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具有的四个特征
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要式性。
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
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
(2)无因性。
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
瑕疵而受影响。
(3) 文义性。
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
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4)独立性。
指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
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
而受影响。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
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