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反腐法治的实践智库
大任务,就是服务实践,为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斗争实践服务,成为反腐败司法实践的良师益友和得力智库。大任务,就是为人才培养服务,争取成为高层次反腐败人才库,特别是能成为反腐败司法人才的培养基地。
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的成立有何背景?研究中心将如何回应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课题? 研究中心有着怎样的任务及目标?等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来到位于中南海西门南侧的北京市南长街60号:一个挂着“中国廉政建设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牌匾的古朴院落,并按约定时间采访了该中心秘书长姚昌君。
中等身材,眉宇间透出睿智,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和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三个博士学位, 长期从事中外法治与反腐互动机制研究,姚昌君的这些基本信息,折射出反腐败司法研究团队跨学科、重应用之特色。当记者说明来意,正在处理资料信息的他放下了手头的工作,愉快地接受了我的采访。
该中心成立的五大要素
“任何一项新生事物的出现,首先都是客观需要的结果,否则,就没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姚昌君用充满哲学意味的口吻打开了话匣。
“要说中心成立的背景和意义,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这就是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往深处讲,是推进反腐败法诒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客观需要,具体来讲可以说有五大要素:首先,我国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需要更为科学的理论做指导;要素二,我国的反腐败实践模式日趋成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反腐调查经验,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概括提炼;要素三,我国对腐败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司法处置与国际反腐机制的进一步接轨,需要加强比较与借鉴研究;要素四,反腐败斗争与反腐法治的良性互动, 反腐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需要构建科学有效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智库;要素五,反腐倡廉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培养一大批反腐法治复合型学者和专家。”
该中心的三大任务目标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将围绕理论研究、服务实践、人才培养三大任务目标进行规划,努力作出成绩,形成特色,塑造品牌。”姚昌君向记者作了如下介绍:
第一大任务,就是在理论研究上,通过反腐败司法理论研究,构筑全国范围内反腐法治理论研究高地,填补反腐败司法理论体系研究的空白,推动我国反腐倡廉和现代法治理论的繁荣发展。
姚昌君说,我们要着力改变当下存在的显性宣传多,文化层面少;专题研究多,系统研究少;泛泛而谈地多,深入细致地少;学科分散研究多,多学科综合研究少的短板与不足。着力增强腐败司法研究的现实性、针对性、时代性、应用性、新颖性,推动我国反腐倡廉和现代法治研究,实现由“重理论、多务虚”到“重实践、多法治”的根本转变。
第二大任务,就是服务实践,为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斗争实践服务,成为反腐败司法实践的良师益友和得力智库。
姚昌君说,我们要开展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为构建反腐败单行法律献计献策,以体现反腐败司法工作的规律性、时代性、创造性、有效性。为了完善造反腐败司法体制机制、形成反腐败司法的“中国模式”而竭尽全力。研究中心不仅将及时总结我国在反腐败司法方面的工作经验,进行理论概括,撰写理论文章和宣传文章,扩大反腐败司法工作的影响,而且将定期与不定期地向有关反腐败机构递送研究报告,为反腐败司法建言献策,发挥“智囊团”与“思想库”作用。
第三大任务,就是为人才培养服务,争取成为高层次反腐败人才库,特别是能成为反腐败司法人才的培养基地。
姚昌君说,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当代中国,专门的、高层次的反腐败人才特别是反腐败司法专业人才大有用武之地。本中心将积极争取有关反腐败机构的支持,承担有关干部培训任务;已与有关高校联系,率先在开国领袖毛泽东主席故乡的湘潭大学建立研究基地,开办反腐败司法相关课程,在开设反腐败司法方面,招收、培养反腐败司法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培养拔尖创新型人才,从第一资源上保障反腐倡廉和法治中国建设可持续发展。
该研究中心面临的四大课题
“当前研究的重点是加强反腐败立法、反腐败刑事司法政策和策略、反腐败司法职能、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良性互动、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研究,有效回应反腐败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姚昌君博士向记者介绍,该中心面临的课题主要在实体法网、诉讼程序、理论体系、司法实践等四个方面。
记者:实体法网是否指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
姚昌君:是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物质、精神生活全面转型,腐败犯罪多发状态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犯罪活动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且日趋高端化、关联化、国际化甚至期权化。一些直接损害民生民利隐形职务犯罪,与多种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发酵,社会危害性严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犯罪手段、方式日趋复杂多样,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使评价腐败犯罪的刑事法律面临着新的挑战。实践证明,要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就必须加强对所有腐败行为的法律规制,建立刑事法治与非刑事法治紧密衔接的反腐败实体法律,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促进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愿腐的保障机制的形成。
记者:诉讼程序是否是反腐败的司法规范?
姚昌君:可以这么说。反腐败刑事司法与普通犯罪刑事司法是发生在两个不同场域的诉讼活动。其诉讼的价值目标和运行机理并不完全相同,反腐败司法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法律监督的行为,普通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管理行为。作为国家管理行为的刑事司法,必须坚持公检法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宪法原则;而反腐败司法则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衍生的特定程序实施。当下,建立在一般刑事犯罪基础上的司法程序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反腐败司法的特殊性,但难以全面、准确体现腐败犯罪高智能、高隐秘特点。如腐败行为的证明,就应确立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如果控方能够证明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腐败犯罪行为,除非被告人提供反证,否则就推定该行为具有腐败犯罪性质,如此才能破解腐败犯罪证据收集的困境。因而必须加强反腐败刑事司法程序规范研究,使之符合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
记者:理论体系是指反腐败司法理论话语的构建吗?
姚昌君:是这样的。伴随着改革开放,惩治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力度加大,领域拓展,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反腐败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却严重脱节。除职务犯罪侦查、预防理论研究在检察系统有所开展外,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均建立在一般刑事诉讼理论基础之上,职务犯罪刑事司法从概念内涵到原则范畴等均处于“空白地带”,以致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理念为一般刑事诉讼理念所统摄。如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所蕴含的克制性、妥协性、宽容性,刑罚适用的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等司法理念就与惩治职务犯罪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明显相悖。因此,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职务犯罪刑事司法理论研究,是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和长期任务。
记者:司法实践是反腐败司法程序的要求吗?
姚昌君:随着社会环境日益开放、高度透明,反腐败和司法公正的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出有组织、跨区域的特点,反腐败司法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违法所得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保护改革探索的积极性;充分运用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平台,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国境腐败犯罪等,都有赖于反腐败刑事司法理论支撑和法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侦查学和国际司法等多学科的智力支持。
反腐败强调政治效果,也要重视法律效果
记者:近日来,一大批高官被开除党籍,反映出民众对中央反腐决心和举措的拥护与期待,产生了很好的政治反响。那么,怎样看待它的法律效果呢?
姚昌君:最大的法律效果是摒弃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思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但是也要看到,一直以来,中国反腐形成了一条固定的“路径”:先经由党内程序进行查处,发现基本犯罪事实或线索后,经党内处理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定罪量刑。采取这种前置程序与法治程序、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相结合的衔接机制,应当说符合中国的政治体制,也确保了反腐尤其是查处高级官员的有效与安稳。但是,民众可能会从中产生一个误读,即被党内查处的官员就等于罪犯,纪委查明的事实就等于法律事实,不少人还依据纪委的案情而断定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刑罚。人们关心的是贪腐的数额,以及这种数额可能引致的具体刑罚。这样的揣摩无疑与反腐的法治方式不相符,甚至让人对反腐的司法程序产生轻视,认为那只是“走过场”而已。
其实党内程序只是一个前置程序,对涉案官员的处理依据也是党内法规。它并不等同于正式的司法程序,更无法取代。在法律意义上说,这些“落马”的官员,在检察机关没有采取措施之前,甚至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更不能将其视为已经板上钉钉的“罪犯”。虽然中纪委查处的“老虎”最终几乎都被判决有罪,但纪委的查处与司法的裁判不能等同。即便我们大家“都懂的”,但我们依然要维护司法的理性,这不是对涉案官员的开脱,而是出自对司法程序正义的尊重。因为最终只有依靠程序的正义,反腐才能由治标走向治本。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当前反腐的累累硕果,既是个案正义的归复,更是为了持续传递中央反腐零容忍的坚强决心,其目的在于打破长久以来在官员心中因“选择性反腐”或 “运动式反腐”而形成的侥幸心理,从而将依法廉洁用权逼到正常的法治轨道和伦理规则上来。
因此可以说,推进反腐法治化的过程,必定是重塑司法常态的追诉与审判过程,以党内程序带动强劲的反腐风暴,最终要走向司法机关的严密有序的刑事诉讼。而所谓的治本,就需要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如果有一天,当我们面对官方查处“大老虎”的消息时,高兴之余能够静等司法的判决,共享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这无疑是一种更大的进步。(记者:张剑)