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李晓霞 |2014-08-20 14:591930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出口额+∑收汇额+∑付汇额)  指标计算中,“∑”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

  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测范围或实施现场核查。请问总量核查指标具体包括哪些指标?如何计算?各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是多少?企业如何判断自身指标是否正常?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1)目前,外汇局设定的总量核查指标主要包括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和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具体计算公式分别为:

  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

  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100%

  资金货物比=(∑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100%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出口额+∑收汇额+∑付汇额)

  指标计算中,“∑”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

  (2)总量核查指标阈值由外汇局根据贸易收支形势和管理需要,区分不同地区分别设定。因此,总量核查指标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阈值范围。

  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中的“总量核查信息”,查看自身的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结果。当计算结果标为绿色时,说明该指标低于阈值下限;当计算结果标为红色时,说明该指标高于阈值上限;当计算结果未做颜色标注时,说明该指标处于正常值范围。

  (3)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查询到自身的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收汇额和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数据由系统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基础数据,并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差额报告、主体不一致报告等信息自动计算得出。

  四类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指截至核查月最后一天尚未到期的义务性报告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或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报告金额的合计。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中的“企业报告基本信息”,查看自身最近一个核查期的四类贸易信贷报告余额,即预收货款强制报告余额、预付货款强制报告余额、延期收款强制报告余额和延期付款强制报告余额。

  问:A公司在对外贸易业务中,合同是链接商务、关务、财务以及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部门的主要链条。请问A公司在日常业务处理中,应如何利用“合同号”进行自身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管理?

  答:对外贸易业务中,货物流主要包括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信息,资金流主要包括贸易收入和贸易支出信息。其中,进口报关单证和出口报关单证中有“合同协议号”栏目,涉外(境内)支出申报单证中也有“合同号”栏目,但涉外(境内)收入申报单证中暂无“合同号”栏目。因此,企业日常业务处理中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在进出口报关和贸易支出申报时,将合同号填写于“合同协议号”或“合同号”栏目中;在贸易收入申报时,将合同号填写于“交易附言1”栏目中。

  对收入数据,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模块,对“交易附言1”进行合同号的模糊查询,再根据输出项“交易附言1”的内容,按照合同号进行分析与处理。

  对支出数据,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付货款报告】模块,按照合同号查询相关的支出数据,再根据输出项“合同号”的内容进行分析与处理。

  对出口数据,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模块,按照合同号查询相关的出口数据,再根据输出项“合同号”的内容进行分析与处理。

  对进口数据,企业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延期付款报告】模块,按照合同号查询相关的进口数据,再根据输出项“合同号”的内容进行分析与处理。

  如果企业对外贸易业务中以订单等其他要素作为关联上下游的主要链条,则可按照前述方法将“订单号”等信息填写在相应栏目,以便利自身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管理。

  信息来源:《中国外汇》2014年第15期8月1日出版

  作者:李晓霞外汇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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