产商对额外流动性的需求以及越来越大的风险敞口,促成了福费廷在融资市场越来越常见和流行。事实上,在融资及组合管理方面,福费廷和保理是传统的工具。
作为福费廷市场主体的大多数国际贸易玩家对福费廷早已熟悉,他们与众多本土或国际银行以及金融机构都是这一市场中的传统参与者。这些市场参与者在一起提供了众多化解风险、提供流动性的各种解决方案。
从语义上来说,福费廷一词最早源于法语单词“à forfeit”,本意是放弃追索权或放弃信用工具背书转让后的补偿权。因此,福费廷及其重要特性“无追索权”同样适用于信用工具的背书转让。英语福费廷“Forfaiting”一词则是由拉丁语“pro soluto”翻译而来,那是古典罗马法律的基本词汇之一,同时也被大部分非普通法国家的民法典所认可,适用于规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贸易信用工具。在民法典中,无追索权条款与有追索权条款是对立的,后者保留受让人对让渡人的追索权利。
福费廷最初使用在粮食出口的短期融资中,然后逐渐扩展到资本货物的长期融资。目前,福费廷市场的远期期限主要集中在90天到5年,在某些特殊案例中,融资期限也可能更长。
此外,作为买入的信用工具,福费廷的操作模式与贴现类似。这就是福费廷和无追索权贴现是同义词的原因。
福费廷的无追索权效力
福费廷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也是个机会,可以让他们从自己的客户那里买入一系列的信用工具,这些信用工具包括:
(1)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延期付款承诺(如通过MT752格式确立)或伴随出口商提交的相符单据中汇票
(2)汇票
(3)本票
(4)银行承兑汇票
(5)BPO责任
(6)其他的可转让工具,如商业票据或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
然而,与此同时,高度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也不得不面对如此多渠道的国际市场实务、各种产品以及与产品相关技术的不同解读。在不同的债务发生国或债务转让中介所在国的各种债务人之间,专家朋友们曾经提出或正在提出的一些易混淆的观点,已经对福费廷市场上的这些债务工具应用造成了直接的困难,而在某些棘手的,尤其是发生在亚洲的交易中,福费廷的“无追索权”原则甚至因此无法运转。
按照国际市场规则和实务,开证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或远期承兑信用证,受益人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出口商也就是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会收到保兑行的付款承诺,或收到开证行通过通知行转递的承兑通知副本,表明开证行对相符交单承付并承诺在到期日付款。那么,不管是延期付款承诺还是远期承兑汇票,都完全从基础贸易中脱离出来,成为一种自主债务工具,除非债务人最初在信用证开立时写入了禁止或限制自由转让债务工具的指示。
银行作为债务人有着不同的技术教育甚至相反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对延期付款以及银行承兑的认知方面。尽管UCP600第39款承认款项让渡,但拒绝接受核心原则的情形并不鲜见。这个核心原则就是受益人可以让渡和贴现任何脱离信用证的自主债务工具。即使此时信用证已经过期,受益人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自由选择时间进入融资市场贴现,尽管该时间可能已经接近到期日。
为了强化受益人在债务工具上不容置疑的权利,法律应该规定福费廷交易下受益人不被追索。但是,不幸的是,有一定数量的福费廷交易并没有按照“无追索权”的模式来运作。原因就在于开证行(债务人)人为设置了各种障碍。这些障碍就包括开证行对其收到的信息予以忽视以及拒绝回应。在最好的情况下,开证行可能会答复一个收到信息的通知,就像下面引述的MT799报文:
“关于你们的款项让渡通知,请注意,我们无法按照你们的要求采取行动。
款项让渡协议是你们、受益人及第三方之间达成的。
我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发送MT752报文授权偿付行在收到你方的索偿后在到期日偿付你们。
请将此信息通知受益人。”
不幸的是,这一通知限制了商业银行无追索权贴现业务的发展。因为除非商业银行向所有后续受让人做出承诺,即如果将来收到债务人的直接付款,将予以转付受让人,否则这项资产不能自由地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而由于沉重的管理任务以及潜在的昂贵附加成本,例如在到期日前的反复催收和跟踪成本,这类融资工具在二级市场上显得没有什么吸引力。
《福费廷统一规则》诞生
为适应21世纪的多边贸易体系,2004年国际商会和国际福费廷协会发布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通过创造新的规则来以此解决上述所有的障碍。
在银行委员会福费廷起草小组和国际福费廷协会的共同努力下,《福费廷统一规则》已经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被使用。该规则设计了一系列适用于贸易融资工具销售的使用规则,为推动这些工具的销售提供了便利。《福费廷统一规则》只是处理付款请求权的转让,而不是改变付款请求权本身。这意味着,《福费廷统一规则》可以使用在各种贸易融资工具上,例如汇票、本票、信用证甚至其他商业债务工具。2013年1月1日生效的《福费廷统一规则》被设计成允许创造新的债务承诺,这些债务承诺的性质和范围将由市场发展来推动和确定。
尽管《福费廷统一规则》是由专家们共同创造出来的,但这项规则却是所有国际贸易融资交易的参与者所必须了解的,因为该规则将使整个福费廷市场得以受益,并从现在起成为该市场成功的关键。笔者很荣幸于2012年12月17日成为率先获得国际商会福费廷从业资格认证的领英社交平台成员,因为该认证证书代表了很高的福费廷融资技巧和专业技术水平。
毋庸置疑,《福费廷统一规则》的引入还可以为不怎么熟悉这个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工具书,并提升市场参与者对国际贸易融资多元化、灵活性的理解,特别是最新的BPO债务工具的市场推广。
插入:
UCP600第39款: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将该信用证项下其可能有权或可能将成为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本条只涉及款项的让渡,而不涉及在信用证项下进行履行行为的权利让渡。
福费廷的无追索权特征
几乎所有的出口商在与进口商进行贸易往来时,都有相当部分的货物或服务需要以延期付款的条件来交付。由于供应合同中的融资条款在大型项目投资决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许多生产商不得不为他们的客户提供卖方信贷。而生产商对额外流动性的需求以及越来越大的风险敞口,促成了福费廷在融资市场越来越常见和流行。事实上,在融资及组合管理方面,福费廷和保理是传统的工具。
作为福费廷市场主体的大多数国际贸易玩家对福费廷早已熟悉,他们与众多本土或国际银行以及金融机构都是这一市场中的传统参与者。这些市场参与者在一起提供了众多化解风险、提供流动性的各种解决方案。
从语义上来说,福费廷一词最早源于法语单词“à forfeit”,本意是放弃追索权或放弃信用工具背书转让后的补偿权。因此,福费廷及其重要特性“无追索权”同样适用于信用工具的背书转让。英语福费廷“Forfaiting”一词则是由拉丁语“pro soluto”翻译而来,那是古典罗马法律的基本词汇之一,同时也被大部分非普通法国家的民法典所认可,适用于规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贸易信用工具。在民法典中,无追索权条款与有追索权条款是对立的,后者保留受让人对让渡人的追索权利。
福费廷最初使用在粮食出口的短期融资中,然后逐渐扩展到资本货物的长期融资。目前,福费廷市场的远期期限主要集中在90天到5年,在某些特殊案例中,融资期限也可能更长。
此外,作为买入的信用工具,福费廷的操作模式与贴现类似。这就是福费廷和无追索权贴现是同义词的原因。
福费廷的无追索权效力
福费廷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也是个机会,可以让他们从自己的客户那里买入一系列的信用工具,这些信用工具包括:
(1)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延期付款承诺(如通过MT752格式确立)或伴随出口商提交的相符单据中汇票
(2)汇票
(3)本票
(4)银行承兑汇票
(5)BPO责任
(6)其他的可转让工具,如商业票据或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
然而,与此同时,高度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也不得不面对如此多渠道的国际市场实务、各种产品以及与产品相关技术的不同解读。在不同的债务发生国或债务转让中介所在国的各种债务人之间,专家朋友们曾经提出或正在提出的一些易混淆的观点,已经对福费廷市场上的这些债务工具应用造成了直接的困难,而在某些棘手的,尤其是发生在亚洲的交易中,福费廷的“无追索权”原则甚至因此无法运转。
按照国际市场规则和实务,开证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或远期承兑信用证,受益人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出口商也就是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会收到保兑行的付款承诺,或收到开证行通过通知行转递的承兑通知副本,表明开证行对相符交单承付并承诺在到期日付款。那么,不管是延期付款承诺还是远期承兑汇票,都完全从基础贸易中脱离出来,成为一种自主债务工具,除非债务人最初在信用证开立时写入了禁止或限制自由转让债务工具的指示。
银行作为债务人有着不同的技术教育甚至相反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对延期付款以及银行承兑的认知方面。尽管UCP600第39款承认款项让渡,但拒绝接受核心原则的情形并不鲜见。这个核心原则就是受益人可以让渡和贴现任何脱离信用证的自主债务工具。即使此时信用证已经过期,受益人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自由选择时间进入融资市场贴现,尽管该时间可能已经接近到期日。
为了强化受益人在债务工具上不容置疑的权利,法律应该规定福费廷交易下受益人不被追索。但是,不幸的是,有一定数量的福费廷交易并没有按照“无追索权”的模式来运作。原因就在于开证行(债务人)人为设置了各种障碍。这些障碍就包括开证行对其收到的信息予以忽视以及拒绝回应。在最好的情况下,开证行可能会答复一个收到信息的通知,就像下面引述的MT799报文:
“关于你们的款项让渡通知,请注意,我们无法按照你们的要求采取行动。
款项让渡协议是你们、受益人及第三方之间达成的。
我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发送MT752报文授权偿付行在收到你方的索偿后在到期日偿付你们。
请将此信息通知受益人。”
不幸的是,这一通知限制了商业银行无追索权贴现业务的发展。因为除非商业银行向所有后续受让人做出承诺,即如果将来收到债务人的直接付款,将予以转付受让人,否则这项资产不能自由地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而由于沉重的管理任务以及潜在的昂贵附加成本,例如在到期日前的反复催收和跟踪成本,这类融资工具在二级市场上显得没有什么吸引力。
《福费廷统一规则》诞生
为适应21世纪的多边贸易体系,2004年国际商会和国际福费廷协会发布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通过创造新的规则来以此解决上述所有的障碍。
在银行委员会福费廷起草小组和国际福费廷协会的共同努力下,《福费廷统一规则》已经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被使用。该规则设计了一系列适用于贸易融资工具销售的使用规则,为推动这些工具的销售提供了便利。《福费廷统一规则》只是处理付款请求权的转让,而不是改变付款请求权本身。这意味着,《福费廷统一规则》可以使用在各种贸易融资工具上,例如汇票、本票、信用证甚至其他商业债务工具。2013年1月1日生效的《福费廷统一规则》被设计成允许创造新的债务承诺,这些债务承诺的性质和范围将由市场发展来推动和确定。
尽管《福费廷统一规则》是由专家们共同创造出来的,但这项规则却是所有国际贸易融资交易的参与者所必须了解的,因为该规则将使整个福费廷市场得以受益,并从现在起成为该市场成功的关键。笔者很荣幸于2012年12月17日成为率先获得国际商会福费廷从业资格认证的领英社交平台成员,因为该认证证书代表了很高的福费廷融资技巧和专业技术水平。
毋庸置疑,《福费廷统一规则》的引入还可以为不怎么熟悉这个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工具书,并提升市场参与者对国际贸易融资多元化、灵活性的理解,特别是最新的BPO债务工具的市场推广。
插入:
UCP600第39款: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将该信用证项下其可能有权或可能将成为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本条只涉及款项的让渡,而不涉及在信用证项下进行履行行为的权利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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