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金融产品大全(中行为例)
卖方使用打包贷款款项完成采购、生产和装运后,向我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4.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后,客户应向我行提交《国内信用证申请书》或《国内信用证议付合同》,我行将议付款项入卖方账户;
针对国内贸易市场,中行推出系列的产品服务方案:
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议付
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
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国内综合保理
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
国内信用证
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
产品说明
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是指中国银行在未向客户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其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业务。
产品特点
减少资金占压,加快资金周转,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使用效益。
相关费用
每笔收取开证金额的1.5‰,最低300元。有效期三个月以上每三个月增收0.5‰。
适用客户
买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或有其他投资机会,希望部份或全部免交开证保证金。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客户在我行有授信额度。
办理流程
1.我行应买主申请,根据其偿债能力、履约记录和担保条件等情况为其核定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
2.买方提交《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或《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我行经审核后占用额度开出国内信用证;
3.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款。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
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是指我行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代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产品特点
1.买方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付款赎单;
2.买方在付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高于押汇利率;
3.提高议价能力。通过将付款期限由延期付款改为即期,相应缩短延期付款的期限,可以帮助买方提高议价能力。
利率
买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客户在我行有授信额度。
办理流程
1.我行应买方申请为其核定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
2.买方向我行提交《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申请书》或《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申请合同》;
3.我行代买方对外垫付押汇款项,并将单据交付买方;
4.买方到期向我行付款,用以归还押汇款项。
四: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产品说明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是指卖方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或工程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
产品特点
融资便利,加快卖方资金周转速度。
中国银行对卖方的融资有追索权。
适用客户
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工程类业务;
流动资金有限,需改善资金状况。
申请条件
卖方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履约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卖方上下游客户关系稳定,经营情况和交易信息真实透明;
卖方资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国银行准入标准。
业务流程
中国银行与卖方签订《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卖方发货出单,并向中国银行提交贴现申请书,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在单据及贸易真实性审查后,为卖方发放融资;
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按照中国银行指定路径付款,中国银行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将余额(如有)付卖方;
融资到期(含宽限期)后如买方还未付款,中国银行向卖方追索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五: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
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是指我行应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卖方)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国内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
产品特点
1.用于卖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2.还款来源为国内信用证项下收款,有开证行有条件的信用保障;
3.属专项贷款,贸易背景清晰,适合封闭管理。
利率
打包贷款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适用客户
卖方流动资金紧缺,而买方不同意预付货款,但同意开立信用证。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客户在我行有授信额度。
办理流程
1.卖方与我行签订融资协议,向我行提交打包贷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正本信用证及相关材料;
2.我行经审核后将打包贷款款项入卖方账户;
3.卖方使用打包贷款款项完成采购、生产和装运后,向我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
4.我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进行索汇;
5.开证行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用以归还打包贷款款项。
十:国内信用证议付产品说明
国内信用证议付是指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扣除议付利息并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如开证行到期不付款,中国银行对卖方有追索权。
产品特点
1.加快资金周转。即期收回远期债权,从而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缓解资金压力;
2.简化融资手续。融资手续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等简便易行。
利率
议付利率比照人民币贴现利率执行。
适用客户
1.卖方流动资金有限,依靠快速的资金周转开展业务;
2.卖方在获得开证银行付款确认后,收款前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3.卖方在获得开证银行付款确认后、收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高于押汇利率。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客户拥有已经银行确认付款的未到期远期债权;
5.确认付款的开证银行必须是我行已核有授信且资信较好的金融机构(我行辖内机构除外)。
办理流程
1.卖方与我行签订融资协议,向我行提交出口单据;
2.我行经审核单据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进行索汇;
3.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向我行进行付款确认;
4.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后,客户应向我行提交《国内信用证申请书》或《国内信用证议付合同》,我行将议付款项入卖方账户;
5.开证行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用以归还议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